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N95口罩采购项目分散采购(重新招标)询价公告
来源: 启东市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2022-12-08 累计次数: 字体:[ ]

启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启东市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就启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N95口罩采购项目进行分散询价采购(详细内容见下表)。

一、采购货物清单

序号

项目

规格参数

单位

数量

单价限价(元)

合价(元)

1

N95口罩(医用防护口罩、头戴式)

符合GB19083-2010,灭菌型,独立包装,颜色:蓝色。成人型,面部贴合不漏气,不带呼吸器。提供该产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第三方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报价单位公章(防飞沫血液体液,非油性颗粒物和微生物指标过滤效率大于等于95% )。有效期≥18个月。生产日期不早于到货日期60天

50000

1.40

70000.00

2

N95口罩(医用防护口罩、耳挂式)

符合GB19083-2010,灭菌型,独立包装,颜色:白色。成人型,面部贴合不漏气,不带呼吸器。提供该产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第三方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报价单位公章(防飞沫血液体液,非油性颗粒物和微生物指标过滤效率大于等于95% )。有效期≥18个月。生产日期不早于到货日期60天

150000

1.40

210000.00

备注:1.上述采购要求为最低要求,不得负偏离,否则视为无效报价。

2.中标供应商在发布成交结果公告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成交供应商须向采购单位提供针对本项目的一年质保函加盖原厂家公章(格式详见附件十),逾期未提供的,取消成交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说明:本项目最高限价为:280000.00元。报价超过或等于单价最高限价或总价最高限价的均为无效报价。

二、供应商资格要求:

1.具备《政府采购法》第22条的规定;

2.供应商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

3.供应商为生产商的具有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供应商为经销商的具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4.供应商须提供该产品有效的医疗器械注册凭证和有效的第三方检测报告;

5.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参加询价的,必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非法定代表人参加询价的,必须提供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及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人的两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同时提供被授权人应为供应商正式人员证明材料【社保机构出具并盖章的供应商为其缴纳2022年8月-2022年10月连续三个月的养老保险缴费证明复印件】;注册不到四个月的新公司以注册之日起至今(开标日)的养老保险缴费证明复印件(不少于二个月);

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报价注意事项:

1.供应商应按照本询价公告的要求编制报价文件,报价文件应对本询价公告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否则,按照不响应处理。

2.本次询价投标报价为一次报定价。询价响应成交后,报价即为成交价,除非因特殊原因并经买卖双方协商同意,成交的供应商不得再要求追加任何费用。同时,除非合同条款中另有规定,否则成交人的成交价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市场变化因素而变动。请各投标人在报价时充分考虑各种因素。报价供应商应按照本采购文件的要求编制报价文件,报价文件应对本项目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均被视为无效报价文件。

供应商应按照本询价公告的要求编制报价文件,报价文件应对本询价公告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否则,按照不响应处理。报价一次包定,报价中含相关附件、货物运输、装卸、上楼、检测、使用培训、税金、质保、售后服务等所有相关费用,请各供应商在报价时充分考虑上述各种因素。本项目所有费用一次性包定,不再追加。请各供应商在报价时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如运输、送货等各种费用)。

3.无论本文件是否以文字形式规定,报价供应商应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判定本项目所需的一切材料、服务、检测等各种未预见费用,采购方不接受任何可选择的报价,成交供应商也不得在服务期间提出任何增加费用的要求,更不得降低服务质量。投标人应详细阅读询价公告的全部内容,投标人对询价公告有疑问或异议的,请在递交报价文件3日前以书面形式(加盖单位公章)递交至采购单位。

4.对采购人提供的货物需求表及技术参数,供应商如有疑问,应按本询价公告中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否则视为默认,货物需求表及技术参数不再作任何修改,成交供应商不得再提任何调整要求。对完成本询价公告中的全部货物、服务使之成为一个完整系统的其余配套材料项目、措施项目等,均由供应商根据现场踏勘情况自行算量后自行计入投标报价中,成交后采购人对该部分不作任何调整。

5.本项目招标代理费和专家评审费由成交供应商承担,请参加报价的供应商自行考虑将其综合在单价内,不得单列。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收费标准的40%收取。本项目的专家评审费按实支付。代理服务费和专家评审费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前向代理服务机构缴纳。

