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华润燃气等天然气有限公司管道燃气购气费成本、输配气成本监审项目分散采购询价公告
来源: 发改委 发布时间:2020-09-24 累计次数: 字体:[ ]

启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启东市政府分散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就启东华润燃气等天然气有限公司管道燃气购气费成本、输配气成本监审项目进行询价。

(一)项目概况

本项目是按照《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2017年第8号令)、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7〕13号)、《省物价局关于成本监审引入专业机构审核服务的意见》(苏价本〔2017〕224号)和其他相关规定及要求,就启东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南通(彩虹)能源有限公司、启东市九丰天然气有限公司等三家购气成本和输配气成本审核项目引入会计服务机构进行采购。

(二)服务内容及要求

1.审核目标

本项目是按照《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2017年第8号令)、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7〕13号)、《省物价局关于成本监审引入专业机构审核服务的意见》(苏价本〔2017〕224号)和其他相关规定及要求,就启东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南通(彩虹)能源有限公司、启东市九丰天然气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购气成本和输配气成本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

2.审核内容及要求

(1)以原始凭证、财务报表、可行性研究报告为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省政府第30号令)、《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通则》(苏价规〔2015〕1号)、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7〕13号)等规定,对启东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南通(彩虹)能源有限公司、启东市九丰天然气有限公司三家公司2018-2020年度的财务收支明细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审核,并做好核增、核减的工作底稿记录。

(2)按《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江苏省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等规定进行分类审核,并做好核增、核减的工作底稿记录。

(3)根据《定价成本监审专门技术规范-固定资产折旧计提》规定,对三家公司的2018-2020年度实际使用的固定资产原值、折旧费进行审核,并按使用部门分类汇总。

(4)根据《成本监审基本资料清单》,提取和审核相关证据资料,可根据单位具体情况作相应的调整。

(5)根据《成本监审审核报告》模板,出具审核报告。

3.审核原则

(1)合法性。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价格监管制度等规定。

(2)相关性。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启东华润燃气等天然气有限公司基本服务的过程相关。

(3)合理性。计入定价成本的成本费用应当反映启东华润燃气等天然气有限公司基本服务的正常需要,并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标准核算;影响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标准或公允水平。

(4)权责发生制。凡属当期的成本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当期成本;凡不属于当期的成本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得计入当期定价成本。

4.时间要求

合同签订生效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2018-2019年度输配气成本审核资料取证、实地审核、数据核定、意见反馈,并出具成本审核报告。2021年3月底前完成2018-2020年度购气成本审核资料取证、实地审核、数据核定、意见反馈,并出具成本审核报告。

说明:

一、本项目的总价最高限价为人民币3万元。供应商所报投标报价等于或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文件视为无效。

二、供应商需同时具备下列资格要求

1.具备《政府采购法》第22条的规定;

2.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副本)及《税务登记证》(副本)(提供新版“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的除外);

3.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与良好的执业质量和诚信记录;提供国家法定的执业资格证明文件;

4.拥有国家注册会计师2名以上;

5.本项目不接受任何形式的联合体投标;

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同时参加投标,一经发现,将视同围标处理。

三、报价注意事项 

1. 供应商获取询价公告方法:各供应商可自行从网络下载(下载网址:启东市人民政府网(http://www.qidong.gov.cn/)相关动态栏目。

2.报价供应商应按照本采购文件的要求编制报价文件,报价文件应对本项目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均被视为无效报价文件。报价中应包括项目从实施到结束的所有费用,其中包含:设备、劳务、利润、税金、人员、交通、食宿、加班、验收,项目完成前,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及为完成本项目所必须的其他辅助工作的相关费用及招标文件要求的一切应有费用。本项目所有费用一次性包定,不再追加。请各报价供应商在报价时请充分考虑各种因素。   

3.供应商应详细阅读采购文件的全部内容,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有疑问或异议的,请在递交报价文件3日前以书面形式(加盖单位公章)递交至采购单位。

有关技术及需求问题,请与采购单位联系。

采购单位:启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联系人:袁女士   

联系电话:0513-80799040 

地址:启东市世纪大道1288号主楼5楼

4.报价文件构成

(1)报价承诺书(按照附件一格式填写);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按照附件二格式填写,非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时提交,身份证原件备查);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时提交,身份证原件备查);

(4)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副本)及《税务登记证》(副本)(提供新版“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的除外)复印件(加盖报价单位公章);

(5)提供国家法定的执业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报价单位公章)

(6)提供国家注册会计师2名及以上人员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加盖报价单位公章)

(7)投标报价表:必须按提供的样表格式(附件三)填写报价,所有涉及报价的页面均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否则视为无效报价文件。

(8)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按照附件四格式填写);

报价文件纸质一正二副,报价文件中必须包含上述要求提供的所有材料,否则视为无效报价文件。报价文件装订成册并密封,密封袋上标明:项目名称、报价单位名称,否则视为无效投标文件。

5.报价文件递交    

报价文件请于2020年9月 29 日上午8:30-9:00密封送至启东市发改委608会议室(只接受直接送达),地点:启东市世纪大道1288号主楼6楼,逾时则不予受理。


询价公告资料费每套200元,无论是否中标,均不退还资料费。

6.(1)投标保证金:600元(现金)报价保证金单独密封在一个信封内提交,在递交报价文件的同时交至启东市发改委608会议室工作人员处。不同时递交本项目的保证金,视为放弃投标资格。

(2)报价供应商在投标时提供虚假资料的,经查证核实后报价单位所交的报价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3)报价供应商用虚假资料获得成交资格,经查实取消成交资格,其报价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4)报价供应商在报价截止时间后,要求撤销报价文件的,报价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5)报价供应商如有串标、围标行为的,经查证核实后报价保证金将不予退还。成交候选人或成交供应商如有串标、围标行为的,经查实后取消其成交资格,同时保证金不予退还。

(6)未成交的报价供应商的报价保证金将按规定予以退还(不计息)。

(7)被确定为成交的候选人,如成交无异议,报价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后一个月内返还(不计息)。

四、商务部分要求 

1.质量要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2.交货时间:合同签订生效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2018-2019年度输配气成本审核资料取证、实地审核、数据核定、意见反馈,并出具成本审核报告。2021年3月底前完成2018-2020年度购气成本审核资料取证、实地审核、数据核定、意见反馈,并出具成本审核报告。

3.交货、安装地点:启东市发改委。

4.履约保证金:被确定成交的供应商,必须在签订合同前向采购单位交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为合同价的10%,待全部成本审核报告出具后无息退还(履约期间不计息)。 

6.约定事项:

在成交供应商供货安装完毕后,采购单位将组织验收小组根据询价公告和供应商报价文件对供应商所供货物进行验收。

五、合同的签订及注意事项

1.成交结果将在“启东市人民政府网  (http://www.qidong.gov.cn/)”予以公布,公示期为一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对成交结果无异议的,将确定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

2.签订合同

①询价公告、补充文件及成交人的投标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②成交供应商必须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日内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

3.成交供应商因自身原因不能订立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单位将取消其成交资格,报价保证金不予退还。

4.成交供应商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的,采购单位将取消其成交资格,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六、成交原则:符合采购需求且报价最低者成交。

备注:如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投标人应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七、付款方式:出具全部成本审核报告后30日内付款。

                                                                           启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0二0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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