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苏省启东市烟草专卖局
公 告
启烟罚送公〔2025〕第46-1号
周*法(男,电话号码:1391255**49):
本局于2025年3月27日在你位于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合作镇曹家镇菜场东南门的烟丝零售摊位和位于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曹家镇以西约3千米处的中国石化加油站路边的一辆车牌号为苏JZ9*E*的黄色货运车辆上查获你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你作出“按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总额人民币贰万柒仟壹佰叁拾柒元伍角伍分(¥27137.55元)的50%罚款,计人民币壹万叁仟伍佰陆拾捌元柒角柒分(¥13568.77元)”的处罚决定。
本局于2025年9月23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启烟处[2025]第46号),为依法送达该处罚决定书,本局执法人员多次通过电话联系你,通知你前来领取处罚决定书并履行相关义务。期间,你多次未接电话,仅于2025年9月26日接听一次,明确表示拒绝前来,拒不配合执法工作。你未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无固定经营场所,且实际居住地不明,致使无法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法定方式完成《行政处罚决定书》(启烟处[2025]第46号)的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法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进行送达。
本公告对部分个人信息和车辆车牌信息进行了技术处理,你可通过案件编号、涉案时间、案发地点或电话号码部分信息等确认本公告是否与自身相关。你可以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主动联系本局或登录本网站查询并下载《行政处罚决定书》(启烟处[2025]第46号)全文,也可前来本局领取文书原件。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书》(启烟处[2025]第46号)的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启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15日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和诉讼期间,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地址: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江海南路198号
邮编:226200
联系电话:0513-83311114
特此公告。
江苏省启东市烟草专卖局
202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