有关技术及需求问题,请与采购单位联系

采购单位:启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采购单位联系人: 季科

联系电话:0513-68959508

地址:启东市世纪大道1288号

代理单位:江苏方桂圆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袁甜甜

联系电话:0513-83351660

地址:启东市汇龙镇万豪花园29幢别墅

6.报价文件构成

(1)报价表:报价表必须按提供的报价样表格式填写(格式见询价文件附件一)。如有其他情况需要说明的,在备注栏中注明。所有涉及报价的页面均须加盖单位公章,否则视为无效报价;

(2)投标人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承诺函(格式见询价文件附件二);

(3)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报价单位公章);

(4)供应商为生产商的具有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供应商为经销商的具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加盖报价单位公章);

(5)供应商须提供该产品有效的医疗器械注册凭证和第三方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报价单位公章);

(6)所投产品技术偏离表(加盖报价单位公章)(格式见询价文件附件三);

(7)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参加询价的,必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格式详见询价文件附件四);非法定代表人参加询价的,必须提供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及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人的两人身份证的复印件(格式详见询价文件附件五);

(8)被授权人须为供应商正式人员证明材料【提供社保机构出具并盖章的供应商为其缴纳2022年8月-2022年10月连续三个月的养老保险缴费证明复印件】;注册不到四个月的新公司以注册之日起至今(开标日)的养老保险缴费证明复印件(不少于二个月);

(9)质保承诺书(格式见询价文件附件七);

(10)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见询价文件附件八)(供应商根据真实情况按照评审标准中的要求进行填写;如供应商不符合条件的不用填写)。

报价文件正本壹份,副本贰份,报价文件中必须包含上述要求提供的所有材料,所有材料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否则以未实质性响应询价文件处理。报价文件装订成册并密封(不允许使用回形针、票夹、活页夹、拉杆夹、文件夹、塑料方便式书脊(插入式或穿孔式)装订),并应在报价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密封后应在封袋上标明: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并且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视为无效报价文件。

7.报价文件递交

纸质报价文件请于2022年12月14日上午8:30-9:00密封送至启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启东市汇龙镇世纪大道1288号)608会议室进行登记(只接收直接送达),逾时则不予受理。

本项目询价公告费用100元,在递交投标文件时交给现场工作人员,无论是否中标,该费用不予退还。

8.报价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报价保证金。

9.特别提醒:根据国家、江苏省及启东市疾控部门防疫要求:

(1)拒绝来自中高风险地区供应商授权代表参加该项目采购活动。

(2)所有参加该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授权代表(每单位仅限一人参与开标活动),须佩戴口罩,体温正常,并出示本人绿色健康码、绿色行程码,否则拒绝投标。

(3)各潜在供应商必须自行核查单位所在地区风险等级,按以上防疫要求执行,否则拒绝进场。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到疫情防控期间人员管控,交通堵塞以及停车难等诸多因素,提前做好相应准备和应对,否则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负。

四、商务部分要求:

1.质量要求:产品必须是全新、未使用过的符合采购需求、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的原装合格正品。

2.质保要求:中标方统一负责售后服务,相关费用由中标方负责,质保和售后服务期从项目验收合格起计算为1年。中标后须提供所投产品相应质保年限的原厂售后服务承诺函。详见附件十。

3.售后服务要求:供货时,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的,供应商无条件给予更换或退货。

4.供货周期:自双方签订合同后10日内一次性完成供货。如成交供应商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供货,且未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交延误原因,又无正当理由的,每推迟一天罚2000元,推迟7天及以上的则采购单位有权罚没所有履约保证金。同时甲方将上报相关主管部门。

5.交货地点:成交供应商应按照采购单位的要求,堆放于业主指定地点(含装卸运输费用)。

6.被确定成交的供应商,必须在签订合同前向采购单位交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为成交金额的10%,在供应商供货完毕并经采购单位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由采购单位返还(履约期间不计息)。

7.约定事项:

(1)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后在采购人规定的时间内,必须将符合询价文件要求的所有合格货物送到指定地点,由采购人相关人员对所供货物进行外观和数量清点,初验合格后,由中标人提出整体验收申请,采购人委托启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抽样送检。经启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样检验并取得合格的检测报告或有效的证明文件后方可验收。如抽样过程中中标人不能到场配合的,将视采购单位为其委托单位配合抽检,并在相关文书签字确认。市场监管局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可采取公证抽样取证办法。

(2)必要时,采购单位可邀请相关质量监督部门对成交供应商所供货物进行验收及检测,因检测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成交供应商负责,如验收或检测发现所供货物不合格,将解除双方合同。因检测导致货物损坏的,由供应商免费补足,确保采购人正常使用。

