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印发启东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5年7月31日启东市人民政府启政规〔2015〕5号文发布 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2023年11月10日废止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启东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启东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31日
启东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广告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江苏省城市容貌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在户外设置的为直接或间接介绍自己及他人所生产、经营的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设施和标志,以及户外公益性宣传设施。
在自用、租用房屋的门楼、门楣、建(构)筑物及其他合适位置设置的用于表明单位名称(标识)的店招、店牌(含板式招牌、标牌、灯箱、实物造型)以及兼有单位或项目名称、字号、品牌、商标、标志、图案等广告内容的户外标志牌、指示牌、指路牌等,按照户外广告设施处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是指利用建(构)筑物、户外场地、空间、交通工具等设立户外广告设施的行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大中型户外广告,是指除店招店牌外,单牌面积超过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或者总造价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户外广告。
本办法所称高立柱广告,是指落地单个或多个高柱体支撑设置的单面、双面或多面广告牌。
第六条 市政府组织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牵头,建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本市范围内户外广告规划设置、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履行对全市户外广告的规划编制、设置审查、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负责城市和建制镇的建成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城市、镇建成区外公路管养路段控制范围内以及内河港口、码头等控制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工作;
市发改委、住建(规划)、国土、市场监督管理、公安、安监、财政、气象、供电等部门依法共同做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必须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规范、完好美观的原则,符合城市发展需要,与城市的历史风貌、规划布局、区域功能、道路特点等相适应。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风格、造型、色调、数量、体量、形式、位置、朝向、高度、材质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市容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
第二章 规划与规范
第八条 市住建(规划)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规,会同市场监管、城管、公安、交通、水务、安监等部门编制全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应当采取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公开听取相关部门、行业协会、有关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经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按照本条规定的程序组织修改。
第九条 沿街新建、改建、扩建商业经营性质的建筑工程,应遵循规划先行的原则,对建成使用时需要设置的户外广告及店招店牌位置及设施应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施工。
第十条 户外广告设施严禁在下列位置设置:
(一)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标志牌、交通执勤岗设施、道路隔离栏、人行天桥护栏、高架轨道隔声窗(隔声墙)、道路和桥梁防撞墙与隔声窗(隔声墙);
(二)国家机关建设用地、文化教育场所、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名胜风景点核心景区内;
(三)危房或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位置;
(四)妨碍生产生活,或者不符合城市容市貌标准的位置;
(五)法律、法规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禁止设置的其他区域。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二)不应妨碍相邻权利人的通风、采光;
(三)不应造成噪声污染、光污染;
(四)不应利用行道树或损毁绿地;
(五)不应跨越城市道路、公路;
(六)不应设置在沿街毗邻建筑物之间的空间;
(七)不应破坏建筑物立面整体风貌;
(八)不擅自设置在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地区建筑物屋顶、主体墙面和女儿墙上;
(九)不宜在透空围墙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第十二条 城(镇)区严禁设置高立柱广告设施,其他区域以倒杆距离为半径的范围内有行人、车辆、建筑物、市政公用设施、电力设施等的,不得设置高立柱广告设施。
第十三条 电子显示屏广告设施应按规定设置,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应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形象;
(二)不应播放声音;
(三)夜间照度商业街不应超过1000cd/㎡,其他区域照度不应超过400cd/㎡。
(四)市区快速道路两侧50米范围内,其他道路20米可视范围内,市区主要街道路口10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
(五)画面朝向道路来车方向且与道路垂直,妨碍城市道路和公路上行车安全、影响道路畅通的不得设置。
第十四条 设置楼顶广告的设施应由建筑安全检测机构进行建筑结构安全检测,宜采用镂空面板,不得影响建筑结构安全,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日照采光。
第十五条 店招、标牌应符合城市街景规划(设计)要求、应当与建筑风格相协调;新建建筑立面设计方案应预留店招设置位置。
沿街建(构)筑物立面的店招标牌应统一规划,统一按设置要求制作安装外框支架。宜在一层门沿以上二层窗户下沿口以下设置,同一建(构)筑物相邻招牌的上下沿口及外立面应保持平齐,使用材质应硬质化,其色调应与建筑风格相协调。实行一店一招,不得多层设置。不得遮挡建筑物玻璃幕墙和窗户,不得影响建筑物的采光通风、造成光污染以及影响消防安全。
第十六条 严格控制主次干道两侧建(构)筑物立面滚动字幕电子显示屏的设置。
(一)下列情形严禁设置:
1.建(构)筑物二层以上墙体和玻璃橱窗内外(商业步行街沿线和商业圈内的商业大楼除外);
2.沿街两开间不足10米的商铺;
3.交通道口面向来车方向;
4.其他涉及影响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二)沿街两开间(10米)及以上单位(如银行、邮局等),应在店招下方、门楣上方、两侧竖门沿内侧设置。设置高度不宜超过40厘米;
(三)滚动字幕白天亮度宜控制在2000cd/㎡以内,晚上宜控制在200cd/㎡以内;字幕颜色宜减少使用红色;开启时间宜与商铺(单位)营业时间一致。
第十七条 大型商场、超市、各类专业市场、城市商业综合体可按设置规划设置建筑物立面附着式广告设施。
繁华商业街区、步行商业街、餐饮、休闲服务等场所可在建筑物立面设置挑出式竖式灯箱或霓虹灯标牌。
第十八条 重大节日或重大活动可临时设置气模、气球等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并由相应具备资质的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除轨道交通车辆、公共汽电车外,其他车辆不得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
车头及玻璃车窗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广告色彩应与车体颜色协调。
第三章 设置管理
