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制度》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09-03-30 13:49 累计次数: 字体:[ ]

现将《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启 东 市 民 政 局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规范信息公开行为,确保国家秘密信息安全,保障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江苏省党政机关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参照《启东市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试行)》,结合民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制度适用于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应贯彻“既保证政府信息及时准确公开,又确保国家法律保护的秘密信息安全”的方针,遵循“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未经解密并准予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公开与保密界限不清的信息不得公开”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严格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副局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科室负责人任成员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局办公室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  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六条  结合工作流程和特点,由局办公室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第七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机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八条 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科室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局办公室提出审查意见;
(三)报相关科室分管领导审查;
(四)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九条 不同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我局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十条 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局机关各科室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局办公室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人员应当提出“公开”、“免于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三条 局办公室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第十四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我局提出申请,要求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六条 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市政府关于启东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启东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机关各科室以及依法履行行政职能的局直各单位(以下简称公开义务人)依据公开权利人的申请公开其政务信息,适用本制度。依申请公开受理部门为局办公室。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公开义务人在其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拥有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文件、数据、图表等资料。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需要获取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依法向公开义务人提出申请,经公开义务人审查,向公开权利人公开符合一定条件的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四条  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可以根据“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规定,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公开义务人提出。
第五条  公开权利人有权根据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向公开义务人申请公开以下内容:1、规范性文件;2、有关违法违纪事件处理情况;3、部门预算、决算和实际支出以及审计情况。下列政府信息将不予公布:1、班子成员廉洁自律情况、内部财务收支情况,内部审计结果以及内部人事管理情况等内部政府信息;2、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3、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4、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局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应当当场登记,自登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提交相关单位或科室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1、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2、属于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和依据以及救济途径;3、属于主动公开且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公开权利人;4、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指引告知公开权利人;5、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公开权利人更改、补充申请。公开时间自公开义务人作出公开决定之日起,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第七条  公开义务人答复公开权利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得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
第八条  公开义务人违反本规定,对公开权利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政府信息,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违反规定乱收费,一经查实,将启动政务公开责任追究程序。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