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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启东市民政局 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5-31 字体:[ ]

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局直属单位:

《启东市民政局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通过局党委会讨论,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启 东 市 民 政 局

2018年5月22日

启东市民政局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省、市民政资金管理办法,规范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类专项资金监督管理的通知》、《省级民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民政专项资金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政资金,是指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财政预算安排、上级部门补助和其他来源取得的,专项用于民政对象的保障补助资金及民政公益设施建设资金。

第三条 民政资金应遵循依法依规、专款专用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管理标准和程序使用。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城乡低保等困难群体的社会救助,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的优抚安置,促进多元主体共同治理的社区服务,构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养老服务,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社会福利社会事务等民政事业改革发展支出。

第五条 救灾救助事业专项资金主要包括:用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困难群众节日慰问、特困人员供养、残疾人生活补助和护理补贴、自然灾害生活补助以及低保核查等方面的资金。

第六条 优抚安置事业专项资金主要包括:用于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重点优抚对象短期疗养及巡诊、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退役士兵安置补助、军队离退休人员安置补助、农村老党员生活补助等方面的资金。

第七条 福利事务专项资金主要包括:用于跨省救助及救助管理机构能力建设、孤儿基本生活费、城乡社区服务能力建设、80周岁及以上老人尊老金等方面的资金。

第八条 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主要包括:用于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利服务中心、公办养老机构与养老服务直接相关的设施购买、建设和运营;政府购买社会养老服务;老旧居住小区和老年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养老护理员培训和入职补贴;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和维护;居家呼叫服务和应急救援服务信息网络建设;符合条件老年人的养老服务补贴和护理补贴;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基本养老服务等方面的资金。

第九条 民政公益设施建设专项资金主要包括:用于社会福利、社会事务事业单位维修及设施设备购置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条 专项资金实行归口管理,遵循“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十一条 局业务科室应当对管理的专项资金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

(二)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包括专项资金立项背景、依据、必要性、具体实施内容、资金测算、社会效益、风险防控措施等,报市财政局审核;

(三)根据上级部门及本级财政部门要求,结合民政工作实际,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并实施绩效目标自我评价工作,强化对专项资金的跟踪管理。

(四)根据专项资金设置目标,制订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方案;

(五)根据各镇区、街道报送的民政补助对象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各镇区、街道。

(六)对各镇区、街道报送的一折通汇总发放数据进行核对,将核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书面记录,并将审核结果书面反馈至各镇区、街道并要求其及时进行整改。

(七)按规定报送、公开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情况。

第十二条 局财务审计科应当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协同各业务科室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编制年度预算、实施绩效评价;

(二)根据各业务科室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及时足额拨付专项资金;

(三)协同各业务科室做好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工作。

(四)配合上级民政部门、启东市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做好专项民政资金审计工作。

第十三条 镇区、街道应当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民政资金的监管制度,要加强对民政资金收支、审批事项、使用规范、及时足额发放、财务管理等关键环节负责;

(二)做好民政补助对象的数据申报和相关材料的审核、公示、确认工作,组织村(居)充分利用村(居)务公开栏、广播、网络、村(居)民会议等形式进行资金分配公示和惠民政策的宣传;要加强对优抚、低保、五保、高龄老人等民政对象的动态管理。基础数据、灾情底数等要调查核实到位;

(三)镇区、街道应对向市民政局报送的民政补助对象的原始审核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镇区、街道应对一折通发放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四条村(居)委会工作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村(居)委会负责民政资金申报基础资料的采集、填报、公示,确保各项惠民政策宣传到位,按照村(居)务公开要求,做到资料采集客观、填报及时准确、公示真实有效;村务监督委员会主动履行监督职责,发挥基层监督组织作用。

第四章 资金使用流程

第十五条 由各业务科室负责资金申报:

(一)上级补助专项资金:如低保等常规性的民政专项资金,每年由省财政厅直接将资金下达至市财政局账户;个别化的民政专项资金,由相关部门或业务科室向上进行资金申报,申报成功后上级补助资金直接下达至市财政局账户。资金下达市财政后,由市财政局统一向民政局或各直属单位账户下达项目预算指标后用于支付。

