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4955-2/2024-00009 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其他    通知
发布机构: 启东市民政局 文号:
成文日期: 2023-12-05 发布日期: 2023-12-05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通知
来源: 启东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4-01-05 17:01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镇人民政府、园区委员会、街道办事处:

自民政部、公安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125号)、省民政厅、公安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民儿童﹝2019﹞6号)和南通市民政局、公安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通知》(通民儿童﹝2021﹞12号)等文件下发以来,我市高度重视,及时研究部署,全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发现,仍存在对上级文件理解不够全面、对失联把握不够精准、认定程序不够严谨等问题,甚至有漏保的风险。为切实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妥善解决部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准确把握失联认定标准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民儿童﹝2019﹞6号)文件中明确,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各区镇(街道)要本着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和“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准确把握失联认定标准。

(一)要准确把握失联的情形。儿童父母失联的形式多表现为:与儿童家庭不相往来(包括不通书信、不打电话、不上门看望儿童等),不给予儿童必要的生活费,对儿童成长漠不关心,未给予关心关爱等不履行监护抚养责任的情形。

(二)要准确把握失联的实质。“失联”不等于“失踪”,认定儿童父母失联的实质是认定“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这一客观事实,不宜按照查找失踪人员的标准认定,只要在查明客观情况的基础上,能确认存在“不与儿童家庭联系、不履行监护抚养义务且已满6个月”的,原则上即可认定为失联。

(三)要准确把握失联的目的。办理失联身份认定的根本目的是查找失联父母,督促其履行监护抚养责任,而直接目的是确认儿童已长期处于与父母失联的事实,从而将该儿童纳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范围,给予政府生活救助和关爱保护。二者均是保障儿童基本权益的有效途径,应同步开展、综合施策。各区镇(街道)在受理儿童父母失联声明后,应第一时间进行情况核实,情况属实的予以认定,确保儿童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多方持续查找失联父母,督促其担负起相应法律责任。

二、优化失联身份认定流程

各区镇(街道)应根据失联父母的具体情形,优化认定流程,探索简便途径。

(一)公安部门接警后能够处置查找的情形。儿童监护人、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或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可向儿童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报警,申请查找儿童失联父母。公安部门受理后,应当加大对失联父母的查找力度,并对登记受理超过6个月仍下落不明的,出具《儿童失联父母查找情况回执单》(附件1)。同时,通过信息共享等途径,向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二)公安部门接警后难以处置查找的情形。儿童监护人、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向儿童所在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做出个人书面承诺,所在村(居)委会通过邻居调查、走访查证、群众评议等方式,群众评议由所在村(居)委员会组织不少于11名评议人员和1名村(居)工作人员组成的评议小组,其中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1/2。对相关情况进行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超过2/3以上人数同意的,予以通过,对未能通过的要给予明确答复,形成会议记录,经全体参会人员签字确认。形成的邻里证明材料、群众评议结果和村(居)证实书面材料,上报所在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附件2)。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查验申请后,书面向属地公安派出机构书面函询具体情况,公安派出机构于5个工作日内对确认接警后难以处置查找的情况出具《关于核实儿童父母失联情况的回函》(附件3)。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查验符合认定情况的书面材料(附件2)报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会商方式,形成会议纪要(附件4)对儿童父母失联情况进行最终确认。

三、强化信息动态管理

(一)完善核查机制。建立健全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情况核查制度,通过部门数据比对、实地入户走访等方式定期开展核查,确保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原则上区镇(街道)对父母具有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失踪、重残重病、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等情形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情况,每年核查不少于2次。

(二)强化部门协作。民政部门、公安部门要积极履行职责,紧密配合、协同推进,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为开展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提供支持。公安部门应加大对失联父母的查寻力度,在办案中发现涉案人员子女或者涉案儿童属于或者可能属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应及时通报民政部门或所在地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或所在地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通报后要迅速组织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应结合困境儿童精准排查工作,落实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随访制度;村(居)儿童主任要采取多种方式及时掌握儿童及其家庭情况变化,每月上门探访或电话沟通不少于1次。

(三)动态更新信息。各区镇(街道)民政部门要做好信息录入、更新和档案管理工作,对纳入保障范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认定一个,录入一个”的原则,当月将其个人及家庭信息录入“金民工程—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落实“一人一档”、进行“四色管理”;对失联父母重新出现、恢复与儿童家庭联系、重新履行监护抚养责任等情形的,从次月起终止保障资格,并在系统中减员处理。

四、做好儿童监护工作

(一)夯实区镇(街道)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建立领导逐级分包责任制,各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形成合力。充分发挥村(居)委会的服务功能,建立市、区镇(街道)、村(居)委会主动发现三级管理网络,健全信息报送机制,切实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保障。

(二)加强监护指导,对父母因精神残疾等原因严重损害儿童身心健康或致使儿童处于危困状态的,应及时进行监护干预。

(三)加强兜底监护,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因突发事件影响而暂时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由民政部门进行临时监护;对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或者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的儿童,由民政部门依法长期监护。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儿童失联父母查找情况回执单

2.儿童父母失联情况认定表

3.关于核实儿童父母失联情况的函(回函)

4.会议纪要

启东市民政局

启东市公安局

启东市财政局

2023年12月5日

(启民发2023-13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