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启东市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6-05 16:13 累计次数: 字体:[ ]

 

为确保2018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公开、规范、高效、廉洁实施,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效应,推进我市农机化“一项行动、两大工程”,根据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8-2020年江苏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农机行〔2018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市级补贴机具及补贴标准

按照省农机局苏农机行〔20186号文件中“可对地方特色农业发展所需和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进行补贴,具体补贴机具品目和补贴标准由各地自主确定。”的精神,2018年启东市级财政补贴机具共943种机具(见附件12018年启东市级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品种一览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购机金额的30%,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最高限额分别为40万元和100万元。已列入2018年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机具目录的,启东市级财政不再重复补贴。启东市级财政补贴按《2018年启东市级农机购置补贴审批表》(见附件2所规定的程序和内容进行审批发放。补贴资金总规模为180万元。在实施过程中实行先办先补原则,补贴资金用完即停止受理补贴申请。

二、补贴对象和经销商的确定

(一)补贴对象

中央和省级农机购置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启东市级农机购置补贴对象为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的我市市民和我市市民为法人代表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补贴机具经销商的确定

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和一般纳税人资格)由在省农机局备案的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农机生产企业对其确定的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的经销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在江苏省农机化信息网农机补贴信息公开专栏上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名单不允许参与补贴活动,所销售产品不能享受各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三、补贴执行时间

所有补贴机具须在20181130日之前办理补贴申请;(启东市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总规模为180万元。在实施过程中实行先办先补原则,补贴资金用完即停止受理补贴申请)。

四、操作程序

(一)自主购机

购机者到符合条件的供货单位(补贴产品生产企业或其指定的经销商,下同)自主办理购机手续,对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责任义务。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便于购置行为及资金往来全程留痕。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可自主使用、依法依规处置。

中央和省级补贴对象填写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拓印补贴机具铭牌,喷印监督标识,供货单位开具税务通用机打发票,发票上注明补贴机具名称、型号、实际销售价格、购机者信息等,农机补贴产品经销企业严格规范“预录入软件”使用,做好预录入工作,在5个工作日内主动向当地农机主管部门报送销售情况。保存好台账等资料。

启东市级补贴对象填写2018年启东市级农机购置补贴审批表》,该表一式3份,购机者、供货单位各存1份,1份交镇(乡、园区)农机管理部门;供货单位开具税务通用机打发票,发票上注明补贴机具名称、型号、实际销售价格、购买人信息,提供铭牌照片和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或相关部门认证的认证证书复印件。

(二)补贴资金结算

1.镇(园区)农机管理部门受理申请。购机者应在年度政策实施期间内及时办理补贴申请。在每月1-5日(节假日顺延,下同),前往镇(园区)农机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中央和省级补贴: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身份证明材料(个人为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经有关部门登记或批准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发票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机具铭牌拓印件,购机者账号(须办理上牌入户的按规定办理牌证并提供相关证明、需要安装的提供安装确认表),养蜂平台、简易保鲜库、烘干机、热风炉、水产养殖环境监控与管理设备、蘑菇灭菌器、秸秆压块(粒、棒)机、有机肥加工成套设备、农用北斗导航终端、沼气发电机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等的购机者,办理补贴申请时还需提供从事高效设施农业、畜牧水产养殖、农业废弃物处理等方面经营活动的证明;申请结算补贴资金。镇(园区)农机管理部门受理购机者的申请,现场核对购机者资格和补贴机具信息,与预录入软件相关信息核实无误后,导入农机购置补贴管理信息辅助系统,直接在发票原件上盖“农机购置补贴已受理”字样的印章。将发票和身份证明材料原件退还购机者,留存农机补贴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补贴机具铭牌拓印件等材料,汇总销售确认表,形成档案材料和购机清册

启东市级补贴:2018年启东市级农机购置补贴审批表》、身份证明材料(个人为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经有关部门登记或批准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发票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镇(园区)农机管理部门受理购机者的申请,现场核对购机者资格和补贴机具信息,核对无误后,在发票原件上盖上“农机购置补贴已受理”印章,将发票和身份证明材料原件退还购机者,留存发票和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铭牌照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或相关部门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等材料,汇总销售确认表,形成档案材料和购机清册(附件5)。

2.镇(园区)农机管理部门核实购机情况。镇(园区)农机管理部门对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中的主要配置和参数及补贴标准,对补贴机具的规格型号进行逐一核实。务必做到见人、见机、见票,并做好人机合影。

3.公示。镇(园区)农机管理部门于每月11日前,将已核实的购机信息汇总后填写《享受市级财政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户信息表》(表样见附件3),在镇(园区)公告栏中公示不少于7天,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公示时,严禁对外公布购机户的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和银行帐号等个人隐私信息。

4.镇(园区)农机管理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公示结束后,镇(园区)农机管理部门于每月19日前,出具补贴资金初审意见和《2018年启东市农机购置补贴清册》(表样见附件4),报镇(园区)财政部门。

5.镇(园区)财政部门审核确认。一是对镇(园区)农机管理部门是否按规范性程序操作进行审核,二是配合乡镇农机主管部门核验补贴机具抽查核实,三是出具审核意见,于每月22日前将已签字盖章的材料退还镇(园区)农机管理部门。

