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的有关要求,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现对涉企行政检查相关信息进行公示:
一、检查主体
行政检查主体类别 |
行政机关 |
组织机构代码 |
11320681014249827N |
法定代表人 |
龚磊磊 |
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 |
南通市启东市汇龙镇世纪大道1288号 226200 |
举报投诉电话 |
0513-80929807 |
实施行政检查的主要依据 |
对地方金融组织的检查。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地方金融条例》第二十六条 |
二、检查事项和依据
序号 |
事项 名称 |
行政执法类型 |
执法依据 |
实施层级 |
备注 |
1 |
对地方金融组织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地方金融条例》 第二十六条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现场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地方金融组织经营场所; (二)询问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四)检查业务信息系统; (五)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等证据材料,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现场检查措施。 进行现场检查,应当经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必要时,可以按照相关程序聘请资信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鉴定机构等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开展现场检查。 地方金融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
省、市、县 |
实施层级“市、县”为设区市、县(市、区)党委政府设立或指定的承担地方金融管理职责部门 |
三、检查频次上限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明确,年度检查频次上限由省级主管部门制定,待省级主管部门公布后再行公示。
四、检查标准
详见附件。
五、检查计划
详见附件。
六、检查文书
详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