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4955-2/2020-00185 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其他    通知
发布机构: 启东市民政局 文号:
成文日期: 2020-11-18 发布日期: 2020-11-18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部分民政管理权限下放工作的通知
关于部分民政管理权限下放工作的通知
来源: 启东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0-12-03 10:37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镇(街道、园区):

为提高民政服务效能,促进各项民政管理制度的精准实施,根据《市政府关于赋予各镇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启政发〔2020〕61号)文件要求,决定把部分民政管理权限下放至各镇(街道、园区)。为确保下放工作有序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放管并重、权责一致。对确认下放的民政管理事项,按照“谁受理、谁审核、谁确认、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和责任机制,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二)简政放权、便民利民。紧紧围绕便民利民惠民基本点,创新方式方法,转变工作作风,从群众最现实、最迫切、最需要的地方做起,着力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救助与服务环境。

(三)规范管理、提高效能。坚持将管理权限下放与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提升行政效能有机结合,加快建立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运行机制。

二、下放内容

自2020年第四季度起,将下述7项市级民政管理权限下放至各镇(街道、园区):

1.临时救助对象认定、救助金给付。

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保障金给付。

3.特困人员认定、救助供养金给付。

4.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5.老年人福利补贴(尊老金)。

6.办理特困人员供养证

7.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人员审批。

三、权责划分

上述7项民政管理权限下放后,市民政局、各镇(街道、园区)职责如下:

市民政局: 上述7项民政管理权限的监管责任主体。负责制定相关政策及保障标准;督促指导各镇(街道、园区)依法依规开展工作;负责编制资金需求计划;负责研究解决工作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做好平台维护、信息共享与核对、信访处理、政务公开、统计上报等工作;对各镇(街道、园区)审批报备的新增救助及服务对象按照不低于30%比例进行随机抽查;负责政策法规宣传与业务咨询等工作;完成上级民政部门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镇(街道、园区): 上述7项民政管理权限的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及动态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贯彻执行上述7项民政管理权限政策,依法依规做好信息核对、申请受理、调查评估、审核确认、网上审批系统维护以及公开公示、动态管理、政策宣传、档案管理、信访处理等日常工作; 负责按时拨付并打卡发放救助及补助资金,规范资金的管理使用;负责督促指导村(居)履行有关工作职责;负责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并核实处理;负责民政业务相关人员和基层经办人员教育管理、业务培训; 按时向市民政局报备上述7项民政管理权限事项的审批情况、提供对象新增、动态人员花名册。完成市民政局和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11月20日前)。各镇(街道、园区)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工作计划。市民政局组织开展各镇(街道、园区)民政分管负责人及民政业务负责人等有关人员专题培训,熟练掌握确认权下放的政策规定、目标任务、方法步骤、工作要求。

(二)组织实施阶段(11月21日至12月31日)。市民政局督促指导各镇(街道、园区)进一步细化任务措施,落实分工责任,做好工作交接。

(三)深化提高阶段(2021年1月至2021年4月)。各镇(街道、园区)认真组织实施并总结承接工作基本做法及取得成效,实事求是分析上述7项民政管理权限确认权下放后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市局牵头组织对下放工作开展综合评估,不断规范确认制度,深入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和做法。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7项民政管理权限下放工作,有利于提高各镇(街道、园区)民政服务能力和水平,提升民政服务对象认定精准度,增强民政救助与服务的时效性。各镇(街道、园区)要充分认识下放工作的重大意义,将下放工作作为2021年度改革创新工作任务抓紧抓好并务求实效。

(二)加强组织领导。局各科室要加强跟踪督导,协调解决下放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各镇(街道、园区)要将下放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以民政分管领导为组长、民政业务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相关人员为成员的组织推进机构,明确责任分工,精心组织实施,做到分管领导负总责、亲自部署,民政业务负责人组织协调抓落实,确保责有人负、事有人抓,确保下放工作顺利开展。

(三)注重培训指导。局各科室要围绕省、南通相关要求和我市民政工作实际,采取以会代训、工作会商、座谈研讨等多种形式,定期组织基层民政干部和经办人员开展政策法规培训,加强管理权限下放后的业务指导,及时纠正政策执行偏差。充分利用现代传媒、印发小册子等办法,广泛宣传相关政策法规,不断提高经办人员和广大群众政策知晓率。

