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的有关要求,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现对我镇涉企行政检查相关信息进行公示:
一、检查主体
合作镇镇人民政府(单位地址:启东市合作镇教育路,邮政编码226200)
二、涉企检查事项、依据
序号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体 |
承办机构 |
1 |
安全生产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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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镇综合行政执法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
2 |
对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未及时修复残损的户外广告设施、不按设置规划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检查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第二款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第六十三条
《江苏省广告条例》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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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镇人民政府 |
合作镇综合行政执法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
3 |
对市容环卫责任人履行市容环卫责任情况的检查 |
《
第二十三条 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主要街道、广场和公共水域的环境卫生,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 居住区、街巷等地方,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专人清扫保洁。 第二十四条 飞机场、火车站、公共汽车始末站、港口、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体育馆(场)和公园等公共场所,由本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第二十五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负责清扫保洁。 第二十六条 城市集贸市场,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人清扫保洁。 各种摊点,由从业者负责清扫保洁。 第二十七条 城市港口客货码头作业范围内的水面,由港口客货码头经营单位责成作业者清理保洁。 在市区水域行驶或者停泊的各类船舶上的垃圾、粪便,由船上负责人依照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条 市容环卫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以及省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履行市容环卫责任。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卫责任人的业务指导,并对其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政府关于在各镇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启政发〔2021〕6号) |
合作镇人民政府 |
合作镇综合行政执法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
三、检查频次上限
1.安全生产类检查严格编制实施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计划企业原则上年度内至少执法检查1次,专项检查应履行批准、备案、公布程序。检查频次上限按照《应急管理部关于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的通知》(应急〔2025〕11号)要求执行,对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2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8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12次。对非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1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2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6次。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检测监控发现的严重违法行为的查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执法检查范围是指启东市应急管理局各执法业务科室(执法大队)和区镇持证执法人员开展的各类检查;重要节假日和重点时段各级党委政府领导带队开展的督导检查不纳入此范围。
2.城市管理类检查频次上限待有关上级部门制定后再行公布。
四、检查标准
附件1.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
附件2.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附件3.南通市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四项规范。
五、检查计划
附件4.合作镇涉企行政检查年度计划表;
六、检查文书
附件5.行政检查文书基本格式文本(试行);
附件6.江苏省安全生产常用行政执法文书模板(2021版)。
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pdf
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pdf
南通市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四项规范.pdf
合作镇涉企行政检查年度计划表.docx
行政检查文书基本格式文本(试行).doc
江苏省安全生产常用行政执法文书模板(2021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