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4955-2/2023-00389 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社会福利    通知
发布机构: 启东市民政局 文号:
成文日期: 2023-08-16 发布日期: 2023-08-16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印发《启东市居家和社区养老助餐服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启东市居家和社区养老助餐服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来源: 启东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3-11-09 15:24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区镇(街道)民政业务部门:

经研究,制定《启东市老年人助餐服务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启东市民政局

2023年8月16日

启东市老年人助餐服务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省民生实事项目,进一步建立健全启东养老服务体系,全面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不断满足居家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市场参与。积极发挥政府在助餐服务管理中的引导、监管作用,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支持和鼓励市场主体参与,推进助餐服务的安全化、规范化、信息化,有效提高养老助餐服务供给能力,为老年人提供更丰富、更多样、更优质的餐品和服务。

(二)智能服务,精准管理。坚持以老年人实际用餐需求为导向,建立“互联网+助餐”模式,利用大数据管理平台和智能助餐设施,在助餐点用餐的老年人可通过人脸识别即时享受助餐补助,实现助餐服务信息化、便利化。

(三)以人为本,规范运营。民政局与助餐点签订助餐管理服务协议,实现助餐点运营管理标准化,推进助餐服务高效运行。建立助餐点公告公示制度,对基本服务内容、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服务人员健康证等重要事项及时公告公示。助餐点需制定荤素搭配、营养均衡、适老食用的菜谱,明确食品安全标准、菜品价格、服务标准等事项,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确保不发生食品安全责任事故。

二、助餐点管理

(一)助餐点确定

通过综合考察选择全市范围内经营状况及社会信用良好的餐饮单位或个体户分批次进行备案。助餐点接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二)助餐点建设

助餐点确定后,由民政局进行助餐点内部改造和环创布置,安装智能结算系统,利用“启东养老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综合管理。

(三)助餐点补贴

助餐点开展运营后,根据运营情况,给予一定的服务运营补贴,具体补贴金额依据试行情况再进行明确。不直接享受服务运营补贴的助餐点,由民政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安排工作人员上门配合。

(四)助餐点退出机制

助餐点存在违反运营规范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民政局有权单方面取消其助餐点资格。如遇实际经营问题,餐饮企业不再愿意承接助餐点服务,可向民政局提出申请,退还相应设备后,不再承接助餐服务。

三、助餐方式

(一)到指定助餐点就餐

符合助餐补助条件的老年人需提前携带身份证件,前往就近的村(居)委会完成首次的基本信息认证。信息认证后,老年人到指定助餐点就餐时,可直接通过人脸识别享受助餐补助,扣减餐费。

(二)送餐上门

老年人通过小程序或电话的方式进行订餐,助餐点为其开展送餐上门服务。市区配送范围:北至中央大道、南至世纪大道、东至城东中心路、西至林洋路;区镇配送范围:助餐点周边3公里范围内。

四、助餐补助对象及标准

(一)补助对象

具有启东市户籍且年满60周岁及以上有助餐需求的老年人

(二)补助标准

1、到助餐点就餐的老年人分别按60-79周岁、80周岁及以上2元、3元的标准进行补助。每人每天至多享受一次助餐补助。

2、送餐上门服务的老年人不享受助餐补助,只享受送餐配送补助(3元/餐)。

五、资金结算方式

助餐补助和送餐补助都不直接发放给补助对象。各助餐点按月上报上门用餐和送餐人数及补助金额,经市局审核后,直接与各助餐点结算。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开展养老助餐服务的重要性,明确责任分工,压实主体责任,加强组织协调,形成助餐合力,科学推进养老助餐服务工作。市民政局作为牵头部门,要应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加强对助餐服务管理工作的规范引导、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推动助餐点不断提升服务质量。

(二)加强监督管理。强化政府在落实信息共享、深化绩效管理、持续加强监管等方面的职责。市民政局要联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助餐服务检查,重点关注助餐点食品安全责任落实、进货溯源、餐具消毒等环节是否合规;同时,组织人员对助餐点进行“四不两直”检查,重点关注助餐点挂牌公示、用餐环境卫生、菜品质量、工作人员服务态度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坚决消除安全隐患。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区镇(街道)民政部门要积极帮助有助餐需求的老年人进行身份信息认证,打通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同时,要利用各级媒体大力开展老年助餐服务宣传,通过社区微信群、公告栏等媒介推送相关暖民心老年助餐服务信息,通过发放助餐服务告示和致广大居民的一封信,广泛营造宣传服务氛围,让更多老年人知晓助餐服务,享受幸福“食”光。

本《实施方案》由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老年助餐服务食品安全工作指引

附件1:

老年助餐服务食品安全工作指引

一、老年助餐服务基本要求

开展老年助餐服务食品安全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江苏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经营者应取得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加工制作应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有关要求,且最近3年内无食品安全重大违法记录。

二、食品安全自身管理要求

(一)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江苏省食品安全条例》等规定,建立健全和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开展食品安全自身管理,按规定做好重点环节的记录。

(二)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应依法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三)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应按照规定,自行组织或者委托社会培训机构,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

(四)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并定期对本单位食品安全状况和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供餐,并依法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食品加工供应过程要求

(一)老年助餐服务机构按照原料控制相关要求,做好食品原料的索证索票、查验登记和贮存过程管理等工作,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开展食品安全信息追溯。

(二)老年助餐服务机构不得加工制作、配送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三)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应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规定,严格执行食品加工烹饪、防止交叉污染、膳食时间温度控制、餐具工具清洗消毒、加工操作环境卫生管理、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等食品安全要求。


(启民发〔2023〕106号)关于印发《启东市居家和社区养老助餐服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