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6754328-7/2022-00038 | 分类: | 其他\其他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启东市气象局 | 文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2022-08-04 | 发布日期: | 2022-08-04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启东市气象局涉企“免罚轻罚”清单 |
启东市气象局涉企“免罚轻罚”清单
1.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八项)
序号 |
违法行为 |
不予处罚情形 |
法律依据(具体到条文内容) |
实施主体 |
1 |
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有效期的气象计量器具 |
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责令改正。 |
《江苏省气象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并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有效期的气象计量器具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市、县(市、区)级气象主管机构 |
2 |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 |
初次违法,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 |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 |
市、县(市、区)级气象主管机构 |
3 |
委托无《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升放系留气球或者无人驾驶自由气球 |
委托单位和个人初次违法,且气象主管机构已对升放单位进行处罚。 |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无《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升放气球的。 |
市、县(市、区)级气象主管机构 |
4 |
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 |
初次违法,在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设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拒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挤占、干扰依法设立的气象无线电台(站)、频率的,依照无线电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
市、县(市、区)级气象主管机构 |
5 |
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 |
初次违法,在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拆除或者恢复原状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违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或者非法占用土地新建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
市、县(市、区)级气象主管机构 |
6 |
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 |
初次违法,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结果轻微且已消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市、县(市、区)级气象主管机构 |
7 |
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注明发布单位名称和发布时间 |
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注明发布单位名称和发布时间的。 |
市、县(市、区)级气象主管机构 |
2.从轻行政处罚清单(一项)
序号 |
违法行为 |
从轻处罚情形 |
自由裁量处罚幅度 |
法律依据(具体到条文内容) |
实施主体 |
1 |
升放系留气球未指定专人值守 |
初次违反,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指定专人值守的; |
市、县(市、区)级气象主管机构 |
3.减轻行政处罚清单(一项)
序号 |
违法行为 |
减轻处罚情形 |
自由裁量处罚幅度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体 |
1 |
升放超过地面50米的系留气球未加装快速放气装置的处罚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升放高度超过地面50米的系留气球未加装快速放气装置的; |
市、县(市、区)级气象主管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