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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东市行政审批局个体工商户撤销登记决定书


来源 : 启东市行政审批局 发布时间 : 2024-04-17 访问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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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基本情况:

名称:启东市长海烟酒店;

注册号:320681600929337;

经营者:刘思贤;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汇龙镇公园中路523号;

注册日期:2016年7月5日;

经营范围:批发、零售: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烟(凭证经营)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查,本局于2016年7月5日核准登记的名称为启东市长海烟酒店的个体工商户(注册号:320681600929337),系冒用刘思贤的身份信息取得登记。该行为构成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

以上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佐证:

1.2024年2月28日,启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

2.2023年12月15日,本局收到的刘思贤邮寄的投诉信、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3.2023年10月7日,启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启市监撤字〔2023〕0001号)一份;

4.2023年4月4日,上海市防伪技术产品测评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

5.2023年2月21日、3月28日、4月10日、4月14日、4月28日、7月19日,启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作的关于刘思贤、陈刚、张浩、朱民东、樊锋端、李森模、李兰询问(调查)笔录各一份;

6.2016年7月5日,启东市长海烟酒店(注册号:320681600929337)登记材料一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本局决定撤销2016年7月5日核准的个体工商户启东市长海烟酒店开业登记(注册号:320681600929337)。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通知后六十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启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后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启东市行政审批局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