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4696-8/2013-00310 分类: 教育    通知
发布机构: 教育局 文号:
成文日期: 2013-06-03 发布日期: 2013-06-03 有效性:
名称: 关于完善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病假期间生活待遇规定的通知
关于完善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病假期间生活待遇规定的通知
来源: 教育局 发布时间:2013-06-03 00:00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镇乡教管办,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各直属单位:

2006年工资改革后,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构成,基本工资由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构成。为了适当解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困难问题,有利于病休人员早日恢复健康,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本着按劳分配的原则,现就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规定如下

一、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发放

根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精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医院证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癌症、精神病患者除外),并经单位批准休养的,其病假期间的基本工资发放标准为:

(一)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基本工资。

(二)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照发。 

(三)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工作年限满二十年及其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

二、基础性绩效工资(岗位津贴、生活补贴)发放

根据江苏省人事厅《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待遇的通知》(苏人通〔1998〕130号)、中共启东市委办公室、启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启东市机关工作人员请假制度的通知〉》(启办发〔2006〕96号)精神,工作人员病休(癌症、精神病患者除外)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发放标准为:

(一)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岗位津贴、生活补贴全额发放。

(二)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岗位津贴停发,生活补贴全额发放。

三、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

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按照《关于印发启东市中小学校(幼儿园)教职工绩效考核工作指导意见和实施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发放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启教发〔2012〕118号)执行。

四、工作人员中,获得由人事部与国务院工作部门联合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和获得国家、省授予的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省级劳模,仍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五、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待遇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六、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从事有偿收入活动的,停发其病假期间的全部工资。
   七、工作人员病假应出具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经单位批准后,方可按本规定享受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八、工作人员病假(癌症、精神病患者除外)超过六个月以上不计连续工龄,当年不参加年度考核,不予晋升薪级工资。经指定医院检查可以恢复工作后,因工作过于劳累旧病复发或另患其他疾病需要继续休养的,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如原病未好,应将前后病假时间合并连续计算。

九、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启东市教育局

                                                    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