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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启东市气象局 文号:
成文日期: 2022-08-04 发布日期: 2022-08-04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启东市气象局涉企“免罚轻罚”清单
启东市气象局涉企“免罚轻罚”清单
来源: 启东市气象局 发布时间:2022-08-04 11:13 累计次数: 字体:[ ]

启东市气象局涉企“免罚轻罚”清单

1.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八项)

序号

违法行为

不予处罚情形

法律依据(具体到条文内容)

实施主体

1

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有效期的气象计量器具

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责令改正。

《江苏省气象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并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有效期的气象计量器具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市、县(市、区)级气象主管机构

2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

初次违法,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

市、县(市、区)级气象主管机构

3

委托无《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升放系留气球或者无人驾驶自由气球

委托单位和个人初次违法,且气象主管机构已对升放单位进行处罚。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无《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升放气球的。

市、县(市、区)级气象主管机构

4

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

初次违法,在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设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拒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挤占、干扰依法设立的气象无线电台(站)、频率的,依照无线电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市、县(市、区)级气象主管机构

5

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

初次违法,在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拆除或者恢复原状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违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或者非法占用土地新建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市、县(市、区)级气象主管机构

6

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

初次违法,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结果轻微且已消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市、县(市、区)级气象主管机构

7

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注明发布单位名称和发布时间

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注明发布单位名称和发布时间的。

市、县(市、区)级气象主管机构


 

2.从轻行政处罚清单(一项)     

序号

违法行为

从轻处罚情形

自由裁量处罚幅度

法律依据(具体到条文内容)

实施主体

1

升放系留气球未指定专人值守

初次违反,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指定专人值守的;

市、县(市、区)级气象主管机构

3.减轻行政处罚清单(一项)

序号

违法行为

减轻处罚情形

自由裁量处罚幅度

法律依据

实施主体

1

升放超过地面50米的系留气球未加装快速放气装置的处罚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升放高度超过地面50米的系留气球未加装快速放气装置的;

市、县(市、区)级气象主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