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渔船油补公示
来源: 海渔局 发布时间:2013-09-18 00:00 累计次数: 字体:[ ]

为加强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保障渔业生产者合法权益,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渔业油价补助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2]164号)、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实施财政部农业部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建[2012]47号)和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做好2012年度渔业油价补助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苏海计〔201312号),江苏省财政厅和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下达渔业成品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2011年度清算资金以及2012年度补贴资金的通知》(苏财建[2012]135号)、《关于下达2012年度渔业成品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清算资金的通知》(苏财建[2013]225号)精神,结合我市 实际情况,决定对我市各渔业公司上报的符合条件的机动捕捞渔船和养殖渔民(渔业企业)2012年度耗用的渔业成品油进行价格补贴,现就有关事项公示如下:

、补助对象和补助条件

  补助对象为渔业生产者,包括依法从事国内海洋捕捞及水产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的渔民和渔业企业。辅助渔船不作为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所从事的渔业生产符合《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二)国内海洋捕捞机动渔船:需持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并在一个补助年度内从事正常捕捞生产活动时间累计不少于三个月。大中型渔船应当填写捕捞日志。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纳入全国海洋捕捞渔船船数和功率总量控制范围,并纳入全国数据库管理。

  (三)养殖渔民(渔业企业):需持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以下简称养殖证),使用养殖机动渔船从事正常养殖生产活动。  

二、各渔业公司及所属海洋捕捞、水产养殖渔船必须符合启东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海洋渔业安全生产三化五覆盖工作的意见》(启政发〔200830号)文件要求。

三、镇及所属渔业公司对申报补助对象的渔船情况、养殖证、生产作业等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认真的审查,并对审查结果负责。

四、补贴依据

本次补贴资金的测算以2012年度我市渔业用油量为基础。渔业用油量由国内海洋捕捞、养殖机动渔船用油量两部分构成。机动渔船用油量测算参考标准按《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内机动渔船用油量测算参考标准的通知》(农办渔〔20101号)执行。其中:

(一)国内海洋捕捞机动渔船补贴用油量按照捕捞作业类型和渔船主机功率进行核算确定,油价补贴资金测算以《渔业捕捞许可证》贴附(核定)的功率数为依据。(以中国渔政指挥中心数据库数据为准)

(二)养殖机动渔船补贴用油量按照养殖证等所确认面积和实际使用的养殖机动渔船功率情况进行核算确定,单位养殖水面标准可补贴养殖机动渔船主机功率不得超过1.4千瓦/公顷,小于1.4千瓦/公顷的,按实际功率数核算。

(三)2012年度内拆解、灭失及更新渔船的用油量测算以中国渔政指挥系统数据库中确定的拆解时间之前的许可生产月数和更新改造后许可生产的月数按月计算。在2012年度内灭失的渔船以中国渔政指挥系统数据库中确定的实际未灭失时间的生产月数按月计算。

(四)省内跨市、县买卖渔船补贴用油量的核算日期截止补贴年度的1231日,补助用油量计入渔船买入市、县,具体手续办结时间以省海洋与渔业局批准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时间为准。

三、补贴金额

根据苏海计[2013]12号文件规定,我省国内机动渔船的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工作统一使用“江苏省渔船管理信息系统”软件进行,渔船油补的资料录入、数据审核、用油量测算、补助资金计算、数据汇总及各类申请、申报、发放、上报表格打印等相关工作均通过信息系统操作,油补发放金额系统会自动计算。(根据该系统的计算,我市各作业类型渔船的补助标准分别为:拖网1756.41/千瓦·年、刺网1650.29/千瓦· 年、张网1200.21/千瓦· 年、杂渔具1141.66/千瓦·年、养殖渔船823.32/千瓦·年)

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我市各渔业公司如漏报船只数、少报功率数或在规定之外增加补贴对象、提高补贴标准的,所需资金自行解决。

四、资金兑付

全市2012年度所有1026艘捕捞渔船,14艘养殖渔船经各渔业公司组织申报,市渔业主管局初核汇总、录入系统,从即日起在《今日启东》、市海渔局网站、市财政局网站、各渔业服务公司、各渔船停泊港口进行公示,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与启东市财政局、启东市海洋与渔业局或启东市渔政执法大队联系,公示一周无异议后即向市政府及财政部门进行申报打卡发放。

补助资金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有证无船、一船多证、非法船舶、伪造证件等形式套取补助资金,不得扩大补助范围发放补助资金,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补助资金和工作经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将由财政部门依法追缴被侵占的补助资金;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将被永久取消渔业补助资金领取资格,并予以通报。违反《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从事渔业生产的,视类型、情节不得补助或扣减补助。

 

联系电话:

启东市财政局          83310650

启东市海洋与渔业局    83430728

启东市渔政执法大队    8343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