(四)健全监管体系。局各科室要认真履行管理权限下放后的监管主体责任,主动协调财政、审计和监察等部门,健全完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管理体系。通过定期抽查、综合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和纠正基层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做到“放管齐抓”。对下放工作中出现的不作为、慢作为、假作为、乱作为以及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优亲厚友、违规办理等违纪违规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

1.临时救助对象认定、救助金给付工作流程

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保障金给付工作流程

3.特困人员认定、救助供养金(供养证办理)给付工作流程

4.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工作流程

5.老年人福利补贴认定和发放工作流程

6.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人员认定和审批工作流程

启东市民政局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1: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救助金给付工作流程

一、对象认定

(一)申请

凡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或者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镇街(园区)民政业务部门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申请人应当根据致困原因,书面声明相应的家庭人口,赡(扶、抚)养关系、收入、财产、重大支出和急难情形。履行授权民政部门核查上述情况的相关程序,并且如实提供以下有关材料: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收入财产、家庭重大支出、困难情形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受理

镇街(园区)民政业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申请,并书面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明显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且说明理由。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

在辖区内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基本生活确有困难的,镇街(园区)民政业务部门、村(居)民委会要主动及时受理处置。对一些特殊的事实困难家庭,因求助人确难提供认定情况证明材料,应当坚持实事就是原则,可以采取本人承诺、村居证明、镇街(园区)救助联席会议集体会商给予解决。

(三)审核

镇街(园区)民政业务部门受理申请后,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息采集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并做好相关记录。

调查完成后,镇街(园区)民政业务部门应当对建议给予特别重大困难的临时救助的家庭组织民主评议。参与评议人员应当对评议结论签字确认,评议结论无论同意与否,都要将完整材料备案上报。

镇街(园区)民政业务部门应当将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结论、建议救助金额及举报联系方式等信息,在申请人常住地所在社区(自然村、组)公示,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对于群众有异议的,应当再次调查核实并且视情重新公示。

镇街(园区)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进行调查、组织民主评议和公示,发生的法律及行政行为纠纷,依法由委托机构承担。

(四)审批

一般困难的临时救助审批。根据救助工作应急应难需要,对申请人提供材料齐全,困难成因直观清晰,调查核实手续完备,符合一般困难的临时救助条件的或者特殊情况急难型救助的,由镇街(园区)民政业务部门提出建议救助金额。镇街(园区)民政分管领导直接审批。审批救助结果在申请人居住地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重大困难的临时救助审批。对向申请人提供重大困难临时救助的,在镇街(园区)民政业务部门入户调查,详细审核的基础上,确定拟救助方案,反馈申请人居住地公示3天无异议的,由镇街(园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对于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特别重大困难的临时救助审批。对向申请人提供特别重大困难临时救助的,参照城乡低保的审核流程,在申请受理,信息核对,调查核实,民主评议,经镇街(园区)民政业务部门提出救助方案,由镇街(园区)社会救助联席会议进行会办审议,公示反馈无异议后由镇街(园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审批结果在镇街(园区)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公示。对于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上报备案

镇街(园区)民政业务部门将临时救助支出申报表、临时救助报表,每季度末报市民政局备案。

二、救助金给付

1.临时救助金由镇街(园区)民政业务部门负责发放,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并完善签领凭证,存档备查。

2.市民政局在每年年初按2元/人标准预拨临时救助备用金。镇街(园区)民政业务部门可根据实际发放情况向市民政局申请调增(减)资金,每年结算一次。

附件2: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保障金给付工作流程

一、低保对象(含单人保)认定

(一)低保(含单人保)申请。申请低保,应当由户主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镇街(园区)民政业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授权委托书,并且如实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疾病证明、残疾证明等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二)低保(含单人保)审核

1.入户调查。镇街(园区)民政业务部门受理申请后,在村(居)委会协助下,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2.信息核对。镇街(园区)民政业务部门将低保申请对象及赡抚养人信息、家庭状况调查授权核对委托书及时录入启东市社会救助比对信息系统,每月批量委托市民政局进行户籍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需要推送省核对中心的信息,每月5号、15号前提交信息)。

