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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一般工业固废利用处置技术改造项目;
建设地点: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启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聚海路5号;
建设单位:南通高启固废处置有限公司;
环评机构:南通弘润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编制人员:周元强(03520250632000000152)
项目概况:
一、项目拟建于启东高新区聚海路5号,现有投产项目已完成环评审批、阶段性环保竣工验收及排污许可登记(编号:91320681MABY6PRT84001V)。拟新增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其中环保投资100万),主体工程依托现有生产车间(东厂区)及新租赁西厂区(高新区江滨路56号),新增建设1条报废光伏组件回收线和1条RDF燃料棒生产线,同时对现有废旧资源循环利用制砌块线进行技改(新增烘干工序),本项目建设完成后,公司整体形成年处置废三元锂电池13000t、废磷酸铁锂电池7000t、制砌块类一般固废90000t、报废机械设备10000t、废玻璃1000t、废塑料14500t、废钢铁24500t、废有色金属30000t、报废光伏组件20000t和可燃类一般固废90000t的一般工业固废综合处置利用能力,近海镇政府已对本项目登记备案(项目代码:2601-320660-89-02-612347)。
二、工程设计、施工建设及运营管理须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要求,逐项落实《环评表》及第三方评估专家组提出的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修复措施,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贯彻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原则,生产所需设备及生产工艺须符合国家最新有关产业政策,不得使用淘汰落后的生产设备和工艺。利用处置单位数量固废的物耗、能耗及污染物去除率等指标均须达国内同类项目清洁生产先进水平,如处置利用装置无法按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及技术性能指标要求正常运行,须及时淘汰更换。
2.按照高新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要求,建设雨水、污水分类收集系统,污染区域须建设独立初期雨水收集系统,实行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东厂区新建生产废水预处理设施,处理工艺流程为“格栅集水池+隔油沉淀+混合絮凝反应池+气浮池+PH回调池+芬顿氧化+水解酸化+接触氧化+沉淀池+排放监督池”,设计处理能力为400t/d,预处理后废水全部纳管排放,纳管排放废水各类污染物指标须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及园区污水处理厂污水接管要求,其中氨氮、总磷、总氮参照《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等级标准。
3.严格控制固废处置车间、贮存库区有机废气、粉尘及恶臭气体的产生与无组织排放,优化废气治理方案,确保现有废气设施处理能力匹配新增大气污染物源强,并符合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规定和要求。回转窑燃料油、生物质颗粒物燃烧、烧结工序配建“二燃室+SNCR+余热锅炉+急冷塔+干法脱酸+布袋除尘+二级碱喷淋+烟气消白+1#排气筒”处理设施;破碎、筛选、切割、物料输送工序配建“布袋除尘器+2#排气筒”处理设施;陈化、污泥存储工序配建“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3#排气筒”处理设施;锂电池破碎、烘干、筛分、热解、精细破碎、分选工序配建“TO炉+炉内脱硝+余热利用+急冷塔+碱喷淋塔+两级除雾塔+4#排气筒”处理设施;危废仓库配建“活性炭吸附装置+5#排气筒”处理设施;烘干、燃料油燃烧工新建“旋风除尘+卧式沉降室+两级碱喷淋+水雾除雾+活性炭吸附+湿电除尘装置+6#排气筒”处理设施。1#排气筒颗粒物、SO2、NOX、氯化氢、一氧化碳、汞及其化合物、镉、铊及其化合物(以Cd+Tl计)、锑、砷、铅、铬、钻、铜、锰、镍及其化合物(以Sb+As+Pb+Cr+Co+Cu+Mn+Ni计)、二噁英类排放参照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14)及其修改单表4、表5标准;2#排气筒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3#排气筒氨气、硫化氢、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4#排气筒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氟化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镍及其化合物、钴及其化合物、锰及其化合物排放参照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及其修改单表4标准;5#排气筒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6#排气筒颗粒物、SO2、NOX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标准,氨气、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
4.合理总平布局及车间布局,选用低噪声生产设备,高噪声源须远离厂界及周边声环境敏感目标,同时采取有效的隔声、吸声、减震等污染治理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5.严格固体废物利用全生命周期管理。对照《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34330—2025)、《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5085.7-2007) 、《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术导则》(HJ1091-2020)、《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等鉴别标准及技术规范相关要求,产品或鉴别属于产品等综合利用产物须符合GB34330中要求的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产品质量标准;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中经有资质第三方机构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一般固体废物可综合利用,鉴定结论之前按危废进行厂内管理,并根据鉴定结果合法合规处置;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名录或鉴别为危险废物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或再生利用。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处置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标准执行;危险废物暂存场所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
6.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设计要求,生产车间、生产场地、初期雨水池、固废物料仓库等作为重点防渗区,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对地下水和土壤产生污染,确保项目所在地土壤、地下水的环境质量不受影响,建成后运营期土壤环境质量符合《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对应标准;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因子均应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现有各类标准。
7.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严格执行“三落实三必须”、“一图两单两卡”制度,建立常态化隐患排查制度和隐患清单,预防突发环境事件。
8.按照《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苏环规〔2021〕3号)、《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及《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环监[1996]470号)相关要求,规范化建设废水、废气排放口,标准化设置排放口及固废堆场标识标志,搭建大气监测采样固定平台。主要有机废气排放口应安装VOCS在线监测监控设备,焚烧炉须按规范要求安装烟气在线监控系统,对一氧化碳、氯化氢、炉堂焚烧温度及颗粒物、SO2、NOX等总量考核因子进行实时在线监测监控,定期监测废气二噁英、重金属等污染物排放监测结果,并在公司显著位置树立显示屏向社会公示,所有在线监控设施须与环保部门在线监控系统实时联网。按《报告表》要求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各项规章制度,落实企业自行监测计划,定期公开环境信息,配备专职“三废”治理人员。
9.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开展清洁生产审计,提高固废处置利用控制水平,减少处置生产过程中产污环节和污染物产生量,开展企业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三、严格落实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并对《报告表》内容和结论负责。强化全厂废水、废气治理设施及固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等环节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健全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管控稳定运行措施和管理责任制度,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按《报告表》要求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各项规章制度,针对再生利用产物及其产品中特征污染物理化性状,制定落实企业及其处置利用场景跟踪自行监测计划,定期公开环境信息,如处置利用产物不能达到环境风险管控管理相关要求,须对原始固体废物及其处置利用产物另行合法安全处置。
四、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942-2018)或相应行业技术规范核定排放总量要求,排污许可证申领期间应完善排污总量指标交易或核准。
五、环评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评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建设地点、内容、规模、生产工艺等如发生重大改变,环评文件须重新报批。项目主体工程投入调试生产前应在国家环保自主竣工验收网站公开相关信息,并依法办理调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生产调试期间须完成环保竣工验收,逾期未验收或无证排污,将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联系地址:启东市数据局投资管理科
联系电话:83344931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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