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4955-2/2020-00071 | 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扶贫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启东市民政局 | 文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2020-05-26 | 发布日期: | 2020-05-26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致力脱贫攻坚,筑牢民生兜底保障,更多惠及残疾人民生福祉。根据《省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苏政发〔2016〕15号),南通市民政局、财政局、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通民发〔2020〕25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启东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启政发〔2016〕76号)、《关于印发启东市城乡无固定收入重度残疾人员生活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启政发〔2008〕60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对象进行扩面并确定发放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一)扩面发放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本市户籍;
2. 持有有效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3. 残疾等级为三级、四级的精神或智力残疾人;
4. 低保家庭外残疾人;
5. 无固定收入。
(二)发放标准:
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20%发放。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中的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按启政发〔2016〕76号文件执行,不得重复享受。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一)扩面发放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本市户籍;
2. 持有有效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3. 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听力、言语或多重重度残疾人。
(二)发放标准:
护理补贴按城镇120元/月·人、农村80元/月·人标准发放。已享受长期照护保险待遇的残疾人不重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三、关于固定收入的认定
固定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等,参照《启东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启政规〔2013〕1号)相关规定执行。以下情况视为有固定收入:
1. 通过各种就业形式享有工资待遇的;
2. 在工商部门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
3. 享受养老保险、退休金和退职、退养待遇的;
4.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
5. 领取各类定期补助的;
6. 从事年度营业时间6个月以上的农副业规模经营的;
7. 因残疾获得经济补偿的。
其他特殊案例认定由各区镇(街道)组织民政、财政、监察等相关部门组成会商小组,会商确定。
四、相关要求
(一)发放要求
各区镇(街道)要严格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启东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启政发〔2016〕76号)文件做好残疾人二项补贴发放管理 工作。对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本人有固定收入但收入低于补贴发放标准的,实行差额补助。要广泛宣传政策,向社会公开办理流程和补贴标准,落实工作措施,做好政策衔接,确保不发生错发、重发、漏发的现象。
(二)定期复核
要按照《关于做好民政服务对象户籍信息比对工作的通知》(启民发〔2019〕73号)文件要求做好信息动态比对工作,残疾人死亡或户籍迁出后次月应停止发放两项补贴。
(三)办理流程和资金保障
办理流程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启东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启政发〔2016〕76号)文件相关要求执行。所需资金纳入残疾人两项补贴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四)发放时间
残疾人两项补贴按季度发放,于每季度首月上旬发放上季度补贴。
本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
启东市民政局
启东市财政局
启东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0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