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市吕四屠宰场社会化向外发包服务采购项目即将实施,现就该项目进行市场询价调研。
一、采购内容:
1、采购内容:全权负责吕四屠宰场营运管理,包括运营团队人员配备、岗位设置及工资标准,完成废水、废气、噪音、固体废弃物等的环保处理,设备设施的保养维修等,完成全市生猪屠宰业务。成交供应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2、服务地点:吕四屠宰场。
3、服务期限:1年,本项目预算为一年度的预算。
4、总体要求:
4.1 成交供应商存在以下情形的,采购人将对财政补贴进行扣减:
(1)吕四屠宰场因周边群众矛盾被上级部门查实或媒体曝光的,扣1万元/次;
(2)吕四屠宰场因污水、废气、噪声处理不达标被环保部门处理的,扣10万元/次;
(3)吕四屠宰场因屠宰病死猪被媒体曝光或相关部门查处的,扣10万元/次;
(4)吕四屠宰场无故不接受、不配合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监督的,扣0.5万元/次。
(5)成交供应商的生猪屠宰价格不得高于邻县(区)的价格,若经采购人或相关部门查实的,则扣5万元/次;
(6)成交供应商应无条件完成全市生猪屠宰任务,不得无故拒绝养殖户来场屠宰。若采购人接到相关投诉或举报的,经查实成交供应商有该种情形的,则扣1万元/次。
4.2 成交供应商发生合同约定扣减财政补贴情形的,除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外,并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与赔偿。
4.3 若在运营期内发生设备故障的,则成交供应商须在1个工作日内维修到位,并及时投入运营,不得出现由此引起的各种负面影响及矛盾。
4.4 若因疫情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运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则财政补贴由双方协商解决;因成交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停运屠宰的,则自停运之日起取消财政补贴,且成交供应商自行投入的设施设备采购人不作回购处理,且不得影响采购人移交时固定资产的安全使用。
4.5 采购人以现状交付成交供应商运营,若需增添相关设备,则由成交供应商自行采购并承担费用。采购人移交的设备设施,成交供应商须做好相应的维保工作,合同期满,须完好无损地移交给采购人,否则,由成交供应商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后果与损失。
4.6 成交供应商须承担运营过程中的各项意外伤害与安全风险、相关部门的处罚等(如环保部门的罚款),其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4.7 若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则须提交联合体投标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联合体各方的责任和义务。财政补贴采购人将汇入联合体协议约定的牵头人帐户。
4.8 若运营期满采购人不再与成交供应商签约的,则成交供应商在运营期内自行投入的设施设备,经采购人邀请第三方出具评估报告后,由本项目重新采购确定的成交供应商按评估价回购。
4.9 成交供应商须于合同生效之日后一周内进场,确保短时间内开展生猪屠宰运营(具体运营时间按采购人要求);若成交供应商延期进场开展各项处置工作或虽进场但无实质性进展的,则采购人有权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处罚直至取消中标资格,且采购人有权除处罚外,罚没全额履约保证金,对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予以赔偿;同时采购人有权上报相关主管部门将对成交供应商作以下处理:记入不良信誉,并按《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暂停其在启东市场的政府采购投标资格。
4.10 其它未细化条款,以发布的采购文件为准。
二、约定事项:
1、报价单位需提供营业执照、市场询价表等相关材料于2025年5月28日17:30前,送或寄(以邮戳为准)启东市江海中路579号(建都大厦)2号楼三楼,或盖单位公章后原件扫描发至872292813@qq.com,联系人:俞女士,联系电话:0513-83721688。
3、报价费用说明:本项目采用固定总价方式,运营费用包括完成本次采购服务内容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人员费(含工资、保险等)、废水废气等满足环保条件所发生的处理费用(含设施设备添置费)、设备设施保养维修费、协调费(含群众矛盾处理)、国家政府性调整风险等为正常开展本项目运营所需的全部费用;项目采购招标服务过程中的招标代理费等所有费用;为正常开展运营所需添置的设施设备费用。请各供应商报价时应充分考虑现场情况以及国家政策性调整等风险因素,在合同实施期间,财政补贴不随国家政策或法规、标准及市场因素的变化而进行调整。
4、报价单位须为独立法人,提供营业执照。
5、拟定支付方式及期限:正常运营满一年后按采购人考核结果支付补贴款。(最终支付的补贴款=成交供应商中标价—考核扣减费用)。
6、其他:(1)请报价单位认真核算、如实报价,如发现虚假报价的,记入黑名单;(2)本次报价仅作为市场调研用,因此价格仅供参考;(3)本次调研询价不接收质疑函,只接收对本项目的建议。
启东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2025年5月23日
启东市吕四屠宰场社会化向外发包服务采购项目市场询价公告.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