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4955-2/2024-00006 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扶贫    通知
发布机构: 启东市民政局 文号:
成文日期: 2023-11-01 发布日期: 2023-11-01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切实做好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提质增效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切实做好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提质增效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 启东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4-01-05 16:43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

为认真贯彻《关于切实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苏民规〔2023〕5号《关于明确全市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通民规〔2023〕1号)精神,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作用,实现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扩围、提质、增效,切实增进民生福祉,在落实好《市政府关于印发启东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启政规〔2021〕5号基础上,现就有关事项作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完善低保申请、审核准入条件

1.完善“单人保”条件范围。成年无业单身的重度残疾人和三级精神、三级智力残疾人可以参照“单人户”受理救助申请。将低收入家庭中符合条件的成年无业四级精神、四级智力残疾人纳入“单人保”受理救助申请范围,认定后按低保标准的75%给予定额保障

2.完善“家庭保”家庭家用汽车限制条件。对主要用于家庭中重特大疾病患者、罕见病患者就诊或重度残疾人出行,车辆残值不高于年低保标准12倍的小型车辆,可不纳入车辆核定范围。

3.明确特殊申请人金融资产限额新标准申请人家庭有重特大疾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失独老年人等特殊困难人员的,其家庭人均金融资产限额提高至年低保保障标准的5倍申请人是依老养残(指重度残疾人)的,其抚养人家庭人均金融资产不限。金融资限额按就高原则计算

二、完善申请人家庭收入豁免或扣减范围

1.完善“单人户”供养费收入豁免范围

年满60周岁老年人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或年满70周岁老年人人均月收入低于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豁免其给付给残疾子女的供养费;高出部分的50%折算其给付的供养费。

2.完善特殊对象收入豁免范围

1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打零工收入、土地流转、自足种植(养殖)合计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在申请和享受低保期间予以豁免年满70周岁的老年人打零工收入,在申请和享受低保期间予以豁免

2一级、二级残疾人和三级精神、三级智力残疾人每月所得就业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在申请和享受低保期间予以豁免;其他三级四级残疾人每月所得就业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0%的部分,在申请和享受低保期间予以豁免

3)申请人家庭的孙辈子女年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当地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豁免计算其依法应当给付祖辈的赡养费;高出部分的50%折算其应给付的赡养费

4)在校生勤工俭学、实习期间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予以豁免

3.鼓励新增劳动力就业、创业

申请或在保家庭成员新就业创业产生的必要就业成本如参加培训、租赁房屋),在申请和享受低保期两年内可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倍,在每月就业、创业收入中进行扣减。

三、明确家庭刚性支出扣减标准

申请人家庭如实提供了劳动年龄段内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或信息的,对家庭成员因学、因残、因病存在长期刚性支出的,在计算其家庭总收入后,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定比例按月扣减特殊对象的刚性支出(按就高原则扣减,不重复累计)

1在托幼、学前教育、小学、初中、高中含中专按0.5倍扣减;在国内全日制大专、本科院校就读的,按1倍扣减;

2)普通残疾的,按1倍扣减;重残、重病的,按2倍扣减。

四、落实低保渐退缓退政策

鼓励具备就业能力的低保对象积极就业对就业创业等使得家庭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2倍的自收入发生变动起的6个月内保留低保待遇家庭人均收入达到或超过低保标准2倍的自收入发生变动起一定期限内保留低保待遇最长不超过6个月渐退缓退期内维持原最低生活保障金不变同样享受低保对象的优惠减免政策对低保家庭中有重残重病人员的可以视情延长缓退期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低保家庭成员死亡后应当自其死亡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家庭状况进行核查并办理完成低保金增发减发停发等相关手续

五、全面建立社会救助审核确认“一事一议”制度

各镇区、街道要全面制定镇级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工作规程,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等情况在复核后超出包含本规定在内的现有政策限制条件,但经调查后确实存在特殊困难,需要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的应通过镇级社会救助联席会议一事一议方式集体研究决定。

启东市民政局

中共启东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启东市财政局

启东市乡村振兴局

2023年111


启民发〔2023〕121号-关于切实做好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提质增效有关事项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