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4955-2/2021-00285 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其他    通知
发布机构: 启东市民政局 文号:
成文日期: 2021-11-01 发布日期: 2021-11-01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收养登记办事指南
收养登记办事指南
来源: 启东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1-11-18 15:40 累计次数: 字体:[ ]

(一)下列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二)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年满三十周岁。

注意: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三)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四)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4.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的证明;

5.收养人与被收养人2寸合影照片2张,被收养人1寸单人照片1张,均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五)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被送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家庭特殊困难证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经公证的与收养人亲属关系的证明。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残疾证。

(六)弃婴工作注意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发〔2008〕132号、民发〔2013〕83号文件以及省、市民政部门关于处理公民私自收养社会弃婴问题意见精神,我市范围内发现的弃婴相关工作应注意:

1.发现弃婴处置。公民发现弃婴后,应第一时间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报告,及时依法向辖区派出所报案,不得自行收留和擅自处理。公安机关要做好查找弃婴的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工作,对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出具弃婴捡拾证明,送启东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以下简称市未保中心)并办理交接手续。市未保中心要及时发布寻亲公告,公告期为60日,公告期满后仍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经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审批后,办理正式进入市未保中心的手续。市未保中心做好弃婴体检和救治工作。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抽取弃婴血样,通过比对排除拐卖嫌疑并出具工作说明。市未保中心持弃婴入院登记表、公安机关出具的弃婴捡拾证明以及排除拐卖嫌疑的工作说明,及时到派出所办理户籍登记。

2.私自收留弃婴(儿)处置。发现公民私自收留弃婴(儿)且未报案,后因落户需求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或私自收留已报案的,辖区派出所都应当及时通报镇(区、街道)民政办。民政办会同辖区派出所及时对私自收留弃婴(儿)的家庭进行走访,宣读依法收养告知书并做好询问笔录,对拟收养弃婴(儿)申请人不符合《收养法》规定的能力条件(如特困人员、低保户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员等)和身体条件(如患有精神疾病、严重传染疾病或夫妻二人均为智障人员等)的,应告知该家庭不能申请收养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后果,并动员其家庭将所捡拾的弃婴(儿)送市未保中心抚养。符合《收养法》规定的能力条件的向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收养处提出收养申请。

3.办理弃婴(儿)证明及收养申请

辖区派出所在接到报案后进行走访调查,初步确认捡拾弃婴事实。对弃婴(儿)抽取血样进行比对,排除拐卖嫌疑,出具弃婴(儿)捡拾证明、弃婴(儿)报警证明以及血样比对工作说明。

拟收养弃婴(儿)申请人携带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有离异婚史的还须提供离婚协议或生效的司法离婚文书)向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收养处提出收养申请,等待评估通知。

4.收养评估

民政局委托有资质的收养评估机构和有资质的社会工作者负责对收养人的抚养教育能力进行综合调查评估。

拟收养申请人在收到评估通知书后,携带下列材料去评估机构接受收养评估:拟收养人身份证、户口簿;拟收养人结婚证(有离异婚史的还须提供离婚协议或生效的司法离婚文书);拟收养人学历证明、工作简历及职业资格证书;拟收养人收入证明及户籍人口数;拟收养人社会保险证明(人社部门);拟收养人住房证明;拟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市卫计委);拟收养人体检报告(市人民医院);拟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亲子鉴定报告;拟收养人银行个人信用证明(人民银行);拟收养人无犯罪记录证明。(其他材料根据实际情况按需提供)

收养评估机构评估合格的,拟收养人与市未保中心签订义务助养承诺书;不合格的,告知当事人将弃婴移交市未保中心抚养,如当事人不愿意移送的,法律后果自负。

5.公告和回访

评估合格的拟收养人携带弃婴(儿)捡拾证明登记表、弃婴(儿)报警证明登记表、血样比对工作说明以及弃婴(儿)一寸近期免冠半身照,到民政窗口根据民政部门核定的内容在省级报纸刊登寻亲公告,公告期60日。

评估机构在助养期满2个月后,派专人上门进行家庭回访,了解助养家庭监护能力情况。如发现监护能力不足或无力监护等情况,立即终止助养。经核查合格的,出具助养评估回访意见,作为办理收养登记的依据。

6.收养登记

评估合格的拟收养人将弃婴(儿)捡拾证明、弃婴(儿)报警证明、血样比对工作说明、寻亲公告等材料送至市未保中心,之前已落户的弃婴(儿)须同时送交户口簿。市未保中心在收到全部有效材料后,报民政局社会事务科审批办理入院登记手续,然后向辖区派出所申报指定的集体户口。之前已落户的弃婴(儿)需将原户口迁移至市未保中心指定集体户。

市民政局收养处在收到合格的收养评估调查和回访意见后,通知拟收养人办理收养登记。拟收养人须与被收养人一同前往,并提供下列材料:拟收养人与市卫保中心签订的满2个月的义务助养承诺书;刊登寻亲公告的报纸;拟收养人与被收养人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2张;与市未保中心签订的送养协议书;被收养人户藉证明(市未保中心提供)。其他材料根据实际情况按需提供。

承办科室:社会事务科  联系电话:83215871

举报监督电话:83213298或12345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