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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启东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 : 发改委 发布时间 : 2020-03-26 访问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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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切实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条例》《江苏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启东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起草了《启东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公布,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0年4月3日前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反馈给启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管理科。

联系电话:0513-80799043 

电子邮箱:qdsfgwjgglk@163.com

通信地址:启东市世纪大道1288号发改委543室

邮政编码:226200

附件:启东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启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3月26日

启东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切实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条例》《江苏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启东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类机动车停车设施经营者或管理者(包括公共停车设施、专用停车设施经营者和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者),为机动车提供停放场地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行为。

第四条 市发改委负责制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设施的收费标准,并对其停车服务收费行为进行业务指导。市城管局负责建立协调机制,统筹制定政策措施,协调解决矛盾纠纷。市公安、住建、市场监管、财政、税务、文广旅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第五条 根据投资主体和经营特征等因素,停车服务收费分为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下列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

1.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

2.车站、码头、城市交通枢纽、旅游景区、公园、城市广场、市民中心等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

3.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图书馆、文体中心、艺术中心、少年宫、妇女儿童老年活动中心等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

4.依法施划的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5.其他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

(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以及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制定或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充分考虑综合成本、停车设施设备等级、地理位置、供求关系、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实行差别化停车服务收费。

第七条 实行差别化停车服务收费应遵循“中心区域高于非中心区域、地面高于地下、白天高于夜间、路内(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高于路外、大型车高于小型车”的原则。

第八条 根据地理位置、设施条件、供求关系等因素,对城区所有停车资源的重新整合、规划设置、合理布点形成中央大道-丁仓港路-沿江公路-华石路-世纪大道-海洪路-富源路-华石路-中央大道-和平路-青年路-公园路-中央大道连线范围内的智慧停车区域,并划分为一、二、三类区域。一类区域包括:紫薇路-建设路-南苑路-和平路连线区域内。二类区域包括:1.城区东侧为:惠阳路-河南路-华山路-南苑路-建设路-紫薇路-华山路-民乐路-惠阳路连线内区域;2.城区南侧为:建设路-世纪大道-江海路-南苑路-建设路连线内区域;3.城区西侧为:人民西路-果园路-民乐路-港西路连线内区域;和平路-南苑路-港西路-紫薇路-港东路-长龙路-和平路连线内区域;4.城区北侧为:建设路-紫薇路-和平路-中央大道-建设路连线内区域。三类区域是指除一类、二类区域以外其他正在开发或尚未开发的城市规划区。

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服务收费,经营者应当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因素,按照合法、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制定收费标准,并保持相对稳定。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建设的停车设施,经营者应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制定收费标准。

第十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可以采取计时、计次或包月等计费方式。实行计时收费的,应具备电子计时设施并建立相应的计时操作程序。公共停车场如有实行长期协议停放的,可根据供需情况与车辆停放者协商确定包月、包年等计费方式。

第十一条 住宅小区的配建停车设施收费,按照《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发改规发〔2018〕3号)、关于印发《启东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启发改〔2019〕9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管理区域车辆停放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业主大会成立后其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二条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设施的经营者或管理者实施收费前应向市发改委报送单位基本情况、停车设施使用权属证明(道路临时停车除外)、经营管理证明、服务收费方式、价格公示标牌样式等资料,履行停车收费标准申报、备案相关手续。并将设置地点、区域等级、停车种类、泊位数量、收费时段、收费方式、收费标准及其他规定事项在停车场醒目位置和相关媒体进行公告。

第十三条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各类停车设施必须提供以下优惠及免费措施:

(一)对短时停车实行收费优惠或免费,鼓励车辆快停快走,提高停车泊位周转率。

(二)对挂有新能源汽车号牌的机动车,按相应收费标准减半收取停车费;对残疾人合法驾驶的机动车实行免费停车2小时。

(三)遇紧急情况或者举办大型公益性活动期间,在公安交管部门确定的临时停车区域内停放的车辆免收停车费。

(四)上放学时段,接送学生车辆在学校周边道路设置的临时停车泊位内按公安交管部门指引在规定时间内临时停放的车辆免收停车费。

(五)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停车场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免费停车时间和对象。

