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4955-2/2019-00181 分类: 其他\其他    通知
发布机构: 民政局 文号:
成文日期: 2019-12-20 发布日期: 2019-12-20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启东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启东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来源: 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9-12-23 08:56 累计次数: 字体:[ ]


第一条 为规范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民政局的政府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应当予以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三)项规定情形的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

第三条 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四条 对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及有关重大决策的情况;

(二)发布的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措施;

(三)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及办事指南;

(四)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五)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方式、减免政策及其依据;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五条 对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于信息生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六条 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在启东市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开,同时可以根据需要,通过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

第七条 除应当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向市民政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采用上述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当面口头形式提出申请。

第九条 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一)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府信息;

(三)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府信息;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

(五)不属于本委掌握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或者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条 对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可以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不能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经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市民政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必要时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

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府信息复制件的,各科室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符合该政府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第十二条 定期编制和公开政府信息目录。政府信息目录包括公开的事项、期限和形式等。公开的事项、期限或者形式发生变化的,各科室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政府信息目录进行调整和更新,并报政府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各科室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对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制作、形成、获得或者掌握的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在7日内报送,经审核后,按照本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