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主要职能(2010年)
来源: 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0-11-05 00:00 累计次数: 字体:[ ]

(一)研究草拟全市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研究拟订全市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民政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二)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办理审批我市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和注销登记;监督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查处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民非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三)组织、指导拥军优属工作;检查督促我市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落实;承担追认革命烈士和审核上报革命烈士褒扬工作;审核上报革命伤残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伤残等级评定、调整;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含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参战涉核人员生活补助、老复员军人、老伤残军人遗属生活补助;负责下岗失业志愿兵的日常维稳工作。

(四)负责退伍义务兵、退伍士官、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协调、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服务管理工作;组织和指导退役士兵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指导军地两用人才培训。

(五)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灾情,研究提出救灾方案;管理和分配救灾款物,承担国内外对市政府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工作,检查和监督救灾和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指导、协调灾后重建和灾区的生产自救工作;指导城乡关爱救助站建设与管理;负责三峡移民管理。

(六)负责城乡社会救助,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督查;负责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和其他特殊对象的基本生活救济救助工作;负责重度残疾救助对象的审核审批和生活救助工作;组织、指导慈善(基金会)工作;组织、指导对外地区的社会捐赠等对口支援工作。

(七)负责中心敬老院建设和五保户的供养管理工作;指导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建设与管理;

(八)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进城乡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乡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推动城乡社区建设;指导城乡社区民政工作服务站建设与管理;指导社区人才队伍建设;负责组织城乡社区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

(九)贯彻落实国家地名管理法律法规,承办我市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申报工作;承办我市行政区划名称、自然及人文地理实体的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申报工作;组织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管理地名档案和地名信息系统;管理行政区域界线界桩标志;参与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

(十)拟定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承担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众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研究提出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和扶持保护政策,并贯彻实施。

(十一)贯彻落实和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负责婚姻登记管理工作;贯彻执行收养工作的法律法规,搞好收养登记工作。

(十二)宣传、贯彻国家关于殡葬改革的法律法规,推进殡葬改革;负责全市殡葬事业管理工作。

(十三)贯彻落实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实施意见,综合负责城市流浪乞讨人员(儿童)救助管理工作。

(十四)草拟我市老龄工作规定、规章;研究提出我市老龄工作发展的政策、措施和规划,拟定实施意见,并组织和监督实施。

(十五)负责福利彩票的发行销售和管理工作。

(十六)负责有关民政业务的行政复议工作;受理来信来访;指导民政系统信访工作;负责民政工作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十七)负责局机关民政经费、国有资产、基建任务等项工作;指导乡镇民政、直属单位的民政事业财务工作,负责民政财务内审工作,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管理。

(十八)研究提出加强民政干部职工队伍建设的对策、规章、负责干部职工教育、考核、培训等工作。

(十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