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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启东市公路安全保护规定的通知

2012年12月14日启东市人民政府启政办规〔2012〕11号文发布 自2013年1月14日起施行 2023年11月10日废止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启东市公路安全保护规定》已经通过2012年11月30日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启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14日


启东市公路安全保护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安全保护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市管乡道(含以上范围内在建公路)。

第三条  市交通运输局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路保护的规划、指导、检查工作。市公路管理站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国道、省道、县道和市管乡道由市交通运输局及市公路管理站负责,公路沿线各镇乡、园区予以配合;非市管乡道、村道由各镇乡、园区负责,市交通运输局予以监督、指导。

第五条  市政府应当健全公路安全隐患综合治理机制,提高公路交通事故预防能力,落实公路安全隐患治理责任。市公路管理站应当加强路域环境综合治理,完善与公安、住建、工商、安监等部门联动机制,强化执法对接功能,履行公路安全保护职责。

第六条  市政府应当全面加强公路管理机构建设,充实加强公路路政、养护管理人员,增加公路安全保护及管理经费,提高路网运行安全保障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七条  市交通运输局应当加强对各镇乡、园区公路安全保护工作的监督和考核,积极运用考核杠杆,健全完善奖罚措施,强化公路环境督查,确保农村公路安全通行。

第八条  新建、改建道路时,必须实行交通安全设施、交通管理智能化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已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管理智能化必须及时完善。

第九条  市公路管理站以“全面规划,稳定发展,逐步推进,管理到位”为总体目标,加强队伍建设,推行路政中队派驻制,提高快速应急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保障公路安全畅通。

第十条 各镇乡、园区应当健全农村公路管理体制,组织日常巡查管理,及时恢复公路技术状况,制止各类损坏路产、路权的行为,加强路域环境长效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及时报市公路管理站落实相应管理措施。

第十一条 遵循“政府主导、交通主管、明确分工、强化监督”的原则,涉路相关部门职责如下:

(一)市交通运输局

编制县乡道公路养护与管理资金需求预算,纳入年度计划;依法制订地震、雨雪冰冻灾害等损毁公路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完善公路服务设施,逐步提高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水平,努力满足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

((二)市公路管理站

依法履行公路管理职能,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公路管理水平,完善公路服务设施,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

(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在审批公路两侧建(构)筑物时应当征求市公路管理站和市交巡警大队的审查意见;会同市公路管理站对公路两侧的道口搭接、用水、排污管道、供电、电信、网络线路的规划一并进行审查,科学规划,源头管理,减少非法占用利用公路的行为。

(四)市国土资源局

依法负责公路两侧的用地审批工作;与市交通运输局共同做好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的划定,公路用地使用权的登记工作;共同做好报废公路的用地管理工作。

(五)市财政局

负责将市公路管理站对县道、市管乡道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的管理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及时下拨给市公路管理站;对市交通运输局编制的县道和市管乡道的养护经费计划及时予以核拨。

(六)南通市启东工商行政管理局

负责公路沿线商业和集贸市场等涉路经营行为的管理;配合各镇乡、园区、交通、城管、公安等部门清理占路经营行为。

(七)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

做好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排查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并提出科学、安全的治理意见;对影响交通安全的占道施工进行审批、审查、审核;对挖掘公路、搭接道口等实施安全性把关;协助市公路管理站做好超限治理;对因发生事故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的,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当及时通知公路管理站派员到场调查处理。

(八)市安全生产监督局

依法做好公路沿线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九)市水务局

凡河道疏浚等水利工程或取水、架设浮桥、采砂等行为涉及到公路安全的,由市公路管理站前置审批;依法做好疏浚河道过程中公路、公路桥梁等设施的安全保护工作;在审批公路两侧水工用地的建(构)筑物时,应确保该建(构)筑物与公路间距符合本规定要求。

