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科室:
经研究决定,现将《民政局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启东市民政局
2022年2月18日
民政局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民政系统行政执法工作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必须取得行政执法证。未取得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对出示证件的过程进行记录。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行政管理相对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第血亲关系;
(二)与行政管理相对人有利害关系;
(三)与行政管理相对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职权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
(二)以权谋私;
(三)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打击报复控告、举报者;
(五)其他违法失职行为。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申领行政执法证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执法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二)在行政执法岗位工作;
(三)经公共法律知识、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证书。
新录入的工作人员,应当在试用期满后申领行政执法证。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检查、调查案件,收集证据;
(二)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予以制止、纠正、给予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告知当事人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要加强民政系统行政执法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学习,不断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按要求参加学习、培训、考试和行政执法证年检。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