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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启东市气象局 文号:
成文日期: 2020-07-15 发布日期: 2020-07-15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启东市气象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启东市气象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来源: 启东市气象局 发布时间:2020-07-15 15:55 累计次数: 字体:[ ]

第一条 为确保气象行政执法工作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及时、有效地制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本局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违法、不当或不作为的情形进行反映的行为。

第三条 气象灾害防御中心具体负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事宜的受理、交办、处理和反馈,局相关科室协助做好投诉、举报的协办、查处工作。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我局及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进行投诉、举报: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执法的;

(三)越权或滥用职权的;

(四)行政执法过程中有违法或不当行为的;

(五)不合法或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投诉、举报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投诉、举报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可以投诉举报的范围;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举报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

(三)有具体的投诉请求事项和事实依据。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举报不予受理: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本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已经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并被受理的;

(二)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处理结果不服的;

(三)本局作出的民事纠纷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四)本局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五)投诉、举报的事项已经办理完毕并答复投诉人、举报人,投诉人、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进行投诉、举报,又没有新的内容事实、依据的;

(六)其他依法不应受理的情形。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投诉、举报事项,可以采用电话、来信、来函、来访等方式,受理人应问清投诉举报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以便于受理后调查取证和向投诉人反馈处理情况。

第八条 受理投诉、举报时要弄清原意,有不清楚的可约见举报人面谈或要求其补充举报材料;对重复举报的,要注意其是否有新的举报内容。信函投诉、举报要保留好原件和信封、信戳,电话投诉、举报应留存录音,来访投诉、举报应做好笔录,不得丢失。新闻媒体和其他方式举报的,要收集好举报材料。

第九条 对各类投诉、举报材料,经办人员应及时登记、编号,并报局领导研究处理。

第十条 投诉、举报事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受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举报人并说明理由。

投诉、举报事项依法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受理部门应告知投诉举报人向其他部门反映或者将有关材料移送有关部门。

投诉、举报事项依法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的,受理部门应告知投诉人可以向市级气象主管机构申请行政复议或向启东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 投诉、举报事项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应当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报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第十二条 立案后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进行调查取证,20个工作日内提交调查报告及证据材料,对于案情疑难复杂或影响较大的以及有其他特殊情形的投诉举报案件,报主管领导批准后调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个工作日,但同时应向投诉人、举报人说明延长调查期限的原因。

第十三条 经调查投诉、举报内容属实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经集体讨论,按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确定违法行政责任人及追究形式。需由纪检、人事部门作出处理决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调查处理结果应及时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其中:

(一)如投诉举报人有真实准确地址的,将处理结果以信函方式反馈给投诉举报人;

(二)上级机关交办的投诉案件,将处理结果及时呈报给上级机关;

(三)新闻单位等单位转来的投诉案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新闻单位。

第十五条 对举报人和举报材料要严格保密,控制知情范围。不得以任何借口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违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投诉、举报人以投诉、举报为名,故意扰乱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本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联系地址:启东市汇龙镇江海南路99号,邮编:226200,电话:0513-83312517。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局气象灾害防御中心负责解释。本制度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内容,通过启东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网站主动公开。


启东市气象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