广电、电信、供电、移动、供气、供水等杆管线管理部门,负责公路用地及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非合法杆管线清理,按照“谁安设、谁迁移”的原则,负责逐步自费迁移本部门在公路用地、控制区内的杆管线等。确需设置的,征得市公路管理站同意办理许可后方可实施。在公路上已设置的井盖,必须有使用性质的标志和防盗功能,产权单位必须建立日常巡查制度,保持井盖完好,发现丢失、损坏、移位、塌陷等涉及安全通行情况,应当及时维修或更换,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公路养护、管理和交通安全设施经费以及公路管理机构行使行政职能所需经费按不同渠道筹集,国道、省道由省财政转移支付;县道和市管乡道由市财政预算支付;非市管乡道、村道由各镇乡、园区财政预算支付,市财政补助。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

第十四条 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㈠国道20米;㈡省道15米;㈢县道10米;㈣市管乡道5米。

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新建、改建、扩建公路的建筑控制区范围,自公路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启东市人民政府依照本规定划定并授权市交通运输局公告。

在上述范围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和必要的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市公路管理站批准。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迁移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五条 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标准,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国道、省道不少于50米;县道、乡道不少于20米。

第十六条  公路穿越城镇的,已形成建筑群中补缺或改造的房屋与公路间距按建筑群距离公路标准控制。城镇建筑群两端向外拓展部分,其建筑控制区标准按《启东市公路用地及建筑控制标准一览表》的规定执行。如违反本规定的要求,根据“谁审批谁负责拆除”的原则,由审批单位负责拆除并赔偿相关损失。

第十七条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第十八条  二级以上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不得新增废旧物品收购点、砂石料场、大理石加工销售点、木场加工销售点、预制构件加工销售点、水灰场、洗车场等。对上述经营项目工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对原有的上述经营项目,由属地镇乡、园区牵头,联合公安、工商、规划、国土、城管、交通及其他相关部门,合力解决,逐步取缔。

第十九条 各镇乡、园区应当采取堵、疏结合的办法,清理辖区内的马路市场,确保公路安全、畅通。

第二十条  省道、县道、市管乡道为一级公路的,从建筑控制区外缘起向外20米至60米的范围为规划控制区。其中,S336、S221、S433(吕北公路)、S356(沿江公路)、X317(崇启线)规划控制区为20米;S256(临海公路)、S460(通海大道)、X305(海王线)、南海公路规划控制区的范围为60米。

第二十一条  规划控制区的管理由公路沿线各镇乡、园区负责。

公路两侧规划控制区范围内不得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包括高立柱广告);确需建设的,由所属镇乡、园区会同市规划、国土等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批准手续后方可建设。擅自修建的,由各镇乡、园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镇乡、园区及市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本规定的要求,及时调整相应规划,确保一致。

第二十三条 距公路路面外缘国道省道7.5米、县道4米,市管乡道3米的区域为公路用地。因公路建设等因素,使公路用地发生变化的,由启东市人民政府依照本规定授权市交通运输主管局定期进行公告。

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利用公路桥梁进行带缆、牵拉、吊装等施工作业,铺设高压电力线和易燃易爆的管线;

(二)在公路桥梁桥孔内堆放物品、明火作业、搭建各类设施;

(三)在公路及用地内设置垃圾房(厢)、在公路上倾倒渣土、垃圾,焚烧物品;

(四)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打谷晒场、设置障碍、种植作物、放养牲畜;

(五)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堵塞公路排水沟渠、填埋公路边沟。

第二十四条  禁止挖掘公路。确需穿越公路的应当采取顶管穿越的方式实施。损坏、占用、利用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公路用地的,由行为人按照省财政、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向市公路管理站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第二十五条 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两侧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市公路管理站及农林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市公路管理站代为补种。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交通运输局及市公路管理站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含附着路灯杆)。

如确需设置的,应按规定向市交通运输局或市公路管理站提出申请,由市交通运输局或市公路管理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规范办理。凡未经审批擅自设置的非交通标志,由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于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第二十七条  严格控制在公路上增设平交道口,确需增设应按管理权限报经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部门批准。

增设或者改造平交道口,应当按照《江苏省公路平交道口设置管理暂行规定》的标准修建。

第二十八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行驶。

公路、公路桥梁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调整的,市公路管理站应当及时变更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志;需要绕行的,还应当标明绕行路线。