第二十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城市容貌标准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经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批准后方可设置。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到期未续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
第二十一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身份证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证照;
(三)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所利用的场地、建(构)筑物、设施的所有权及使用权证明;
(四)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施工图,位置关系图、正立面图及彩色效果图;
(五)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应当提交同意设置的证明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申请设置大中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的户外广告设施结构、施工设计图;
(二)户外广告设施施工安全措施,明确安全责任单位、责任人;
(三)城乡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含)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含)以上的还需提供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证明。
(五)设置大中型楼顶户外广告设施的还应提交由建筑安全检测机构出具的建筑结构安全检测报告。
第二十三条 申请者上述资料齐全后,按照管理职能分别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四条 因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需设置临时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人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向市城管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临时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证照;
(三)临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形式、范围和示意图,以及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举办活动或者交易会、展销会的文件;
(四)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应当提交同意设置的证明材料;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经审查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条件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设置条件的,应当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需要进行现场核验等实质性审查的,应由相关行政审批机关统一组织。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相关行政部门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先行发放准许施工意见书,申请人在规定的设置施工期限内由具有相关专业施工资质的企业,按设计图及标准要求进行施工。施工完毕,应报送由设置、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共同参与验收并签字确认的竣工验收报告,由市相关审批机关发放设置许可证书。
第二十六条 利用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争的方式,取得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后,到审批部门办理许可手续。
利用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所有的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按照本条第一款执行。
利用私有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可参照本条第一款执行。
第二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按照下列情况核定:
(一)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化方式获得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LED电子屏一般不超过8年);
(二)利用自有产权或者通过借用、租赁等方式取得他人私有产权的场地、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许可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LED电子屏一般不超过8年);
(三)利用工地围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许可期限不得超过工程计划竣工日期;
(四)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设置户外广告的,设置许可期限根据活动期限确定;
(五)门头牌匾设置实行一店一牌,根据使用材质的不同,设置许可期限1~3年;
(六)其他形式取得的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设置许可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八条 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期满后,需要继续设置的,应当重新招标、拍卖,并持相关材料到审批部门办理许可手续;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许可,需要延续有效期的,应当在原许可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九条 审批部门应当在其办公场所、政务网站等公开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等资料,以及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申请书示范文本,并提供查询服务。
第三十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地点、位置、形式、规格等要求进行设置。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设置和变更;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以下简称设置人)应当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和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完成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并将与设置相关的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报审批管理部门备案;逾期未设置完毕的,原许可手续自行失效。
第三十一条 依法取得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手续的申请人,发布商业广告前应当持审批部门核发的许可手续和其它有关材料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登记证》;《户外广告登记证》批准发布的期限应当在相关审批部门批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期限内;广告内容中公益宣传内容所占比例不得低于20%;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公益广告的设计、制作和发布;户外广告设施版面空置时间超过7日的,应当以公益广告补充。建立全市公益广告基金,提高公益广告发布的数量和质量。
第四章 安全维护管理
第三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的日常管理和安全检查,确保户外广告设施牢固、安全、整洁。
(一)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人和经营者是户外广告设施维护、管理的责任人(以下简称管理责任人),管理责任人应当保持户外广告设施的牢固安全、功能完好,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承担安全责任;
