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于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
为了更好地向社会公众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特编制《启东市教育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必要时随时更新)。
根据《条例》,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需要向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信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公开。
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1.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与分类
本机关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信息范围包括:
机关简介——机构职能、机构设置、领导分工、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政策文件——教育工作、安全管理;
公告公示——教育系统重要党政决策、人事任免、财务收支、职称评定方面的公开内容;
计划总结——本局各类文件重点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统计信息——本局各类教育教学工作数据和资料;
部门预决算——局机关及其系统学校部门预决算;
人事信息——全系统人事管理信息。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政府公开信息的编排体系
本机关的政府公开信息按“类别—年度—生成时间”的体系编排;每条政府公开信息的公开目录包括索引号、信息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文件编号、发布机构、发布日期等内容。
3.政府公开信息的获取方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公共查阅室公开两种公开形式,咨询邮箱为qdjyjbgs@163.com;本机关设立的公共查阅室位于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726号教育大厦708室,开放时间:每天上午8:30至12:00,下午2:00至5:30,联系电话:(0513)83312350;传真号码:(0513)83322439。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还可通过以下公开方式获取本机关已公开的政府信息(各机关根据本单位情况进行选择):①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②会议、文件、便民手册;③公告栏、电子屏幕等;④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二、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信函、传真等途径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我们将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接受网上和信函、传真申请)
本机关指定办公室在正常工作日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部门的通讯地址:江苏省启东市教育体育局,邮编:226200;联系电话:(0513)83312350;传真号码:(0513)83322439。
(二)提出申请
申请表可向受理机构处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启东市人民政府网站上下载电子版本,具体网址为http://www.qidong.gov.cn。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在“启东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本机关电子邮箱(qdjyjbgs@163.com)即可。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单位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申请人能够根据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事先确定所需信息的索引号的,本机关将当场答复或者立即答复予以公开。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特别程序。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有关部门或单位提交书面申请。
(三)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即当场登记。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应当自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不同情况(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
l.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可以公开告知书;
2.属于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告知书;
3.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三、收费标准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施行。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本指南将适时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