第二十九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市公路管理站提出申请,由市公路管理站受理并审批。

公路超限运输影响交通安全的,市公路管理站在审批超限运输申请时,应当征求市交巡警大队意见。

第三十条 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向市公路管理站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第三十一条 市公路管理站审批超限运输申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勘测通行路线,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可以与申请人签订有关协议,制定相应的加固、改造方案。

市公路管理站应当根据其制定的加固、改造方案,对通行的公路桥梁、涵洞等设施进行加固、改造;必要时应当对超限运输车辆进行监管。

第三十二条 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式样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禁止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第三十三条 市公路管理站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车辆超过公路、公路桥梁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应当就近引导至固定超限检测站点进行处理。

车辆应当按照超限检测指示标志或者市公路管理站监督检查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检测,不得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

禁止通过引路绕行等方式为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逃避超限检测提供便利。

第三十四条 砂石材料、水泥搅拌场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人、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砂石材料、水泥搅拌场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监督检查,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不得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载运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并避免通过控制性公路桥梁或路段;确需通过控制性公路桥梁或者路段的,负责审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运输许可的机关应当提前将行驶时间、路线通知市公路管理站,并对行驶控制性公路桥梁或路段的车辆进行现场监管。

第三十六条 车辆应当规范装载,装载物不得触地拖行。车辆装载物易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应当采取厢式密闭等有效防护措施方可在公路上行驶。

公路上行驶车辆的装载物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处理;无法处理的,应当在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物来车方向适当距离外设置警示标志,并迅速报告市公路管理站或者市交巡警大队。其他人员发现公路上有影响交通安全的障碍物的,也应当及时报告市公路管理站或者市交巡警大队。市交巡警大队应当责令改正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飘散等违法行为;市公路管理站、公路养护企业应当及时清除掉落、遗洒、飘散在公路上的障碍物。

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飘散后,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道路运输企业、车辆驾驶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路养护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养护、管养分离”的规定。

(一)国省道养护由市公路管理站负责;

(二)县道及市管乡道养护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市公路管理站受市交通运输局的委托,具体承担养护监管工作;

(三)非市管乡道、村道由属地镇乡、园区负责养护管理。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养护质量标准进行养护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持公路的完好、畅通,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二)采取正确的技术措施,治理公路存在的病害和隐患,提高养护工作质量,延长公路使用年限;

(三)根据规划对不能适应交通需求的路段和构造物以及沿线设施进行改善和增建,逐步提高公路服务水平;

(四)定期检查公路桥梁实际承载能力,保持桥梁技术状态完好;

(五)坚持高标准养护,达到路容路貌整洁,路面、桥面平整,路拱适度,行车顺畅,无坑槽、无积水、无堆积物,附属设施齐全完好。

因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行为不当,导致路面有坑槽、有积水、有堆积物等,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市公路管理站应当按照规定对公路进行巡查,并制作巡查记录;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措施修复。

市交巡警大队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危及交通安全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市公路管理站。其他人员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应当及时向市公路管理站、市交巡警大队报告。

第四十条 公路养护作业需要封闭公路的,或者占用半幅公路进行作业,作业路段长度在2公里以上,并且作业期限超过30日的,除紧急情况外,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在作业开始之日前5日向社会公告,明确绕行路线,并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道路。

第四十一条 公路养护作业人员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公路养护车辆、机械设备作业时,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第四十二条  市交通运输局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制定地震、雨雪冰冻灾害等损毁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公路管理站、养护企业应当根据市交通运输局制定的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应急队伍,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四十三条 市交通运输局或者各镇乡、园区应当在乡道、村道建设过程中,设置完好齐全的交通标志、标线、在危险路段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没有按规定设置标志的,不得交付竣工验收。

市交通运输局或者各镇乡、园区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

第四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管理站和各镇乡、园区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引导群众参与路产路权保护,及时督促和组织公路的清障工作,保障公路安全、畅通。

市公路管理站应当在公路沿线公布投诉、举报监督电话。

第四十五条 非市管乡道、村道的管理和养护工作,由各镇乡、园区参照本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南通市启东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