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4690-9/2023-00004 | 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启东市农业农村局 | 文号: | 启农发〔2022〕244号 | ||
成文日期: | 2022-12-01 | 发布日期: | 2022-12-01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关于印发《启东市渔业船员常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 |
关于印发《启东市渔业船员常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
市渔政监督大队:
为进一步压实船东船长主体责任,强化渔业船舶安全风险防范,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渔业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启东渔业港航安全管理实际,我局制定了《启东市渔业船员常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以下简称《基准》),经局党组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要在全面调查、准确认定违法行为及违法事实的基础上,对照《基准》实施行政处罚。
二、按照《基准》规定确定处罚阶次后,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酌情上调处罚阶次。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本《基准》和《启东市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启东市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中对于情节裁量标准继续适用。
三、核定载员10人及以上的渔业船舶,未经批准擅自改变作业类型的,适用严重或者特别严重予以裁量处罚。
四、本《基准》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启东市渔业船员常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启东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