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镇“人民西路”及“为民中心”地块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与安置方案
来源: 南阳镇 发布时间:2020-10-21 11:01 累计次数: 字体:[ ]

为加快推进南阳镇中心镇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特制订“人民西路”及“为民中心”地块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与安置方案。

一、关于住宅房屋补偿

住宅房屋的补偿由房屋重置价、装饰装修、附属设施、搬迁误工费、临时过渡费、签约奖等组成。

1.房屋重置价补偿

住宅房屋重置价补偿根据被拆除合法建筑物的重置价格结合房屋新旧程度经评估后予以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重置成新给予适当补偿。

房屋合法产权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合法产权面积为准;房屋无所有权证的,以宅基证或建房报告核批面积内所建房屋实建面积,确定其合法产权面积。宅基证、建房报告、房屋所有权证都没有的房屋,其合法产权面积以镇政府核定的合法产权面积证明为准。

建房时有建房指标,但未经审批而擅自先建的,在规定时间内签约腾房,可照顾按合法产权标准的8折进行补偿,历史上已处罚过的可按合法产权标准的9.5折进行补偿,未在规定时间内签约腾房的按违章处理。

建房时占地超出当时建房报告审批面积,但未超过搬迁时应批建筑占地的,超出部分建筑面积,已处罚过的,可按合法产权标准的9.5折进行补偿;未处罚过的,可按合法产权标准的8折进行补偿。如超出搬迁时应批建筑占地的,超出部分建筑面积,已处罚过的,可按合法产权标准的8折进行补偿;未处罚过的,则按合法产权标准的6折进行补偿。

附房面积未超过建房报告中已批未建部分占地面积的(含棚舍已批未建部分占地面积),补偿时不打折;超过部分已处罚的打8折,未处罚的打6折。

2.装饰装修、附属设施的补偿

装饰装修、附属设施由评估公司按实评估后进行补偿。

3.搬迁误工费

搬迁误工补助按家庭成员中实际居住人口(挂投靠户口除外)计算。搬迁补助费每人补助200元,二次搬迁的按两次计算。误工补助费每人补助300元。遗产房的搬迁误工补助按1人计算。

4.临时过渡费

本区域房屋搬迁全部自行过渡,并给予临时过渡费补助。

临时过渡补助按家庭实际居住人口计算。不具备安置房购置条件或选择货币补偿的住户,一次性补助每人1000元;遗产房不予补助。选择购置安置房的,按实际过渡期限计算临时过渡费补助。过渡期从腾房之日起至安置房交付之日止。过渡期每人每月200元。在腾房时预付6个月临时过渡补助费。过渡期超过18个月的,从第19个月起,每人每月过渡费为250元。

5.腾房奖励

搬迁户在规定期限内腾房的每户(未婚分户不计)奖励1万元,超过规定期限腾房的无奖励。

6、其它规定

搬迁范围内被搬迁人获得的货币补偿总额(不含奖励、过渡费、搬迁误工费)低于人民币6万元的,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认定具备条件的(被搬迁人为无子女的孤寡老人,仅为1处房屋且长期居住的)、且经公示确认后补足6万元。

二、住宅房屋的安置

1.安置方式及地点

搬迁户全部实行由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出让土地上多层、中高层、高层成套商品住宅房屋安置。安置房地点为人民路西延北侧、两省道线之间相关小区。

2.购房面积的确认

购房面积为该户搬迁时应批建筑占地面积的2倍或原合法建筑面积。

购房面积包括应安置面积和照顾安置面积。

应安置面积:应安置面积为该户原合法建筑面积。

照顾安置面积:照顾安置面积为该户搬迁时应批建筑占地面积的两倍减去原合法建筑面积。按原合法建筑面积安置的,给予不大于20平方米的照顾安置面积。

(1)新核定建筑占地面积时不给予合山面积。

(2)就近套型选房,一套内能安置的,不安置第二套,因套型原因超买20平方米以内的,按市场价的9.5折结算,超2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市场价结算。(市场价按非用于安置的类似房屋的市住建局房管科备案价)

(3)搬迁时应批享受建筑占地面积由南阳镇根据有关文件予以确认。

3.购房价格确定

应安置面积与照顾安置面积内购房基价按土地区位价+房屋建安重置价计算。其中:房屋建安重置价1050元/平方米,安置房区域土地区位价2200元/平方米,储藏室结算价格为1000元/平方米,所选储藏室为房产销售单位销售的房屋所对应的储藏室。

4.购房补贴标准

购房时原合法建筑面积部分给予同区域土地区位价补贴,照顾安置面积部分给予同区域土地区位价50%的补贴。

在规定时间内签约腾房的,购房时照顾安置面积内的空方部分(应批建筑占地面积大于合法实际建筑占地面积的,其差额称空方)也给予同区域土地区位价补贴。

5.回购价格

购房面积少于应安置面积的,剩余的应安置面积按2150元/平方米价格由政府回购。

6.选房顺序

根据搬迁人腾房时间的先后确定选房顺序,如同一时段内搬迁人集中腾房的,组织公开抽签确定选房顺序。

7. 楼层调整系数

普通多层住宅楼层调整系数参照启建设[2009]23号文

件附表2执行。多层电梯房,以第一层为基价,每升一层增加100元/平方米。顶层与次顶层同价。

中高层、高层住宅以第三层为基价,每升一层增加50元/平方米,每降一层减50元/平方米(从第20层起不再增加)。顶层与第三层同价。

三、其他需要明确的相关问题

户籍在搬迁区域,符合安置的对象,除特别限制外可按下列标准核定。

1.搬迁时应批建筑占地面积的相关规定:

