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4955-2/2021-00284 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扶贫    通知
发布机构: 启东市民政局 文号:
成文日期: 2021-11-01 发布日期: 2021-11-01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困境未成年人保障的办事指南
困境未成年人保障的办事指南
来源: 启东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1-11-18 15:39 累计次数: 字体:[ ]

(一)困境儿童的分类

1.孤儿。指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成年人。主要包括:弃婴,弃儿,父母双方死亡、失踪(人民法院宣告,下同)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的儿童。

2.父母监护缺失的儿童。主要包括:父母双方服刑在押或强制隔离戒毒(刑期、戒毒期在6个月以上,下同)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服刑在押或强制戒毒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服刑在押或强制隔离戒毒,另一方弃养(不履行监护抚养责任,失去联系在6个月以上,下同)的儿童;父母双方弃养的儿童;其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3.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主要包括:父母双方重残(二级以上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下同)、重病(参照各地重特大疾病救助办法规定且需要长期治疗,下同)的儿童;父母一方重残、重病,另一方死亡、失踪、服刑在押、强制戒毒、弃养的儿童;非婚生育,父母无监护抚养能力的儿童。

4.重残、重病及流浪儿童。主要包括:二级以上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或三级以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残疾儿童;患重大疾病儿童,包括艾滋病病毒感染、白血病(含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地中海贫血)、先天性心脏病、尿毒症、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恶性肿瘤、颅内良性肿瘤等重大疾病,以及医保政策规定的住院和门诊治疗费用1年中自付部分超过2万元的疾病;长期在外流浪儿童。

5.贫困家庭儿童。主要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扶贫建档立卡家庭儿童。

6.其他需要帮助的儿童。主要包括:遭受侵害和虐待的儿童,失足未成年人,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或其他特殊困难陷入困境的儿童。

这里所指的困境儿童是指不满18周岁,因自身和家庭原因而陷入生存、发展和安全困境,需要政府和社会予以关心帮助的儿童。

(二)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申请

  困境儿童的监护人或亲属在当地村(居)民委员会的指导下向儿童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江苏省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并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儿童身份证或户口簿,儿童近期免冠照片;

2.监护人身份证或户口簿;

3.儿童父母死亡的,应当提供公安部门或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法律文书;

4.儿童父母失踪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法律文书;

5.儿童父母服刑或强制隔离戒毒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或公安部门出具的父母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6.儿童父母不履行监护抚养责任,失去联系的,应当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受案回执,或人民法院关于监护权确认(变更)的法律文书;

7.儿童或其父母重残的,应当提供户籍地县级以上残联部门出具的残疾证明。

8.儿童或其父母重病的,应当提供省内医疗保险定点三级医疗机构出具的重大疾病诊断证明书;

9.儿童年满18周岁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继续申请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的应提供学校的就读证明;

10.视儿童或所在家庭实际困境情况,其他需出具的证明。

材料的受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立即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内容,明显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材料的审核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儿童困境情况调查。调查覆盖面应当达到100%,由2名以上调查人员,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实施,调查人员和儿童监护人应当分别对调查结果签字确认。

调查完成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民主评议。评议小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熟悉困境儿童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人员组成。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应当对评议结论签字确认,评议结论无论同意与否,都要将完整材料报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五)材料的审批

市民政部门自收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递交的申报材料及审核意见后,在15个工作日内随机抽查核实做出核定、审批意见。凡符合保障条件的,由次月起算向困境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费补贴。并与社会散居孤儿、父母监护缺失、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等困境儿童的指定监护人签订监护协议书。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保障标准

1.孤儿。按照不低于本市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确定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根据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提高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2021年7月1日起社会散居孤儿供养标准为每人每月2070元。

2.父母监护缺失和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按照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的100%发放生活补助金。

3.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按照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发放生活补助金。

4.重残、重病儿童生活补贴按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的50%发放,若已享受其他生活补贴,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发放。

对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生活救助政策的困境儿童,按照自愿选择和不得重复享受的原则,落实基本生活救助。

(七)动态管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民政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调查了解困境儿童保障及困境变化情况,实施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及时调整或终止基本生活费补贴的发放。凡困境儿童死亡的,依法被收养的,查找到失踪父母或父母重新履行监护抚养责任的,父母刑满释放或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期满3个月的,以及其他应当停止发放基本生活费补贴情形的,自次月起终止发放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困境儿童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的,非在校学生则一次性发放给个人6个月基本生活费补贴,不再纳入基本生活费补贴发放范围。孤儿成年后,不具备劳动能力、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按照其他相关救助政策规定妥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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