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4955-2/2021-00278 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扶贫    通知
发布机构: 启东市民政局 文号:
成文日期: 2021-11-01 发布日期: 2021-11-01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农村五保享受条件和办理程序
农村五保享受条件和办理程序
来源: 启东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1-11-12 16:09 累计次数: 字体:[ ]

(一)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条件:

老年、残疾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才能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残疾是指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无劳动能力是指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及60周岁以内患有重大疾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重大疾病指如下情况: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心功能长期在Ⅲ级以上、胃全切除或全结肠切除、各种恶性肿瘤经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效或术后复发等。无生活来源是指缺乏生活所需的主要经济来源,自己无法解决基本生活。无法定赡养人是指无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及无孙子女和外孙子女。例如父母从小领养的子女长大成人后,通过司法途径解除了收养关系,并给付了一次性赡养费。是否就是无法定赡养人呢?根据司法解释,这种情况老人其子女还是要履行赡养义务。因为老人在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情况下,将养子女给付的赡养费消费完毕时,还能继续要求养子女给付生活费。所以这种对象还是不能享受五保待遇。无法定赡养人是指无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及无孙子女和外孙子女。例如父母从小领养的子女长大成人后,通过司法途径解除了收养关系,并给付了一次性赡养费。是否就是无法定赡养人呢?根据司法解释,这种情况老人其子女还是要履行赡养义务。因为老人在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情况下,将养子女给付的赡养费消费完毕时,还能继续要求养子女给付生活费。所以这种对象还是不能享受五保待遇。扶养人是指下列三种对象:一是配偶之间;二是父母死亡后有负担能力的哥哥、姐姐有为未成年弟妹的生活、学习提供条件的义务;三是父母死亡后由哥哥、姐姐扶养长大的弟妹对其有扶养义务。反之就是无抚养人。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特困人员;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二)办理农村五保供养的程序:                            

(一)农村五保申请。申请农村五保待遇的本人应向户籍所在地镇街(园区)民政业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申请人签字确认,并提交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二)特困审核

1.入户调查。镇街(园区)民政业务部门受理申请后,要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信息、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参与调查人数不少于2人,并形成详实的调查报告。

2.信息核对。镇街(园区)人民政府要将农村五保申请对象信息、家庭状况调查授权核对委托书及时录入启东市社会救助比对信息系统,每月批量委托市民政局进行户籍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需要推送省核对中心的信息,每月5号、15号前提交信息)。

3.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由镇街(园区)民政业务部门组织,具体有镇街(园区)民政业务部门工作人员、村(居)党组织和村(居)委会成员、熟悉村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民(居民)代表等参加。民主评议小组成员原则上不得少于9人。其中,村民(社区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评议小组人员的三分之二。每次民主评议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小组成员参加。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家庭的人员情况、家庭收入和财产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民主评议。

4.公开公示。对民主评议无异议的,村(居)委会在所在地村(居)务公开栏对申请家庭基本信息、调查评议结果进行公开公示,公示期为7天。

(三)农村五保审批。镇街(园区)民政业务部门对公示无异议的,应全面审查申报材料,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对申请人提出审核意见,报镇街(园区)人民政府审批。对符合条件的,通过镇街(园区)人民政府、村(居)务公开栏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保障类别、拟保障金额等,公示期为7天。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镇街(园区)人民政府做出审批决定,并发放《农村五保供养证》,落实特困供养待遇。对公示有异议的,镇街(园区)人民政府应重新组织调查核实。

每季度末月10日前镇街(园区)民政业务部门将新增农村五保名单上报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统一组织,对新增农村五保人员进行自理能力评估。对有集中供养需求的,经评估后符合相关条件由市民政局分配至中心敬老院。

(四)上报备案。镇街(园区)民政业务部门将农村五保人员名册及资金发放表、调整名册、审批会议记录等,每季度末月报市民政局备案。

(三)农村五保供养形式的原则是自愿选择、属地管理。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在本区域内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患有精神病和传染病的五保对象不得集中供养。选择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对象,由中心敬老院提供供养服务。同时中心敬老院与镇(园区)、村民委员会及集中供养对象签订协议,明确规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五保对象的财产处理必须征求其本人的意见,不得强行转让和收回。选择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各镇村要落实好包护人,照料好他们的生活。对患有精神病和传染病的分散五保对象,要落实好包护经费,包护经费在镇散居五保统筹经费中列支。镇、村要与散居五保对象和包护人签订协议,明确各自的义务和权利。散居五保的住房不能有危旧房,住房内要有电灯和自来水。

(四)五保对象变更供养方式,具体程序如下:

1.分散供养改集中供养。一是五保对象本人提出变更申请,二是村委会和镇政府分别提出意见,三是中心敬老院调查核实,四是镇政府审批。

2.集中供养改分散供养。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五保对象入院后,发现患有精神病和传染病;二是五保对象入院后,经过一段时间后还是不能适应集体生活的。对这两种对象应及时改为分散,以免造成不可挽回的事故。这需要各镇妥善地做好安置工作。具体程序如下:一是本人向所在敬老院提出申请,二是所在敬老院、镇分别提出意见,三是镇政府审批。

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档案由乡镇管理,集中供养的档案由中心敬老院管理。

(五)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核销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敬老院应当向所在镇人民政府报告,由镇人民政府核准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资格。不再符合五保供养条件,有以下情况:

一是自身的属性发生了变化。如原来属于残疾人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通过康复治疗,功能得以康复,能够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不再属于残疾人。

二是自身的属性没有发生变化,但是不再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如经过康复治疗具有劳动能力,或承包的土地被征用而获得了较大的补偿金,或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具有了赡养、抚养、扶养能力。

三是五保供养对象死亡。

承办科室:社会救助科  联系电话:83212930

举报监督电话:83213298或12345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