3.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由镇街(园区)民政业务部门工作人员、村(居)党组织和村(居)委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参加。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三分之二。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进行评议,对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评价。

4.公开公示。对民主评议无异议的,村(居)委会在所在地村(居)务公开栏对申请家庭基本信息、调查评议结果进行公开公示,公示期为7天。

(三)低保(含单人保)审批。镇街(园区)民政业务部门对公示无异议的,应全面审查申报材料,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对申请人提出审核意见,报镇街(园区)人民政府审批。对符合条件的,通过镇街(园区)人民政府、村(居)务公开栏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保障人口、拟月保障金额、起始年月等,公示期为7天。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镇街(园区)人民政府做出审批决定。对公示有异议的,应重新组织调查核实。

(四)上报备案。镇街(园区)民政业务部门将低保人员名册及资金发放表,新增、调整名册,分类汇总表及统计表、审批会议记录等,每季度末报市民政局备案。 

二、保障金拨付

农村低保资金,由市镇两级按7:3比例分担,城市低保资金,由市财政全额负担。各镇街(园区)民政部门负责发放,市民政局按季度向各镇街(园区)预拨低保金,各镇街(园区)民政部门可根据实际发放情况向市民政局申请调增(减)资金,每年结算一次。

三、日常管理

低保工作实行动态管理。低保家庭应当向镇街(园区)民政业务部门定期报告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变化情况。镇街(园区)民政业务部门应当对低保家庭进行定期复核。复核由镇街(园区)民政业务部门牵头组织,由2名以上复核人员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方式实施。根据复核情况,由镇街(园区)人民政府及时作出低保金增发、减发或者停发的审批决定,在作出审批决定的当月书面通知低保对象,并且说明理由。

镇街(园区)民政业务部门应对低保家庭的户主姓名、保障人口、月享受低保金等在其家庭常住地进行长期公示。

附件3:

特困人员认定、救助供养金给付工作流程

一、人员认定

(一)特困申请。申请特困供养待遇的本人应向户籍所在地镇街(园区)民政业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申请人签字确认,并提交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二)特困审核

1.入户调查。镇街(园区)民政业务部门受理申请后,要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信息、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参与调查人数不少于2人,并形成详实的调查报告。

2.信息核对。镇街(园区)人民政府要将特困申请对象信息、家庭状况调查授权核对委托书及时录入启东市社会救助比对信息系统,每月批量委托市民政局进行户籍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需要推送省核对中心的信息,每月5号、15号前提交信息)。

3.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由镇街(园区)民政业务部门组织,具体有镇街(园区)民政业务部门工作人员、村(居)党组织和村(居)委会成员、熟悉村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民(居民)代表等参加。民主评议小组成员原则上不得少于9人。其中,村民(社区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评议小组人员的三分之二。每次民主评议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小组成员参加。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家庭的人员情况、家庭收入和财产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民主评议。

4.公开公示。对民主评议无异议的,村(居)委会在所在地村(居)务公开栏对申请家庭基本信息、调查评议结果进行公开公示,公示期为7天。

(三)特困审批。镇街(园区)民政业务部门对公示无异议的,应全面审查申报材料,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对申请人提出审核意见,报镇街(园区)人民政府审批。对符合条件的,通过镇街(园区)人民政府、村(居)务公开栏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保障类别、拟保障金额等,公示期为7天。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镇街(园区)人民政府做出审批决定,并发放《特困人员供养证》,落实特困供养待遇。对公示有异议的,镇街(园区)人民政府应重新组织调查核实。

每季度末月10日前镇街(园区)民政业务部门将新增特困人员名单上报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统一组织,对新增特困人员进行自理能力评估。对有集中供养需求的,经评估后符合相关条件由市民政局分配至中心敬老院。

(四)上报备案。镇街(园区)民政业务部门将特困人员名册及资金发放表、调整名册、审批会议记录等,每季度末月报市民政局备案。 

二、救助供养金给付

农村特困,由市镇两级按7:3比例分担,城市特困资金,由市财政全额负担。镇街(园区)民政业务部门负责发放,市民政局按季度向镇街(园区)预拨特困供养金,镇街(园区)民政业务部门可根据实际发放情况向市民政局申请调增(减)资金,每年结算一次。

