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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再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


来源 : 发改委 发布时间 : 2019-06-17 访问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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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2019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一般工商业平均电价再降低10%”的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网行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精神,近日,省发展改革委发文,自7月1日起,我市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类别电价每千瓦时平均降低4.15分,涉及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类别的输配电价相应降低。降低收费标准后,我市一般工商业用电(不满1千伏)执行0.6715元/千瓦时(每千瓦时降低3.39分),1-10千伏执行0.6465元/千瓦时(每千瓦时降低4.39分)。(发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