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4687-X/2014-00070 分类: 其他    通知
发布机构: 农工办 文号: 启委农〔2014〕24号
成文日期: 2014-04-23 发布日期: 2014-04-23 有效性:
名称: 关于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银行存款账户管理的通知
关于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银行存款账户管理的通知
来源: 农工办 发布时间:2014-04-23 00:00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各园区农工局、开发区社区局:

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进一步明确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责任主体,有效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的合法权益,积极推进农村三资管理信息化建设,加强农村集体货币资金的网络监管,确保集体资金安全、完整,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针对当前我市少数镇(园区)村级代管资金银行存款多头开户现象,根据《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2003〕第5号令)有关规定及南通市委农工办、南通市监察局《关于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银行存款账户管理的通知》(通委农〔201256号)文件的要求,现就全面规范代管资金银行存款账户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规范银行存款账户管理 

各镇(园区)要按照每个镇(园区)村级代管资金只能开一个银行户头和银行存款必须实行支票户管理的要求,对在银行开户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要求保留一家银行开设的账户,其余的银行账户予以撤销。各镇(园区)要在5月底前将在其它银行账户上的资金全部转入保留的银行账户上,其中定期存单可以在到期后转入,严格实行一个账户进出。

二、规范信息化印鉴转账管理

为全面推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信息化,便于全市统一管理、网络监管,各镇(园区)可以与开户行协商,要求开户行提供电脑、打印机、扫描仪、网上银行等办公设备。规范银行存款印鉴管理,银行存款印鉴实行出纳和会计分开保管制度,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村集体除按限额规定留存一定的库存现金外,所有的村集体货币资金都必须存入银行,不准坐支现金;除规定可以使用现金支付的部分以外,各项经济往来收付款项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严禁私设账外账、搞小金库和多头存款。严禁将银行账户出借、出租,不得巧立名目、弄虚作假、套取现金和银行信用,更不得利用集体的银行账户搞违纪违法活动。

三、加强账户管理工作的领导

规范代管资金银行存款账户管理,有利于从源头上防范和制止非法侵占、挪用、转移村集体资金等行为发生,有利于保障村集体资金的安全与完整,有利于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因此,各镇(园区)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这项工作在今年5月底前全面完成。如违反规定,将按《南通市违反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定暂行办法》问责。

中共启东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

一四年四月二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