(1)农村村民1人户43平方米;2至3人户66平方米;4人以上户99平方米。

(2)城镇居民1人户30平方米;2人户45平方米;2人以上户每增加1人增加15平方米,最多不超过75平方米。

(3)1农1居户及1农2居户,可照顾按农村村民2人户标准计算。

(4)原籍在农村的大、中专毕业生,如户口迁回原籍的,可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5)婚娶方婚龄前一年可按2人核定婚房面积,但须与原家庭住房面积合并计算。女方招婿的,凭结婚证明和男方未享受建房用地指标予以核定,如男方已享受或部分享受的,合并计算待遇。

(6)独生子女可按2人计算。

(7)被搬迁房屋(含部分)已以赠与、析产、买卖、诉讼等方式转让的或已被部分拆迁的,只对剩余部分补偿安置。

(8)在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在编在册人员不再重新核批。

(9)婚嫁后户籍在搬迁区域,不符合招婿条件的非独生女(含其子女)不予核批。如其子女符合单独建房条件的,该子女可单独核批。

(10)原户籍在搬迁区域的在校大中专生、服现役的士兵(士官)以及尚在服刑的人员,可按上学、服役、服刑时原户籍性质核定。

(11)已享受过房改、集资房等住房保障待遇的家庭不再重新核批;已享受过住房货币补贴的人员不再享受。

(12)各类原因挂投靠的人员不予核批。

2.只能按原房屋合法产权面积安置的情形:

(1)家庭户主及配偶享受过房改、集资房等住房保障待遇的;

(2)家庭户主及配偶户籍均不在本市的;

(3)通过诉讼、受赠、买卖、企业改制等方式合法取得的;

(4)以批文或纪要、奖励或照顾形式建造取得的。

3.对离婚家庭补偿安置的处理:

搬迁动员前夫妻离婚已满二年,且户口在搬迁范围的农村村民,按如下办法处理(搬迁动员前夫妻离婚不满二年的,按离婚前情形处理)

(1)结婚在搬迁区域且婚后共同申请建房的离婚对象:

双方未再婚的,按其原家庭成员性质与人数核定应批占地面积及安置面积,并依照当事人离婚约定确定各自安置面积。

一方已再婚的,再婚方根据政策核定。未再婚方(不抚养子女的)按不超过33平方米核定;抚养子女的一方和符合安置条件的子女一起核批面积安置。如子女符合单独核批条件的,可单独核批面积后与抚养人合并安置,抚养人按不超过33平方米核定。如一方全部放弃原房屋权益的,不再重新核批。

婚迁方离异后再婚的,不考虑新配偶及新配偶随迁子女待遇。

(2)结婚在搬迁区域,婚后未共同申请建房的离婚对象:

在不增加安置面积的前提下,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受迁方(婚娶方)根据政策核定,婚迁方(迁进方)参照离异回原籍的对象处理。

(3)嫁出女离异回原籍的对象:

未享受过待遇的,根据其随同农业人口子女情况,按25平方米/人核定可安置面积,一套内就近套型选房,可安置面积基价按3250元/平方米结算,超出可安置面积部分基价按市场价结算。安置完成后不管何种情形不再增补。

4.房价实行“一价清”制度,公共物业维修基金及未列入房屋基价的有线电视、管道煤气等其他代收费用,由搬迁户在购房时另行支付。

5.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个体工商户自有营业用房及连家店,须具备土地及房屋权属凭证、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如其土地使用凭证载明的土地用途为宅基地的,按住宅房屋补偿标准支付补偿款外,不论经营面积大小,均按实际经营年限每年增加800-1200元补偿,不另行支付停业损失等其它补偿。

6.房屋所有人已亡故的农村遗产房,搬迁时房屋予以重置结合成新价补偿,不予安置。配合遗产房拆迁的,给予建筑占地面积450元/平方米的区位补助,该宅基地交还集体经济组织

7.搬迁后符合增补享受面积的处理

(1)安置房交付时,符合增补面积情形的予以增补,即对该户享受面积进行重新核定,一并安置。

(2)安置后符合增补面积的按以下两种情形处理:安置时已单独核定婚房面积的,不再重新核定;安置时未单独核定婚房面积的,待达到单独核批婚房条件时,经当事人申请重新核定,新核定的占地面积减去已享受的占地面积为新增占地面积。新增占地面积大于25平方米且当事人要求安置的给予安置,新增占地面积内结算基价为即时重置价加区位价,就近套型安置时新增占地面积以外部分结算价为即时市场价;新增占地面积小于25平方米或虽大于25平方米但当事人不要求安置的,按新增占地面积给予即时区位价货币补贴。

本款中涉及的增补面积不按新增占地面积的两倍计算。

(3)女青年须结婚后根据其丈夫原建房或享受拆迁待遇等情况给予核定。

(4)如该村民组已无土地核批宅基地的,则该村民组成员不再核批建房。

(5)增补面积经当事人申请只能一次。

(6)符合增补面积时政策发生变化的,按当时政策执行。

8.本方案中所指搬迁户,以合法的独立产权作为分户依据,下一代男青年虽无合法的独立产权,但在搬迁动员会前已结婚(以结婚证书为准),且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可以独立作为一户。

9.房屋补偿款(含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款)可抵作购置安置房的预购款,按年利率4.8%计息。

附件:普通多层住宅楼层调整系数表

附件:

普通多层住宅楼层调整系数表

楼层

层次

二层

三层

四层

五层

六层

七层

底层无储藏室

底层有储藏室

底层无储藏室

底层有储藏室

底层无储藏室

底层有储藏室

底层无储藏室

底层有储藏室

底层无储藏室

底层有储藏室

底层无储藏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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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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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最东端住宅调整系数+2,最西端住宅调整系数-2。

    2.底层储藏室及半地下储藏室不计入层次,底层营业房计入层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