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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履行无主违法建筑物拆除决定催告公告
〔2025〕001号
本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过程中,经检查发现,启东市汇龙镇公园中路416、418号门面(原南苑公建)楼顶存有1处建筑物,上述建筑物系砖混结构,彩钢顶,东西长11米,南北宽7.2米,脊高3.55米,檐高2.15米,面积79.2平方米。经向启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函询以及向启东市数据局询问,该建筑物未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和《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违法建设(详见附图)。
本机关于2025年3月14日发布《关于决定拆除无主违法建筑物的公告》,对上述无主违法建筑物作出拆除决定。因无人拆除上述建筑物,也无人在上述《关于决定拆除无主违法建筑物的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现依法进行催告,请相关权利人自本公告发布届满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若逾期仍不履行且无正当理由的,本机关将报经启东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相关权利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要求陈述和申辩,请在本公告期限届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到启东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规划执法中队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本公告在违法建筑物所在地以及启东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公告栏张贴,同时在中国启东门户网站进行发布,网址:http://www.qidong.gov.cn/。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启东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规划执法中队(启东市汇龙镇紫薇中路798号3楼)
联系电话:83218992
启东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10月24日
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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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红框部分为本公告所指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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