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2012年12月1日启东市人民政府启政办规〔2012〕12号文发布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2013年11月10日废止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对象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城镇居民医疗负担,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资标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资标准为成年居民每人每年480元,在校学生和不在校的未成年人每人每年340元。具体个人缴费标准和财政补助标准如下:
1.超过法定劳动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居民,个人缴纳100元,财政补助380元。
2.在法定劳动年龄段(18周岁及以上,男59周岁、女49周岁及以下)的成年居民,个人缴纳160元,财政补助320元。
3.在校学生和18周岁以下不在校的未成年人,个人缴纳40元、财政补助300元。
4.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职工家庭以及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家庭的人员,成年居民个人缴纳60元、财政补助420元,在校学生和不在校的未成年人由财政全额补助。
二、调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及最高支付限额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分段按比例支付,支付比例分别为:起付标准至10000元部分,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10001-40000元部分,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5%;40001元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在校学生、不在校的未成年人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至10000元部分,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10001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5%。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18万元。
三、降低在校学生及不在校未成年人的住院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
在校学生及不在校未成年人的住院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不分医疗机构等级,统一调整为300元。
四、将参保居民的产前检查费用列入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列入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产前检查门诊费用与分娩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支付范围及标准的住院医疗费用,在1200元限额内由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实报支。
五、扩大特殊病病种范围,提高部分病种门诊专项费用报销比例
将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类疾病、红斑狼疮列入专项门诊医疗补助特殊病病种范围。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支付范围及标准的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门诊治疗费用,年累计在30000元限额内,医保基金支付60%;精神类疾病、红斑狼疮门诊治疗费用,年累计在2000元限额内,医保基金支付60%;重症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后抗排异门诊治疗费用,年累计在40000元限额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0%。
六、提高成年居民门诊医疗统筹待遇
一个结算年度内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支付范围及标准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在600元限额内,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30%的比例支付。
七、本通知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启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1日
南通市启东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