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424955-2/2011-00060 | 分类: | 其他 通知 | ||
| 发布机构: | 民政局 | 文号: | 启民发〔2011〕64号 | ||
| 成文日期: | 2011-04-28 | 发布日期: | 2011-04-28 | 有效性: | 有效 |
| 名称: | 关于加强基层老年协会建设的意见 | ||||
老年协会作为基层老年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自我保护的群众性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老年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加强基层老年协会建设,是党的群众路线在老龄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为促进全市老年事业的深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及省和南通市有关要求,现就加强我市基层老年协会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层老年协会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指导思想:基层老年协会要在各级党委、政府和老龄工作部门的领导下,坚持“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工作方针,围绕“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总体目标,按照政治上引导老年人、权益上维护老年人、生活上关心老年人、精神上慰藉老年人、舆论上代表老年人的要求,积极开展各项老龄工作,促进老龄事业健康发展。
主要任务:组织老年人学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教育老年人遵纪守法,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倡导文明,崇尚科学;关心教育下一代,弘扬敬老、爱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宣传贯彻老龄法律法规,积极调解家庭邻里纠纷,支持和帮助老年人应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组织开展健康向上、丰富多彩的老年文体活动,满足老年人的精神文化需求;传授文化科技知识,发展当地经济,兴办老年产业和社会公益事业;发挥自身优势,协助基层领导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加强老年活动阵地建设,参与老年福利设施管理,实现老年人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
二、基层老年协会的组织建设
依据基层老年协会的性质和任务,老年协会应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由协会会员按照章程规定程序选举产生。镇乡(街道)和村(居)老年协会应向市民政局备案,并在镇乡(街道)民政办(社会事务办)和村(居)委会增挂老年协会的牌子,分别与其合署办公。
基层老年协会会长、副会长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年龄相对年轻(原则上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热心老龄事业,组织协调能力较强,奉献务实精神好,在老年人中有一定威望和影响。镇乡(街道)分管民政、老龄工作的领导干部担任会长,事务办副主任(或民政负责人)担任副会长,从退休的干部、教师中挑选2名专职从事协会工作。村(居)老年协会会长、副会长一般从村(居)负责人岗位退下来的同志担任,或从其他退休干部、教师中物色人选。
各老年协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内设宣传教育、维护保障、调解协教、治安环保、文体活动等小组,组织老年人在本辖区内开展活动。
老年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老年人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1)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2)审查批准协会的工作报告、财政报告和各项决议,讨论决定协会的重大事项;(3)推选协会领导班子。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三、基层老年协会建设的基本标准
(一)组织健全,内部网络完备,任务明确;协会凝聚力强,发挥作用明显,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
(二)章程规范,台账资料完备,定期换届和召开会议。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服务设施齐全,功能完善,管理到位。经费有保障,能基本满足工作需要。
(四)老年文化教育、体育娱乐活动内容丰富,健康向上,老年人参与程度高。
(五)为老服务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培育良好,作用显著。
(六)能及时调解老年人遇到的赡养、照料、婚姻、住房等家庭纠纷,对困难老人给予及时救助,老年人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四、基层老年协会建设的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热情关心支持基层老年协会建设工作,积极推荐人选,抓紧帮助搭建好本级老年协会班子。在成立本级老年协会的基础上,督促指导村(居)老年协会的组建和协会工作的业务指导,调动老年协会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形成支持老年协会工作的合力,努力推进当地老龄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要认真贯彻老龄工作各项政策法规,积极为老年协会的发展创造条件,切实帮助协会解决实际困难,形成与政府行为相匹配的老年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保护、自我服务和服务社会的网络。
(三)各老年协会要切实加快“五有”建设,即做到有班子、有制度、有阵地、有活动、有工作台账(包括当地老年人口、老年人生活状况、老年人健康和思想状况、贫困老人帮扶措施等),对协会章程、组织机构、工作制度、财务状况要适时予以公示。
(四)各镇乡(街道)的老年协会必须于6月底前全部建成。各村(居)老年协会于8月底前全部建成。
中共启东市委组织部
启东市民政局
启东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二О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