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0681工伤偿〔2024〕2号
南通海之泉建设劳务有限公司:
你单位职工季陆平(公民身份号码320626********5214)于2021年12月2日六时许在前往启东市润阳新材料产业园一标段上班途中驾驶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255省道与启东市南阳镇人民路交叉路口与陶锦荣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受伤,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认定书编号:启人社工决字〔2023〕0044号)。
因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你单位应当支付该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而你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我处于2024年8月26日通过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公告《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催告书》(苏0681工催字〔2024〕2号),但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支付该职工相关待遇,我处已依法审核并先行支付你单位职工季陆平工伤保险待遇合计人民币114673.7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41条、第63条以及《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13条、第14条规定,特作此追偿决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偿还我处先行支付的上述工伤保险待遇。如未按期偿还,相应的逾期利息损失及追偿费用应由你单位承担。
如对我处追偿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启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自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启东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
2024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