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部门公告公示

启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涉企行政检查公示专栏


来源 : 启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 2025-06-30 访问次数 :
【字体 : 打印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的有关要求,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现对涉企行政检查相关信息进行公示:

一、检查主体

行政检查主体类别

行政机关

组织机构代码

11320681014249827N

法定代表人

龚磊磊

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

南通市启东市汇龙镇世纪大道1288号 226200

举报投诉电话

0513-80929807

实施行政检查的主要依据

对地方金融组织的检查。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地方金融条例》第二十六条

二、检查事项和依据

序号

事项

名称

行政执法类型

执法依据

实施层级

备注

1

对地方金融组织的检查

行政检查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地方金融条例》

第二十六条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现场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地方金融组织经营场所;

(二)询问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四)检查业务信息系统;

(五)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等证据材料,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现场检查措施。

进行现场检查,应当经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必要时,可以按照相关程序聘请资信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鉴定机构等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开展现场检查。

地方金融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省、市、县

实施层级“市、县”为设区市、县(市、区)党委政府设立或指定的承担地方金融管理职责部门

三、检查频次上限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明确,年度检查频次上限由省级主管部门制定,待省级主管部门公布后再行公示。

四、检查标准

详见附件。

五、检查计划

详见附件。

六、检查文书

详见附件。

检查标准-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金融现场检查规定》的通知.doc

检查计划-年度现场检查计划.docx

检查文书-江苏省地方金融行政检查格式文书范本.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