(二)设计单位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使用年限,户外广告设施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设置人应当予以更新;
(三)以金属结构为主体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在每年5月1日(汛期季节来临)前,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单位对户外广告结构安全进行检测,发现隐患立刻整改,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保证设施安全使用;
(四)未经检测合格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可继续使用。对设置期内的户外广告设施的结构进行变动后,设置者应重新进行安全检测;
(五)对户外广告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维护、更新、加固;不能立即排除隐患的,管理责任人应当在安全隐患现场的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必要时还应当派人值守,防止发生事故;安全隐患无法排除的,设置人应立即拆除该广告设施;
(六)管理责任人在气候环境突变对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构成威胁前,应制定应急预案并采取防范措施,事后必须及时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检查和修复,情况紧急时应无条件拆除;
(七)户外广告设施出现破损、倾斜、残缺、污损、褪色的,设置人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灯箱等形式的户外广告设施出现断亮、残损的,在修复、更换前应当停止使用。
第三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开展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督查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置人应当在7日内自行拆除。
(一)户外广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无法消除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
(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被撤回、撤销或吊销的,包括:1.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届满前停止使用的;2.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届满,延期设置申请未获许可的。
(三)因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因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审批部门应提前1个月通知广告设施设置人。
户外广告设施所利用的场地(所)、建(构)筑物、设施的产权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应当督促设置人及时履行拆除义务;设置人未履行拆除义务发生弃管的,由产权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拆除。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自许可设置期满之日起2日内自行拆除。
第三十五条 经批准已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需要变更地点、位置、形式、规格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设置的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变更经营主体的,受让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5日内,持营业执照和转让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副本,到准予设置的部门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设置的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被注消或者解散时未转让出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人应当在解散或者被注消之日起7日内自行拆除所设置的广告设施;店招设置人搬迁、变更、歇业、解散或者被注消的,应当自搬迁、变更、歇业、解散或者被注消之日起7日内自行拆除原设置的店招。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后不按时拆除的,户外广告设施不符合设置技术规范,影响市容市貌的,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由相关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七条 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依法给予纪律、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经市有关部门(非《江苏省广告条例》确定的管理部门)同意设置或者超过批准设置期限的户外广告设施按照以下情况执行:
(一)户外广告设施符合设置规划且经安全检测合格的,原审批机关注明审批期限的,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在本办法实施起1个月内到市相关管理部门备案。到期后,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重新申请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
(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符合设置规划且经安全检测合格的,原审批机关未注明审批期限的,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在本办法实施起2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重新申请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
(三)以下情况由城管、交通、水利、各镇园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等按管辖范围,督促广告设施设置人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1.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不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的;2.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却未能通过安全检测又无法整改到位的;3.未按本办法要求重新申请取得该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的。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未经批准的户外广告设施按照以下情况执行:
(一)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符合设置规划且经安全检测合格的,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在本办法实施起1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许可手续;
(二)以下情况由城管、交通、水利、各镇乡园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管辖范围,督促广告设施设置人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1.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不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2.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却未能通过安全检测又无法整改到位的。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原《启东市公路沿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试行)(启政办发〔2010〕4号)予以废止,其他已实施的文件中相关内容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南通市启东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