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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规划审批管理的意见(试行)

2013年6月15日启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启建设〔2013〕2号文发布 自2013年7月15日起施行 2023年10月23日废止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建立健全权、责、察相互制衡的规划审批制度,保障规范有序地实施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苏建规〔2009〕218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2009)〉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经局党委研究决定,特制定进一步规范规划审批管理的意见,具体如下:

 一、规划审批及服务的事项

(一)出具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意见书

 选址意见书。1.适用情形: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市规划科或村镇规划建设科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2.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包含建设单位、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情况说明的选址申请书;(2)批准类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核准类建设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3)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则);(4)标明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该图须体现基地周边不少于100米的相邻关系,形式为实测1:500或1:1000图纸及电子文件);(5)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的身份证明。3.选址意见书载明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项目的选址位置和下一阶段规划要求(规划指标),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规的选址位置图。

 规划条件书。1.适用情形: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拟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2.规划条件书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载明以下内容: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和面积,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退让、绿地率、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必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规划要求,以及有关规划引导要素,并附经核准后的规划用地红线图。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二)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书;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3.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4.建设项目总平面图(具体审查要求见《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办法》)。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书;2.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附规划条件书);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包括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性质、面积,建设规模和建筑面积等,并附规划用地图。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的申请必须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后,该申请可单独提出,也可以与办理规划许可证同时申报。凡是需要专家会审的,须单独进行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审查流程参照《启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办法(试行)》。

(四)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2.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土地出让合同和土地证);3.经审定的规划总平面图、单体设计方案;4.符合国家设计规范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5. 修建性详细规划(根据需要提供);6.房屋产权证明(改建、扩建项目提供);7.面积核定及缴费联系单;8.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身份证明;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应分别明确地上、地下、人防工程、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和使用功能等内容,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建筑物、构筑物等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证,还应当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以上一书两证的审批,属镇乡、园区的建设项目先由镇乡、园区政府行政审查,之后提交住建局审批。

(五)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下列材料:1.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2.规划建设用地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该意见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集体讨论通过;3.建设工程设计方案;4.确需占用农用地的,提供农用地转用证明文件;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报村镇规划建设科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主要功能等内容,并附规划设计图纸。 

(六)验线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办理施工许可证时,须在缴纳信誉保证金、支付保证金后,凭缴纳单向规划信息中心申请验线。

(七)规划核实

 具体见《启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相关工作的通知》。

 凡不符合规划要求的,未经处理,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房屋产权交易监理所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二、审批和服务流程

 1.一书两证的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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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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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验线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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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规划核实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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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本流程图办理时间均为工作日数

 三、行政审批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一)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指城镇中历史文化街区、重要的景观风貌区、重点发展建设区等城市重要地段,由市政府决定,住建局组织编制,报市政府审定;另一种是指可能涉及周边单位或者公众切身利益,必须进行严格控制的成片开发建设地段,由住建局决定并对其进行审定。

(二)城市规划实施过程中应当进行批前公示的项目:1.居住建筑周边的建设项目;2.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3.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4.交通等重大市政基础设施项目;5.变更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

 公示的内容:居住建筑周边、历史街区、文保单位、风景名胜区内的项目包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等相关材料;交通等重大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位置、走向等;规划许可内容变更的项目包括原规划许可内容、变更的内容及依据、现规划许可内容。

 公示的方式:1.在项目所在地醒目位置设立公示栏(牌);2.在城市规划展示馆等固定场所、新闻媒体、住建局相关网站上公示;3.依法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必要时应组织听证(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公示、论证、听证的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

 批后公布的要求:1.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内容应在固定的公告栏、局相关网站上公布;2.房地产项目应在销售场所公布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建筑设计方案等;3.施工现场应悬挂“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公示牌”,直到建设项目规划核实合格。

(三)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四)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选址意见书一年内未办理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办理用地批准文件,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办理施工许可证,且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相应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失效,相关业务科室应当予以注销。相关业务科室在颁发有关许可证件时应注明该证件的有效时间。

 四、法律责任

(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依法应组织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编制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

 2.未按法定权限、依据、程序组织编制、修改城乡规划的;

 3.未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和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

 4.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5.未按照法定职责对发现的违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的;

 6.其他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责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对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作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2.对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颁发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明,或者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颁发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明的;

 3.对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

 4.对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工程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或者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房屋产权登记的。

 五、本意见自2013年7月15日起试行。

 附:1.启东市建设工程验线申请表

     2.启东市建设工程验线报告单

     3.启东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申请表

     4.启东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整改通知单

     5.启东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通知单

     6.关于进一步规范启东市建设项目竣工测量数据报送的通知


启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3年6月15日

南通市启东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