6.镇(园区)农机管理部门出具结算意见。镇(园区)农机管理部门于每月23日前,将补贴资金结算意见和《2018年启东市农机购置补贴清册》报市农机管理部门。

7.市农机管理部门审核。市农机管理部门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应将乡镇报送的购机者清册等结算资料与辅助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核对确保系统数据与结算数据一致,全年按照不低于购机数量10%的比例抽查核实。如属于供货单位未及时报送信息造成不能报账的,供货单位须承担责任,支付购机者补贴款,或与购机者协商一致后退货。市农机管理部门于每月28日前,将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财政补贴资金结算汇总表及《2018年启东市农机购置补贴清册》报市财政部门。

8.市财政部门支付补贴资金。市财政部门根据市农机管理部门提供的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于次月5日前,通过购机者账号将补贴资金发放给购机者,注明“农机购置补贴”,并将资金拨付结果于2日内通报市农机管理部门。

购机者申请结算补贴资金的档案由乡镇农机主管部门归集整理,交县级农机主管部门集中保管。

五、工作职责

(一)镇(园区)

1.镇(园区)农机管理部门

做好政策宣传,审核购机者资格,受理补贴资金结算申请,按要求审核导入(录入)农机购置补贴信息。严禁以任何方式授予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进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办理补贴申报的具体操作权限。核实购机对象资格和补贴机具;加强农机补贴监管,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县级主管部门,并协助调查处理。公示购机信息;出具结算意见;做好购机信息档案管理。

2.镇(园区)财政部门

做好政策宣传,对镇(园区)农机管理部门是否按规范性程序操作进行监督;对镇(园区)农机管理部门提出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核;配合乡镇农机主管部门核验补贴机具。

(二)市农机、财政部门

1.市农机管理部门

(1)指导镇(园区)农机管理部门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具体实施工作。

(2)制定补贴资金使用具体方案。

(3)做好补贴政策宣传和对镇(园区)的业务培训。

(4)维护信息管理系统,反馈供货单位信息。

(5)公开信息。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及时公布启东市《农机购置补贴清册》、补贴资金使用进度;按规定报送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总结。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按要求公开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和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公示无异议后形成年度执行情况总结。

(6)审核并向市财政部门报送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

(7)对供货单位、购机者和镇(园区)农机管理部门监管。按照不低于购机数量10%的比例,对农民购机后实际在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加强对供货单位检查,特别要检查其销售台账,核实补贴机具销售的真实性。

(8)公布农机补贴咨询、举报投诉电话,及时受理政策咨询和举报投诉,并将相关举报投诉处理结果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2.市财政部门

(1)指导镇(园区)财政部门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

(2)会同市农机管理部门制定补贴资金使用具体方案。

(3)做好补贴政策宣传和对镇(园区)财政部门的业务培训。

(4)按规定的时间要求拨付补贴资金,并将拨付情况通报农机管理部门。

(5)对乡镇财政部门监管,会同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做好购机补贴监督检查。

(6)统筹安排管理工作、经费保障农机购置补贴顺利开展。

(三)购机者

1.自主选机购机对补贴机具购置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参与倒卖补贴机具,严禁虚签协议、以小套大、回购等套取补贴资金行为。

2.取消补贴资格尚未期满的购机者,不得申请补贴资金结算。

3.购置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牌证。

4.配合财政、农机等部门办理核机验机手续

5.主动接受财政、农机等部门检查。

6.购机补贴手续实行当月购买当月办理,如有特殊情况可延迟至下月办理,不得逾期,以避免因全市农机购置补贴额度用完而得不到补贴的状况。

(四)供货单位

1.对补贴机具销售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参与倒卖补贴机具,严禁虚签协议、以小套大、回购等套取补贴资金行为。

2.不得代办农机购置补贴手续。明示配置,公开价格;及时供货,出具票据。

3.悬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统一标识。用油漆在销售的每一台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机具上喷印“2018年江苏补贴农机具,南通市监督电话:81580192”等字样。

4.保证产品质量,做好售后服务,信守承诺。

5.进、销、存台账资料完整规范,主动接受财政、农机管理部门检查。

6.协助购机者做好补贴机具的安装、验收、补贴申请等工作。

7.按月向市农委上报当月销售清册及农户享受补贴资金汇总数据。

六、严格监管

农机购置补贴既是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也是一项产业促进政策。市政府成立由市领导牵头,财政、农机、公安、工商及其它农口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农机购置补贴的政策制定、实施和监管工作。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任务和责任。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管,把国务院“三个严禁”和农业部“四个禁止”、“八个不得”及《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意见》(农机发20114号)等要求落到实处。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要在补贴申请与办理、公示与核实、监管与督查、档案管理等方面,建立“谁办理、谁负责,谁核实、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对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一查到底,依法依规严厉打击有组织有预谋倒卖补贴机具、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犯罪行为。

附件:1.2018年启东市地方特色农机购置补贴目录

2.2018年启东市级农机购置补贴审批表

3.享受市级财政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户信息表

4.2018年启东市农机购置补贴清册

                           启东市农业委员会         启东市财政局

2018 年5 月21

 

2018年启东市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办法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