第十四条 各类停车设施对执行公务的行政执法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市政服务车、军车等应当免费。

第十五条 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设置免费停放时间,并对挂有新能源汽车号牌和残疾人合法驾驶的机动车减免、优惠停车服务费。

第十六条 各类停车设施经营者或管理者应该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停车场入口处、缴费地点显著位置设置由市场监督管理局监制的统一格式的价格公示牌,公示停放服务收费定价方式、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优惠免费措施、计费方式及停车场地经营单位、联系电话、价格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停车设施经营者或管理者必须使用合法票据。道路临时泊位和国有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停车收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由财政部门作为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资金全额上缴国库,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和公共停车场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应当做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支信息的公示,并每年按规定时间向市发改委报告上年度收费单位基本信息及收费情况等资料。

第十九条 停车设施经营者或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与停车服务收费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按规范配备有关电子计费设施,做好车辆进出的相关登记、停车场地的巡查工作及安全预案和风险防范措施。车辆停放服务相关责任由停车场经营者与车辆停放者依法自行约定,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道路临时泊位和国有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停车收费管理纳入全市智慧停车信息平台,实现停车收费监管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条 加强信用制度建设,逐步建立完善停车场经营者、从业人员、恶意逃避缴费车辆停放者的信用记录,纳入全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并依法予以公开。对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逐步建立以诚信为核心的监管体制。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停车设施经营者或管理者服务行为的监管,制定和完善服务标准和规范。市场监管、自然资源等部门对无照经营、随意圈地、违规占用公共场地停车及违法收费行为,予以处罚。公安交管部门对擅自设置或者停用、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以及设置影响机动车在泊位内停车障碍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停车服务收费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加强对全市停车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对停车设施经营者或管理者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一)不执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存在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分解项目收费、重复收费、扩大范围收费、改变收费频次和计费方式收费;

(二)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费用;

(三)存在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四)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2020年  月  日起试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道路临时泊位和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公共停车场的停车收费结合全市智慧停车项目建设情况及现有停车场状况先行试点、分步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启东市发改委、市城管局、市公安局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市区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表

停车场类型

车辆

类型

计时收费

日最高收费(元)

首时段1小时内(元/1小时)

后时段

立体

停车库

小型车

6

2元/小时

30

大型车

12

4元/小时

60

地面

停车场

小型车

5

2元/小时

20

大型车

10

4元/小时

40

备注:

1.连续停车超过24小时(含24小时)的,超出的部分按上述标准重新计时收费。

2.首时段后,各收费时段不足1个收费时段的按1个收费时段收费。

3.小型车是指乘坐人数小于等于9人的客车,车长小于6米或总质量小于4500公斤的货车、机动三轮车。

4.大型车是指除小型车以外的车型。

5.停车场如有实行长期停放协议停放的,可根据供需情况与车辆停放者协商确定包月、包车等计费方式。

6.此收费标准适用于启东新城智慧城市运营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运营管理的停车场(库)。

机动车道路临时泊位停放收费标准

区域等级

车辆

类型

计时收费

日最高收费(元)

备注

首小时内

(元/1小时)

首小时后

(元/半小时)

一类区域

小型车

5

2

25

首小时后,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收费。

大型车

10

4

50

二类区域

小型车

4

1

20

大型车

8

2

40

备注:

1.道路临时泊位停车收费时间:8:00-20:00;非收费时间段免费。

2.收费时间段单次停车不超过30分钟(含30分钟),免收停车费。当临时停放超过30分钟,计费时间按进场时间开始计算。

3.计时收费按时段标准分档累计收取,连续停放24小时的,超过部分按上述标准重新计时收费。

4.小型车是指乘坐人数小于等于9人的客车,车长小于6米或总质量小于4500公斤的货车、机动三轮车。

5.大型车是指除小型车以外的车型。

6.此收费标准适用于政府定价的依法施划的道路临时泊位停放服务收费,可根据实际执行情况,由市发改委按照规定程序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