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4687-X/2014-00070 | 分类: | 其他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农工办 | 文号: | 启委农〔2014〕24号 | ||
成文日期: | 2014-04-23 | 发布日期: | 2014-04-23 | 有效性: | |
名称: | 关于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银行存款账户管理的通知 |
各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各园区农工局、开发区社区局:
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进一步明确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责任主体,有效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的合法权益,积极推进农村“三资”管理信息化建设,加强农村集体货币资金的网络监管,确保集体资金安全、完整,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针对当前我市少数镇(园区)村级代管资金银行存款多头开户现象,根据《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2003〕第5号令)有关规定及南通市委农工办、南通市监察局《关于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银行存款账户管理的通知》(通委农〔2012〕56号)文件的要求,现就全面规范代管资金银行存款账户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规范银行存款账户管理
各镇(园区)要按照“每个镇(园区)村级代管资金只能开一个银行户头”和银行存款必须实行支票户管理”的要求,对在银行开户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要求保留一家银行开设的账户,其余的银行账户予以撤销。各镇(园区)要在5月底前将在其它银行账户上的资金全部转入保留的银行账户上,其中定期存单可以在到期后转入,严格实行一个账户进出。
二、规范信息化印鉴转账管理
为全面推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信息化,便于全市统一管理、网络监管,各镇(园区)可以与开户行协商,要求开户行提供电脑、打印机、扫描仪、网上银行等办公设备。规范银行存款印鉴管理,银行存款印鉴实行出纳和会计分开保管制度,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村集体除按限额规定留存一定的库存现金外,所有的村集体货币资金都必须存入银行,不准坐支现金;除规定可以使用现金支付的部分以外,各项经济往来收付款项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严禁私设账外账、搞小金库和多头存款。严禁将银行账户出借、出租,不得巧立名目、弄虚作假、套取现金和银行信用,更不得利用集体的银行账户搞违纪违法活动。
三、加强账户管理工作的领导
规范代管资金银行存款账户管理,有利于从源头上防范和制止非法侵占、挪用、转移村集体资金等行为发生,有利于保障村集体资金的安全与完整,有利于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因此,各镇(园区)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这项工作在今年5月底前全面完成。如违反规定,将按《南通市违反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定暂行办法》问责。
中共启东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