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4955-2/2023-00222 | 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社会福利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启东市民政局 | 文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2023-05-29 | 发布日期: | 2023-05-29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关于加强全市养老服务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 |
各区镇(街道):
为深入贯彻《省政府关于推动养老事业和产业发展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苏政规〔2023〕7号)精神,着力构建供给高质量、普惠高水平、享老高品质的“苏适养老”服务体系,更好满足广大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现就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以及中央、省、市决策部署,进一步推动全市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确保接受服务的老年人安享美好养老生活,确保养老机构服务水平不断提高。
二、监管原则
养老服务机构监管坚持依法实施、分级负责、属地为主、部门协同、公开高效原则。建立健全政府部门依法监管、机构主体依法履职、服务对象及家属主动监督、社会舆论公开监督的养老服务机构监管体系。
三、监管范围
在本市行政辖区内从事养老照料服务的养老机构、日间照料中心、城乡标准化居家养老站点(中心)等。重点对藏匿在小区、村镇的“双未”(既未在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进行工商法人注册、民办非企业(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登记,又未在民政部门备案,含已法人登记但未备案)的黑机构、黑站点进行排查,加强源头管控,严防不符合养老服务从业条件的养老机构进入养老服务市场。
四、监管内容
具体内容包括:
(一)政策标准实施情况。制定出台的养老服务领域重要政策措施、重要改革事项、重要标准宣传贯彻和落实等。
(二)安全管理情况。养老服务机构的设施设备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建筑安全、医疗安全、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金融风险防范等。
(三)机构运营情况。养老服务机构的运营状况、服务设施用途变更、服务质量和服务人员状况、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老年人权益维护情况。落实老年人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社会优待、宜居环境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督促养老服务机构规范签订服务合同,及时查处受理举报的欺老虐老行为。
五、监管职责
各区镇(街道)履行养老机构管理属地责任,负责养老机构日常运行监管,发现问题及时督促解决。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支持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部门监管职能。对未经备案而从事养老服务的,指导和督促履行备案管理手续,达不到备案管理条件的,坚决予以取缔。
六、监管方式
(一)前置介入。区镇(街道)在获知本辖区法人、自然人具有开办养老机构意愿后,主动上门进行现场指导,告知其备案要求,提醒其按备案要求进行建设,对明显不符合备案要求的,要求其停止建设。
(二)例行检查。区镇(街道)至少每3个月组织一次检查,通过现场核验的方式,深入基层、深入现场对养老服务相关情况进行检查督查。可采用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方式,对养老服务相关情况进行监管。
(三)专项督查。市局牵头组织市消防、市监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对养老服务领域重大事项实施的专项督查。对养老服务机构在消防、设施设备、食品药品、建筑安全等方面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立一院一册,实施持续跟踪落实制度。
(四)日常排查。建立村(社区)、区镇(街道)发现和处置擅自从事养老服务(入住、托养老年人)专项报告制度,每季度向市局作专项报告(联系人:蔡焕钰,联系方式:68263945)。对擅自从事养老服务的,区镇(街道)应及时下达停业通知书。符合基本条件的,鼓励和支持其完善条件,进行养老机构备案;不符合基本条件的,由区镇(街道)妥善安顿老年人后,实施停业并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置。
七、处置措施
养老服务机构在运营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法追究养老服务机构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服务协议的,应承担违约行为的有关责任。对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且拒不整改以及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事故发生的养老服务机构,依规由相关部门注销养老服务机构法人资格。因经营不善主动注销法人资格的,由区镇(街道)协助机构妥善疏散在院老人后,停止运营。
启东市民政局
2023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