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 发布时间:2008-03-28 13:46 累计次数: 字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市政府关于启东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启政发〔2008〕75号)及《启东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考核办法》(启政公开发〔2008〕1号)文件精神,结合民政系统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条例》的公布施行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举措,是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是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行政体制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我市法治政府和依法治市建设的一项重点工作。认真贯彻施行《条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和技术性很强的系统工程,也是树立“小政府,大服务”管理理念的重大举措,施行《条例》的准备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为此,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要充分认识政府信息公开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规范和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扎实有效的措施,改进各方面工作,切实把《条例》施行的各项准备工作做好做实。
二、进一步明确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时限
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内部事项、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以及按照规定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外,都要如实主动公开。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在信息发布或产生之日起30天内必须在启东市民政局政府信息目录中发布,网上发布不得设置阅读访问障碍。
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网站提出的依申请公开信息,依法应该公开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依法属于免于公开的应明确给予解释。
按照“合法、全面、准确、及时”的要求公开政府信息,已公开的政府信息发生变化或失效时,必须及时更新。
三、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
各单位、各科室要根据《条例》的规定,将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民政政务信息及时主动予以公开。
(一)民政部门应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为:民政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局主要职责、领导分工;民政中、长期发展规划;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申请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等情况。
(二)建立健全公开工作制度和考核制度。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要做到认真负责处理,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各单位、各科室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应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采取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考核、验收。
(三)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核机制。政府信息分为公文类政府信息和非公文类政府信息两种,公文类信息由拟稿单位、部门提出公开申请,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长签发;非公文类信息由相关单位、科室提出公开申请,经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长签发。在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形成之初,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长在签发时直接明确该信息的性质(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免于公开和部分公开中的某一类),没有签发的不得向社会公开。人秘科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统一管理、网页制作及信息公开发布等工作。各单位、各科室根据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能工作,负责及时提供本单位或本科室政务信息公开相关材料。涉及跨部门且需公开的政府信息,要报请领导同意后,及时与相关部门共同协调、研究。
四、认真编制民政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
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基础。各单位、各科室要按照全市统一要求,采用上下同步、分级组织的办法,务必在2008年3月底或4月初完成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任务,并在政府公众信息网站或民政部门信息网站公布。
(一)编制民政政务信息公开指南的基本要求
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是民政行政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对外说明和服务承诺,是为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方便快捷地查询、申请政务信息公开提供的方法指导。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民政政务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我局民政政务信息暂按机构职能类信息、政策法规类信息、规划计划类信息、业务工作类信息、行政许可类五个方面分类。各单位、各科室要围绕这五个方面认真清理,将本单位、本科室应主动公开的事项全面列出,科学编排,并明确获取方式,方便群众查询。
(二)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基本要求
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是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前提,有利于提高政府信息的管理水平,方便群众按图索骥,找到自己需要的信息,也可为信息公开的监督检查、绩效考核提供依据。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局属各单位在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时要做到全面、系统,要覆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全部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编制,每年更新一次。当前,要按照由近及远的原则,重点对民政政务信息,特别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进行全面清理,并根据《保密法》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科学界定公开和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凡属于应当公开的必须按规定纳入公开目录。
五、努力为《条例》的实施提供各项保障
(一)切实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是一项复杂的、长期的系统工程,只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才能取得明显成效,达到预期目的。我局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资料实行部门负责、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局成立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纪委书记、分管人秘科的副局长担任,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秘科,办公室成员由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二)积极开展教育培训工作。政务信息公开是一项新的工作,需要加强宣传教育,营造《条例》实施的良好社会氛围。要加大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条例》的执行能力。办公室要把《条例》列为领导干部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习培训的重要内容,把《条例》的要求融入业务工作之中,提升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三)畅通政务信息公开渠道。局属各单位要明确信息公开查阅、索取场所,以确保本部门本单位公开信息的查阅和提供。并根据不断变化的情况适时变更、增补、撤销或终止相关政府信息内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四)加强监督考核。局属各单位要将信息公开工作作为政务公开考核和评议的重点,加强绩效分析和研究,完善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内容。要完善对违反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的处罚,健全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应用到年度考核中。
(五)落实工作人员和经费。各单位、各科室要把政府信息公开作为一项重要的、长期性的日常性工作,坚持日常维护和信息更新并重,最大限度地满足公众对政府信息的需求。要明确专人为本单位、科室的政府公开信息送审、发布员,认真做好本单位、科室拟公开信息的梳理、送审、录入工作。要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经费保障机制,以保障工作的正常开展。
贯彻实施《条例》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任务繁重。局属各部门要树立大局观念和全局意识,切实组织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各单位要在每年1月底前对上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市局报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以利及时总结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