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4955-2/2024-00214 | 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其他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启东市民政局 | 文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2024-04-10 | 发布日期: | 2024-04-10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弃婴(儿童)相关 工作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市公安局、卫生健康委、教体局、残联:
为加强弃婴(儿童)的监护和送养收养登记服务工作,保障弃婴(儿童)的合法权益,依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江苏省民政厅制定的《江苏省中国公民收养未成年人登记工作清单》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具体实际,现就完善我市弃婴(儿童)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弃婴(儿童)的接收
(一)公民发现弃婴(儿童)后,应第一时间向所辖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报告,及时依法向辖区派出所报案,不得自行收留和擅自处理。
(二)公安机关接警后及时开展走访调查,查找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暂时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公安机关应及时采集弃婴(儿童)血样,通过比对排除拐卖嫌疑出具血样比对工作说明,并出具《捡拾弃婴报警证明登记表》(附件1),将弃婴(儿童)送交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以下简称市未保中心)临时照料。送交弃婴(儿童)的公安派出所和市未保中心双方签订《疑似弃婴代养协议书》(附件2)。
(三)市未保中心要做好弃婴(儿童)的接收抚养工作,对公安机关移送的临时照料的弃婴(儿童)应及时进行体检和传染病检查,填写《疑似弃婴登记表》(附件3),并发布寻亲公告。公告期满60日后,仍未查找到弃婴(儿童)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市未保中心要填写《接收弃婴入院登记表》(附件4),与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报警证明登记表》、血样比对工作说明等材料,一并报市民政局审批同意,办理弃婴(儿童)正式进入市未保中心的手续。
(四)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确定弃婴(儿童)的体检和治疗定点医疗机构。对患病弃婴(儿童),医疗机构要按照“先救治,后结算”的原则,积极予以救治,出院时医疗机构要出具治疗证明。
(五)公安机关应做好弃婴(儿童)户籍登记工作。市未保中心应在弃婴(儿童)正式入院之日起30日内,凭《接收弃婴入院登记表》、寻亲公告等相关材料,及时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户籍登记,统一落户到市未保中心指定集体户。
(六)教育部门对市未保中心抚养的适龄儿童和民政部门在外寄养儿童应当统筹安排入园、就读,对就读的残疾儿童应当给予优惠和照顾。
(七)残联部门应根据弃婴(儿童)身体状况,做好残疾儿童评估,纳入全市残疾儿童保障体系,落实相关政策。
二、弃婴(儿童)的送养
1.送养材料准备。完成户籍登记的弃婴(儿童),列入拟送养未成年人名单,由市未保中心准备相关送养材料,包括:被送养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含市未保中心)的原始记录和其他寻亲、落户申报相关材料。对年满八周岁的被送养未成年人还应征得其本人同意。
2.报送送养材料。送养材料完成后,由市未保中心报送到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开展后续收养登记审核相关工作。市未保中心继续做好该未成年人的日常照料、教育康复等工作。
三、弃婴(儿童)的收养
1.收养申请记录。在本市申请收养由市未保中心抚养或委托寄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可以向市未保中心咨询有关收养法律法规政策,当面提交符合收养登记条件的证据资料。
2.收养登记公告。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市民政局在办理登记前应当公告查找其生父母,公告刊登在省级报刊上。
3.收养能力评估。市民政局委托有资质的收养评估机构和持证社会工作者负责对收养申请人的抚养教育能力进行综合调查评估。收养申请人在收到《对收养申请人XXX开展家庭收养能力评估通知单》(附件5)后,携带下列材料去评估机构接受收养能力评估:
1.收养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
2.收养申请人结婚证(有离异婚史的还须提供离婚协议或生效的司法离婚文书);
3.收养申请人学历证明、工作简历及职业资格证书;
4.收养申请人收入证明及户籍人口数;
5.收养申请人社会保险证明(人社部门);
6.收养申请人住房证明;
7.收养申请人生育情况证明(市卫健委);
8.收养申请人体检报告(市人民医院);
9.收养申请人与被收养人亲子鉴定报告(凭亲子鉴定委托书到指定的法定资质鉴定机构出具);
10.收养申请人银行个人信用证明(人民银行);
11.收养申请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12.收养申请人及共同居住家庭成员登记表(附件6)
13.收养申请人对提供收养材料真实性声明(附件7)。
14.收养申请人同意接受收养能力评估的声明(附件8)。
其他材料根据收养政策及实际情况按需提供。
收养评估机构在收到全部证明材料后,进行实地走访调查,并根据《江苏省收养能力评估标准(试行)》,30日内向市收养中心提交《收养能力评估报告》(附件9)。收养评估费用由市民政局承担,收养评估机构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4.试养融合跟踪。市民政局审核收养能力评估报告,根据收养评估机构评估建议,审核后收养申请人具备收养子女的能力条件的,通知收养申请人与市未保中心签订《融合期间委托监护协议》(附件10),试养融合不少于30日。融合期满后,收养评估机构对收养申请人和被送养未成年人的融合情况进行跟踪反馈,并向市民政局提交试养融合情况反馈报告。
5.办理收养登记。试养期满且融合成功的,收养申请人填写《送(收)养人登记申请表》(附件11),并与市未保中心签订《收养协议书》(附件12);市民政局通知收养申请人办理相关收养登记手续。
6.收养后回访。在完成收养登记手续后3个月内,由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收养家庭开展跟踪回访服务工作,对被送养未成年人融入家庭生活和成长情况进行了解,必要时可提供专业帮助。回访情况要形成书面报告,一式两份,分别提交给市未保中心和市民政局,录入收养登记档案。
四、其他事项
为保障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合法权益,促进弃婴(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公安机关和市未保中心完成交接后,市未保中心可将弃婴(儿童)委托在符合寄养条件且有寄养意愿的家庭中寄养,市未保中心要做好定期探访,如发现寄养家庭及其成员有歧视虐待行为的、寄养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导致无法履行寄养义务的、寄养家庭借机对外募款敛财的等情形,市未保中心应当解除寄养关系。符合收养条件、有收养意愿的寄养家庭,同等条件下可以依法优先收养被寄养儿童。
附件:
1. 捡拾弃婴报警证明登记表
2. 疑似弃婴代养协议书
3. 疑似弃婴登记表
4. 接收弃婴入院登记表
5. 对收养申请人XXX开展家庭收养能力评估通知单
6. 收养申请人及共同居住家庭成员登记表
7. 收养申请人对提供收养材料真实性声明
8. 收养申请人同意接受收养能力评估的声明
9. 收养能力评估报告
10. 融合期间委托监护协议
11. 送(收)养人登记申请表
12. 收养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