(3)所提供商品必须为全新、未使用过的符合采购需求、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的原装合格正品,供货并验收合格后付款。

(4)采购货物清单中的要求为最低要求,不得负偏离,否则视为无效报价。

(5)成交供应商在中标后需配备专员负责采购货物的运输、交付及整个供货期内的后续服务等,如不是专员交付防疫物资的,采购人将拒绝接收并不予支付货款,相关损失由成交供应商自行负责。

五、合同的签订及注意事项:

1.成交结果将在启东人民政府网予以公布,公示期为一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对成交结果无异议的,将确定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

2.签订合同

(1)询价公告、补充文件及成交供应商的报价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2)成交供应商须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五日内签订合同。

(3)成交供应商因自身原因不能订立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单位将取消其成交资格,同时上报相关主管部门。

(4)成交供应商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单位将取消其成交资格,同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上报相关主管部门。

六、成交原则:符合采购需求且总价报价最低者成交,如最低报价有相同者,则采购人采取抽签的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

1.若成交供应商毁标或在中标结果公示期间被查证确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记不良记录一次,同时,采购人将依法重新招标。

2.若有充分证据证明,成交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一经查实,将被取消成交资格: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2)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恶意竞争,响应总报价明显低于其自身合理成本且又无法提供证明的;

(4)属于本文件规定的无效条件,但在评审过程中又未被询价小组发现的;

(5)与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6)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7)如有涉及对采购文件实质性内容的隐瞒、欺诈或违法违规行为的。

七、付款方式:凭启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有效的检测报告作为付款依据,货物供货完毕且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

八、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落实:

1.小微型企业价格扣除

(1)本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给予10%的扣除价格,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供应商需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供相应的《小型、微型企业声明函》。

(3)企业标准请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自行填写。

2.残疾人福利单位价格扣除

(1)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给予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残疾人福利单位需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3)残疾人福利单位标准请参照《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3.监狱和戒毒企业价格扣除

(1)本项目对监狱和戒毒企业(简称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给予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需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供应商如不提供上述证明文件,价格将不做相应扣除。

(3)监狱企业标准请参照《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4.残疾人福利单位、监狱企业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5.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并与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监狱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监狱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2%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6.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监狱企业)的,联合体享受10%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7.根据《江苏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诚信记录分每减10分,按该供应商投标价的2%增加评审价格,增价最多不超过6%。

九、无效响应及废标情形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响应供应商响应无效:

(1)响应供应商未按本采购文件要求密封响应文件的;

(2)同一响应供应商提交两个(含两个)以上不同的响应报价的;

(3)响应供应商不具备采购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4)响应供应商的报价超过了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的;

(5)未通过资格性、符合性审查的;

(6)不符合询价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7)响应供应商被 “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或查询“信用中国”网站后发现响应供应商存在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信用记录;

(8)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9)本项目采购产品被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生态环境部等列入“节能产品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强制采购范围,而供应商所响应产品不在强制采购范围内的。(响应产品如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品目清单范围内,响应文件中必须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该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图片);

(10)响应文件未按照采购文件要求签字盖章的;

(11)其他法律、法规及本采购文件规定的属无效响应的情形。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采购项目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采购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所有合格响应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本项目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的;

(3)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对于特殊紧急的采购项目,经监管部门批准后采购人可直接改变采购方式,现场继续组织采购活动。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响应供应商串通响应,响应无效:

(1)不同响应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响应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响应事宜;

(3)不同响应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响应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响应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响应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十、质疑处理

1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

2.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上述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1)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3)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供应商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3.质疑函必须按照本采购文件中《质疑函范本》(附件十)要求的格式和内容进行填写。

4.对采购方式、采购文件中项目需求、供应商资格条件等应当由采购人答复的质疑,请向采购人提出,由采购人负责答复。供应商对其他事项的质疑,请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

5.以下情形的质疑不予受理

(1)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质疑。

(2)超出政府采购法定期限的质疑。

(3)未参加响应活动的供应商或在响应活动中自身权益未受到损害的供应商所提出的质疑。

(4)供应商组成联合体参加响应,联合体中任何一方或多方未按要求签字、盖章、加盖公章的质疑。

6.供应商提出书面质疑必须有理、有据,不得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进行恶意质疑。否则,一经查实,采购人有权依据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报请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该供应商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和记录该供应商的失信信息。

启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2月8日

附件(启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N95口罩采购项目分散采购重新招标询价文件).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