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4690-9/2021-00218 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通知
发布机构: 启东市农业农村局 文号: 启推进办〔2021〕3号
成文日期: 2021-09-13 发布日期: 2021-09-13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印发《启东市乡村振兴示范村、先进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启东市乡村振兴示范村、先进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启东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1-12-28 20:28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各园区党工委、管委会:

现将《启东市乡村振兴示范村、先进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启东市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  启东市财政局

                 2021913


 


    启东市乡村振兴示范村、先进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示范村、先进村建设行动的实施意见》(启办〔2021〕36号)精神,扎实推进全市乡村振兴示范村、先进村培育工作,强化示范村、先进村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发挥实效。根据《关于印发<南通市乡村振兴示范村、先进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通推进办〔2021〕12号、通财农〔2021〕6号要求,结合启东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乡村振兴示范村、先进村专项资金,是指列入南通市乡村振兴示范村、先进村和启东市乡村振兴示范后备村、先进后备村培育名单按照实施方案开展项目建设,由南通市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以及本市和镇(园区)财政拨付的配套资金、发展资金。

第二条  南通市乡村振兴示范村、先进村和启东市乡村振兴示范后备村、先进后备村负责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各镇(园区)负责项目实施方案审核,启东市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项目实施方案审定,并报南通市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条  南通市乡村振兴示范村、先进村专项资金安排采取奖补方式。确定为南通市乡村振兴示范村、先进村培育名单后,下拨30%奖补资金。南通市、启东市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第三季度组织对各村建设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良好的,经南通市、启东市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审定后,下拨30%奖补资金;评估未达到良好的,限期完成整改后拨付奖补资金。南通市、启东市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第四季度组织开展评价,对照评分细则总体评价结果达到90分以上的,经南通市、启东市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审定后,下拨40%奖补资金;未达标的,限期整改到位后拨付奖补资金。验收通过后,实行3年的动态管理,对年度复评不达标的村,退出培育名单,并收回奖补资金。启东市乡村振兴示范后备村、先进后备村由启东市级财政分别先行补助,培育成南通市乡村振兴示范村、先进村后资金分期补助到位。

第四条  南通市乡村振兴示范、先进培育村和启东市乡村振兴示范后备村、先进后备村要严格按照《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意见》(通农发〔2019〕20号)、《启东市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试行工作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暂行制度》(启农发〔2020205号)等法规和制度,严格工程立项、设计、招投标、施工、监理、验收等方面的管理,强化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规范预决算和审计等方面的有关程序,接收财政、审计、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五条  南通市乡村振兴示范村、先进村和启东市乡村振兴示范后备村、先进后备村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各项支出: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交通通讯费用;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其他与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专项资金所形成的资产属于村集体所有,列入村集体“三资”管理,并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的价值,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和登记手续。

第六条  各镇(园区)要加强项目规划设计指导,组织推进项目实施,帮助培育村解决创建过程中的困难。启东市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了解项目实施进度,不定期开展项目指导督查,及时掌握项目实施动态。项目实施完成后,由各培育村对实施项目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启东市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局,启东市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局将审计结果汇总上报南通市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局。

 第七条  启东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筹集与使用管理,会同启东市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并对资金绩效进行评价。一旦发现示范村、先进村,示范后备村、先进后备村有违规情况,及时采取通报批评、暂停资金拨付、限期整改等措施予以纠正。

第八条  本办法由启东市财政局会同启东市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