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市地名管理方法》解读
来源: 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9-12-19 16:28 累计次数: 字体:[ ]

近年来地名命名需求变大,汇聚了大量民生需求,今年5月,我局会同公安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着手启东市地名管理办法的政策研制工作。先后参阅了中央、江苏、南通等相关政策文件,了解学习了苏州、南通等地经验,结合启东实际,我局起草了《启东市地名命名管理办法》。2019年9月26日,《启东市地名管理办法》经过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讨论通过。

《启东市地名管理办法》总共三十条,分别为组织领导、适用范围、办理程序、细化相关规定等方面。

一、关于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地名委员会统一组织和综合协调全市地名管理工作。地名委员会成员单位及其工作职责,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市地名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市民政部门是我市地名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负责地名管理工作。公安、自然资源、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行政审批、市场监管、文化旅游、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名管理相关工作。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协助市民政部门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二、适用范围。本市范围内道路、居民小区、大型建筑物(群)、专业设施、休闲旅游文化设施、门楼牌号等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标志设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三、办理程序。市区道路的命名、更名,按照道路建设职责划分,由相关部门向市民政部门申报;市民政部门审核、公开征求意见,提交市地名委员会讨论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城镇路、街的命名、更名,由所在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向市民政部门申报。市民政部门审核、公开征求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巷(里、弄、坊)的命名、更名由相关部门或所在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向市民政部门申报。市民政部门审核、公开征求意见后进行审批。 居民小区的命名、更名,由建设单位向市民政部门申报。市民政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高层建筑、商业中心等大型建筑物(群)的命名、更名,由建设单位向市民政部门申报。市民政部门审核后进行审批。地理位置显著、影响力较大的大型建筑物(群)的命名、更名,市民政部门批准前应当取得市人民政府同意。港口(码头)、轨道交通、公路(含农村公路)、桥梁、隧道、河道、水库等专业设施和公园、广场、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等休闲旅游文化设施的命名、更名,由建设单位或者管养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向专业主管部门申报。专业主管部门书面征求市民政部门意见、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进行审批,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重大专业设施、休闲旅游文化设施的命名、更名,专业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取得市人民政府同意。

四、细化相关规定。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地名规划,反映当地历史、地理、文化和经济特征。一地一名,名实相符。地名应当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不得单独使用专名词组或者通名词组作地名。使用规范汉字,符合汉语语法,通俗易懂,含义健康,不使用生僻字。本市范围内的行政区划地名之间、自然地理实体地名之间、区域地名之间、设施地名之间、纪念地和旅游地地名之间专名不得重名;本市范围内的居民地、城镇道路、高层建筑物或者综合性大型建筑群地名之间,除派生关系外,专名不得重名。前述不得重名范围内的地名,应当避免使用同音字(含启海方言)。社区、建制村等区域名称以及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应当与所在地地名相统一。一般不得使用人名、外国地名、企业名、产品名、商标名命名地名。因特殊情况确需使用的,应当遵守国家和省、南通市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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