注:特困人员供养证的办理参照此工作流程

附件4: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工作流程

(一)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当由残疾人本人以个人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镇街(园区)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当书面声明个人收入和财产状况,履行授权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部门核查个人收入和财产状况的相关程序,并且如实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残疾证明、房屋租赁协议、就业收入证明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二)残疾人两项补贴审核

1.入户调查。镇街(园区)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驻村(居)干部、社区残疾人两项补贴专干等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2.信息核对。镇街(园区)人民政府将残疾申请对象个人状况调查授权核对委托书及时录入启东市社会救助比对信息系统,每季度委托市民政局进行个人经济状况核对(需要推送省核对中心的信息,每月15号前提交信息)。

3.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由镇街(园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村(居)党组织和村(居)委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参加。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三分之二。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人经济状况调查情况进行评议,对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评价。

4.公开公示。对民主评议无异议的,村(社区)委会在所在地公开公示栏对申请个人基本信息、调查评议结果进行公开公示。公示7日后,对符合条件的,镇街(园区)民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镇街(园区)人民政府审批。

(三)残疾人两项补贴审批。镇街(园区)人民政府收到镇街(园区)民政部门报送的申请审批资料后,应全面审查申报材料,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对申请人提出审批意见。对符合条件的,通过镇街(园区)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公开栏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拟月保障金额、起始年月等,公示期为7天。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镇街(园区)人民政府做出审批决定。对公示有异议的,镇街(园区)人民政府应重新组织调查核实。

(四)上报备案。镇街(园区)人民政府将残疾人员名册及资金发放表,每季度新增、调整名册,分类汇总表及统计表、审批会议记录等,报市民政局备案。 

(五)资金发放。资金实行按季发放,由市镇两级按7:3比例分担,市民政局按季度向各镇街(园区)预拨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各镇街(园区)可根据实际发放情况向市民政局申请调增(减)资金,每年结算一次。

(六)日常管理。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实行动态管理。镇街(园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进行定期复核。

镇街(园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镇级民政部门上报的变更材料,及时作出增发、减发或者停发的审批决定,在作出审批决定的当月书面通知享受对象,并且说明理由同时报市民政局备案。

镇街(园区)人民政府应对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在其家庭常住地进行长期公示。

附件5:

老年人福利补贴认定和发放工作流程(尊老金)

一、对象认定

凡年满80周岁,户籍为启东本地户籍的老人即符合尊老金申请条件。符合条件的申请者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以及社保卡或一折通到户籍所在村(居)委会进行现场申办,依据实际情况填写“尊老金申请表”。

如申请者本人因故无法现场办理,可委托给代办人,代办人可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及申请者相关材料至办理点申请。

二、受理审核

村(居)委会将申请者材料录入相应尊老金管理系统,核对相关信息后,进行初审提交。

镇街(园区)在收到村(居)申请后,审核村(居)提交的相关初审信息,确认无误后做出审批决定。

三、资金给付

老年人福利补贴,由市镇两级按7:3比例分担。各镇街(园区)民政部门负责发放,市民政局年初向各镇街(园区)预拨资金,各镇街(园区)民政部门可根据实际发放情况向市民政局申请调增(减)资金,每年结算一次。

四、日常管理

各镇街(园区)、各村(居)委会每月做好动态核查,务必在尊老金打卡发放之前,对死亡人员停发、补发金额核对、户籍迁入迁出等问题做好动态管理工作。各镇街(园区)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核查,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

附件6: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人员认定和审批工作流程

一、对象认定

(一)申请

凡符合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申请条件的对象携带身份证、户口簿等证件到户籍所在村(居)进行申请。

(二)受理审核

村(居)委会将申请者材料录入相应居家养老系统,核对相关信息并完成公示后,进行初审提交。

镇街(园区)在收到村(居)委会初审提交后,审核村(居)提交的相关信息,确认无误后做出审批决定。

二、开展服务

第三方服务公司按照镇街(园区)审批通过的名单分类开展服务,并把服务工单同步推送至居家养老系统。

三、确认工单

镇街(园区)对辖区内老人服务工单按每季5%的比例开展服务质量满意度评价。季度末将测评结果上报市局。


(启民发2020-130号)部分民政管理权限下放工作方案1118.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