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医养融合发展的实施方案
来源: 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6-09-01 10:57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街镇(园区)、各医疗卫生机构、各养老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4号)、《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 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4]39号)、《省民政厅、卫计委、财政厅、人社厅关于全面推进医养融合发展意见》(苏民福[2014]26号)、《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启政发[2016]24号)等精神,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提升老年人的生活质量,现就我市社会养老与医疗机构结合服务工作提出如下落实方案。
一、工作目标

实现养老和医疗康复资源共享,服务便捷,各类养老服务机构(护理院)医疗服务功能更加完善,与医疗机构合作更加紧密,医养融合模式更加成熟,医疗护理水平逐步提高,2016年底护理型床位占机构养老床位达36%,到2020年护理床占比达50%以上。 
二、工作措施
(一)抓好基础工作,开展社区老年人便捷服务。

1.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开展全市60周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状况摸排工作,每年提供一次健康管理公共服务,建立健康档案,为开展医养结合工作提供准确的信息资料。
    2.完善医院服务功能。各医疗机构要积极支持和发展为老服务,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做好老年慢病防治和康复护理。强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的医疗康复功能,实现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
    3.强化社区老人医疗服务。各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强化社区健康养老工作,加强老年人健康指标监测和信息管理;定期开展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健康教育指导,提高社区为老年人提供日常护理、慢病管理、健康教育等服务的能力。
(二)健全联系制度,推进养老机构医疗服务。
    1.推进医养结对联系制度。全市各养老服务机构要与当地医疗卫生管理机构建立联系服务制度。2016年起,所有持证养老机构就近与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医疗卫生和保健服务合作协议;医疗卫生机构低偿为入住养老机构的老人开展“三个一”服务活动(即每年一次体检,每月一次健康知识讲座,每周一次巡诊),同时,明确相应医疗机构的服务职责,细化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的具体内容,规范定期检查和重点监督机制,方便罹患重疾病老人得到及时服务和救治。
    2.打造健康养老服务快车。对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老年人按照健康档案记录情况,逐步完善养老基本信息和医疗健康信息,并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保证养老机构的疾患老人得到及时救治。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开通医疗救治绿色通道,对养老服务机构转送的老年病人,在挂号、就诊、检查及办理住院手续等方面提供帮助,进一步方便老年人快速救治。
    3.不断完善医疗保险机制。对持证养老机构申请内设医疗机构,符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准入条件的,要优先纳入定点范围,入住的参保老年人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积极完善医保报销制度,切实解决老年人异地就医结算问题。
(三)合理资源配置,扶持和发展推进医养机构建设。
    1.扩大医养结合转型。要适应社会老龄化发展趋势,在不影响基层卫生院从事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前提下,鼓励闲置床位较多的基层卫生院进行医养结合型转型改造,至2020年,全市建成并运行护理院不少于10家。
    2.鼓励增设卫生设施。床位数在200张以上的养老服务机构,应设置医疗机构或卫生室、医务室,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便捷的医疗服务。根据入住老年人数量和老人服务需求,床位数在100-200张的养老机构,尤其是失能、半失能老人的床位占比50%的养老机构,设立卫生室、医务室等卫生设施,配备必要的非处方药、医疗器械、康复器具等,并聘请具有职业资格的医师、护士提供基本的医疗护理服务。卫生部门应对养老机构设立卫生室、医务室和护理院给予大力支持,积极提供便利;符合条件的,卫生部门要为其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全面推行康复服务。各类养老服务机构都要配备康复设备,全面开展康复服务。床位数在100张以下的养老机构应设立康复区,100张床位以上的养老机构应设立康复中心,配备专业康复人员或引入专业的康复机构,开展专业化的康复服务。政府要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配备康复辅助器具,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提供资助。到2020年,50%的城市社区和有条件的农村社区要设立适合老年人的康复场所。
(四)重视人才培养,加强专业护理队伍建设。
    1.落实人才培训制度。充分利用市职业技术学校、养老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等师资优势,加快培养老年人护理方面的专业护理队伍,培训专业养老服务人员,尤其是要选送专业医生、执业护士、管理人员和养老护理员到省、市、先进地区进修培训,不断强化医养融合发展的人才保障。按照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规范,逐步对管理和服务人员落实持证上岗制度,全面提升养老机构护理水平。
    2.加强护理人才培养。要加大养老专业服务人才的培训力度,加强养老服务机构执业医生、护士和养老护理员等培训,不断强化医养融合发展的人才保障。鼓励医疗机构内优秀的执业医师和执业护士到养老机构中轮岗服务。鼓励大中专院校和护士专科学校毕业生到养老服务机构和社区从事养老服务工作。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应纳入卫生部门统一管理,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技术准入和推荐评优等方面,与其他医疗机构同等对待。 
    3.组建志愿者队伍。要利用好医疗机构现有资源相对集中的优势,倡导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在每个镇街(园区)组建一支规范适度的服务志愿者队伍,并积极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为老服务活动。健全为老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机制,动员和吸引更多的民间为老服务志愿者参与为老服务。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社会养老与医疗结合服务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体现,是健全我市养老服务体系的又一重要举措,也是提升我市养老服务水平的迫切愿望。为加强养老医疗服务工作的领导,市民政、卫计委、财政、人社等部门成立市社会养老与医疗结合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指导全市养老医疗服务工作。各镇街(园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辖区的社会养老医疗服务具体工作,积极为养老服务机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医疗服务抓好人员及设施配置,为老年人健康管理创造有利条件,同时要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
   (二)强化分工协作。民政、卫计部门要科学规划辖区内的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实现养老服务资源和医疗卫生资源的有效衔接,全面推进医养融合发展;2016年底,完成养老机构医养服务全面对接,并逐步将医养服务向居家老人延伸。财政部门要加大推进医养融合发展、加强护理院建设的资金扶持力度。人社、卫生部门要为养老机构申请设立医疗机构和申请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提供便捷服务,优先受理、优先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范围。
   (三)突出政策引导。民政、卫计委、人社、财政等部门要落实资金扶持政策,加大资金的扶持力度,促进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机构、社区和居民家庭,推动医养结合发展。
     1.护理院建设补贴。对同时取得卫计委核发“老年护理院”批准证书或批复、民政部门核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的以自建产权用房举办的养老机构,按每张护理型床位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
    2.护理院运行补贴。对已开业6个月以上且正常运营的护理院,按老人入住实际月份和占有床位数,给予每月每张80元的运营补贴。
    3.护理人才岗位补贴。对取得国家养老护理员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后,在养老机构护理岗位连续从业2年以上的人员,分别给予每人3000元、2000元、1000元、500元一次性补贴。
    4.医疗服务补贴。对持证养老机构就近与医疗机构签订合作协议且医疗机构按协议为入住老人提供服务的,其医疗服务费按每人每年200元计缴(按年平均入住老人计)。市财政实行“以奖代补”,其中80%由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负担,20%由养老机构负担。
   (四)落实督促检查。市民政、卫计委、人社部门要加强对全市养老与医疗服务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发现、整改为老人提供诊疗服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高服务质量。市卫计委要把养老医疗服务工作纳入对各医疗机构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市人社局要将基层支持和落实养老机构老年人医保等报销情况纳入考核内容。市卫计委、民政等部门要细化考核措施,定期开展检查,确保医养结合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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