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4955-2/2024-00435 | 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其他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启东市民政局 | 文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2024-10-21 | 发布日期: | 2024-10-21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发放的通知 |
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发放的通知
:各区镇(街道)民政业务部门
为确保财政资金拨付安全,同时维护好本市养老机构市场的良性运营,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启政发〔2016〕24号)对于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的工作指引,经市局研究决定,进一步规范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发放细则,具体如下:
一、补贴范围
完成养老机构备案登记,由民政部门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工商登记核发的《营业执照》或在编办完成事业单位登记且取得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在有效期内。
二、补贴标准
(1)养老护理院。对已符合条件并同时取得卫健委核发“老年护理院”批准证书或批复的养老护理院,给予每张新增护理型床位1万元的一次性床位建设补贴。
(2)普通养老机构。对已符合条件的普通养老机构,给予每张新增床位5000元的一次性床位建设补贴。
三、发放方式
床位建设补贴分两次、每次拨付应补金额的50%,养老机构投入运营6个月,入住率达15%时,可申请第一笔建设补贴;正常运营满一年,入住率达30%时,可申请第二笔建设补贴。如机构入住率考核未达标,建设补贴延后至机构入住率达标后再行发放。符合申请条件的新建养老机构可及时向所在区镇(街道)民政业务部门进行申请(申请表详见附件)。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新建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申请表
2024年10月21日
启东市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