(二)本级财政资金:每年10月份由民政局各业务科室、各直属单位向市财政局申报下年度部门预算,各类民政专项资金均通过部门预算体系管理。财政局每年初将本级财政资金以项目为节点下达预算指标。涉及资金预算调整的,由各业务科室会同财务审计科提出调整申请,报市财政局审核后并市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由各业务科室提出资金支付申请,经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及必要时会同财政部门相关人员共同审批后,交局财务审计科及市财政局进行资金拨付。

(一)生活类补助资金:通过一折通发放,体现公开、透明、阳光、高效原则。具体实施步骤:

①资格审查:按照属地原则,各镇区、街道对各类民政补助对象进行资格审核,并将应上报民政局业务科室统一审批的及时上报市民政局相关业务科室审批。民政局将审批结果反馈给各镇区、街道,由各镇区、街道按规定发放补助金额。

②系统录入:每月或每季度,由各镇区、街道工作人员根据民政部门反馈的审批结果,将民政补助对象信息及发放金额录入一折通系统。系统数据根据动态管理情况及时删除或更新。

③数据上报:各镇区、街道在上报一折通系统数据的同时,应将审核无误的一折通数据导出并保存电子文档后,将电子文档上报至民政局相关的业务科室,上报时附报导出的一折通发放明细表电子数据(包括文件名称、建立电子数据时间、储存格式、文件大小),并附书面交接记录。

④确定金额:由市民政局各业务科室对涉及的补贴发放项目数据进行统一汇总,并对各辖区上报数据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制作资金分配汇总表,经经手人、业务科室长、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字确定后,向市财政局提交资金拨付报告。

⑤资金拨付:由市财政局将各项资金分别打入各镇区、街道一折通账户,再由各镇乡园区通过一折通打卡发放到农户。

(二)建设类及奖补类等项目资金:根据政策规定、合同依据、项目实施情况等,进行资金支付。一般资金额度较大的,均由市财政局共同参与验收后进行资金拨付。

第五章 监督管理及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动态审核制度

民政补助对象实施动态管理。对人员死亡、家庭收入等存在重大变化的,根据动态管理情况及时调整或取消各类生活补助标准。

(一)村居委会

应对民政补贴对象上报的各类原始资料的真实性履行审查义务,杜绝出现伪造、虚报现象;应对民政补贴对象进行动态管理,如出现人员死亡、家庭收入变更等重要情况,应及时向镇乡园区民政部门进行书面反馈。

(二)镇区、街道

应对民政补贴对象上报的各类原始资料的真实性履行审核义务,杜绝出现伪造、虚报现象;审核过程中发现伪造、虚报问题的,要及时进行纠正,必要时向有权处理的部门进行移送处理。

(三)市民政局

按照各类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审批权限,对各镇区、街道上报的资料进行程序性审批,必要时进行实地抽查。

第十八条社会监督制度。市民政局及镇区、街道要向社会长期公布举报电话,畅通举报渠道,认真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发挥媒体监督的作用,广泛收集互联网、12345信息平台转来的相关信息,纳入监督范围,及时分析处理。

第十九条专项检查制度。实行日常抽查和年度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市民政局根据民政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视需要可随时开展专项检查;每年至少安排1至2个专项资金检查;检查可结合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共同开展,深入到村、抽查到户,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 绩效评价制度。市民政局按照上级民政部门或本级财政局的要求,每年至少抽取1至2个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评价方式有自我评价及外部评价。民政局将绩效评价与项目追踪有机整合,每年度均会就民生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制度完善及问题整改,切实将民生保障工作做实做细。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民政专项资金在使用过程中要按照“谁主管、谁分配、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项目类资金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民政局责令改正,由各镇区、街道追回有关财政资金,必要时由市民政局扣减相关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在一至三年内禁止申报该专项资金的使用项目。人员类资金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民政局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薄,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情节严重的,扣减当年绩效考核资金。

(一)未经批准调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或者金额的;

(二)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

(三)未执行专项资金项目支出预算的;

(四)未经批准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等其他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移交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并追究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