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市科学技术局(地震局)职能介绍
来源: 科技局 发布时间:2017-02-28 00:00 累计次数: 字体:[ ]

启东市科学技术局(地震局)职能介绍

根据《中共启东市委启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启东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启发[2010]6号),设立启东市科学技术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挂市地震局、市知识产权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上级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协调开展产学研结合工作职责。

(三)加强科技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职责,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推进全市创新体系建设。

(四)加强全市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科技工作、知识产权工作、防震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市实际,组织制订全市科技发展、科技体制改革和科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方针、政策,研究确定全市科技发展的重大布局和优先领域,推动全社会的科技进步。

(二)组织编制和指导实施全市科技发展、知识产权、防震减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全市科技统计监测和技术创新能力评价工作,牵头组织全市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综合运用财政、金融、税收等经济手段,多渠道增加对科技的投入;负责归口管理科技三项费用、科学事业费、科技支撑项目及重点实验室经费、科技基金及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风险投资等专项资金。

(四)负责全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引导、支持、帮助企业建设科技开发与成果转化机构;管理社会化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培育加速成果转化的服务体系;管理和引导咨询业的发展,承办科技咨询机构的信誉等级申报工作。

(五)承担市政府与重点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技合作的相关工作,组织项目的引进、消化、吸收、转化,扩大项目源,提高科技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支撑力度。

(六)组织实施全市科技支撑、高新技术产业化、技术创新、农业科技、社会事业、软科学研究和星火、火炬、新产品研制、科技成果推广、重点专利申请和实施资助、国际科技合作等重大科技计划;组织建设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技术基础设施;指导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科技创业园、民营科技园、软件园等创新基地的建设;负责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新产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申报工作。

(七)联系、指导民营科技企业,负责民营科技企业的认定申报工作,综合运用各种手段为民营科技企业服务,培育、壮大、优化民营科技产业。

(八)归口管理全市技术市场,制订有关技术市场的政策措施,组织和管理科技成果市场转化工作;会同有关方面审批和管理技术贸易机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机构、科技社团和科技咨询机构,推动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九)承担市政府设立的科技兴市功臣的评审工作,负责全市科技成果的登记、鉴定、评审、奖励和推广工作,管理社会力量设立的科技奖励事项。核发全市实验动物许可证。归口管理全市科技保密工作和涉及重大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协调工作。

(十)牵头组织全市知识产权工作,负责市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的日常工作;归口管理全市专利工作,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专利工作发展规划及计划;协调、指导专利代理、咨询、中介、开发等服务机构,指导和协调各地区、各系统、各单位的专利工作;依法调查处理专利纠纷和冒充专利的行为;组织指导专利技术实施及专利技术贸易工作;开展国际专利合作与交流,负责技术进出口中有关专利的审查确认工作;负责专利及有关知识产权的宣传教育与培训工作。

(十一)贯彻执行农村科技发展战略,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全市科技兴农发展规划、计划与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农业科技开发和农业科技成果产业化工作;指导全市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的建设;负责农业科技型企业、科技型农民专业合作社、科技特派员的认定申报工作;组织全市送科技下乡活动。

(十二)管理科技外事工作,组织实施我市国际科技合作、交流活动,承办对外科技交流、合作中有关团组、人员出国(境)初审事项;协同有关部门组织技术出口、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创新工作,审核技术出口事项。

(十三)参与研究全市科技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提出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积极性、创造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良好环境的相关政策建议;组织实施专业技术带头人带课题研修计划;组织协调全市科技普及工作。

(十四)指导、协调市各部门和镇(乡)、园区的科技管理工作、协同有关部门推动地区和行业的科技进步。

(十五)管理地震动参数区划,负责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全市重要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审查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从业单位和人员的资质和资格。

(十六)负责全市地震监测(群测群防)工作,负责地震震情和灾情速报,参与组织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提出本市地震应急预案和综合防御措施,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防震减灾法规与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组织指导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及成果的推广应用。

(十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