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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启东市教育体育局 文号: 启教委〔2020〕25号
成文日期: 2020-11-20 发布日期: 2020-11-20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启东市中小学校(单位)监督委员会工作规程》
《启东市中小学校(单位)监督委员会工作规程》
来源: 启东市教育体育局 发布时间:2020-11-23 10:27 累计次数: 字体:[ ]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按照省市委关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教育体育系统实际,现就规范中小学校(单位)监督委员会有关工作,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 组织设置和任职条件

第一条中小学校(单位)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委会)是校级民主监督组织,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对校级事务实施监督。

第二条 监委会由学校教职工大会或教代会选举产生,一般设委员5-7名,委员从人大代表、党代表、政协委员、中层干部和教职工代表中产生。镇教管办监委会一般设委员3-5名,由镇教代会或辖区内学校监委会成员会议选举产生。

第三条监委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主任原则上由学校现任纪委书记、纪检委员或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担任。根据实际,监委会成员应有一定比例的党员,同时有熟悉财会工作的同志(非现职财会人员)。

第四条监委会成员实行回避制度,除一名校党组织或校长室领导班子成员担任监委会主任外,其余成员均不得为学校党组织或校长室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亲属。

第五条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监委会的领导和组织下,可再成立若干工作小组,如纪检监督小组、党务校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等。

第六条监委会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学校教职工;

(二)思想政治素质好,坚持原则、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三)热心本单位公共事业,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了解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四)能认真履行监督职责。

第七条 监委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成员资格终止,由学校教职工大会或教代会按照有关程序补选新的成员:

(一)教职工大会或教代会测评中信任票数达不到应到会人数一半的;

(二)任职期间发生违纪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三)存在其他不宜担任监委会成员情形的。

第二章 工作职责和权利义务

第八条 监委会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协助党组织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二)维护党的纪律规矩,协助党组织查处违反党纪行为。

(三)持之以恒整治“四风”,推动作风行风建设持续向好。

(四)保持反腐高压态势,持续整治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

(五)深入推进标本兼治,完善党风廉政建设的制度机制。

(六)严格自身监督制约,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监督队伍。

第九条监委会成员依法依规对学校事务进行监督,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情权。监委会成员应至少有1人列席学校党组织和行政办公会议,了解学校重点工作开展情况,查阅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掌握党务校务的决策和管理执行情况。

(二)监督权。对学校“三重一大”事项、党务校务公开以及需要监督的其他事项进行民主监督。

(三)建议权。对学校管理制度不完善、执行制度不到位及决策违反规定等情况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四)调查权。经上级授权,对涉及本单位及教职工的信访举报或其他事项进行调查核实。

学校应为监委会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第十条监委会及其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反映问题;

(二)认真完成本单位党组织和教职工大会或教代会授权监督的事项;

(三)积极参加学校党组织、上级主管部门等组织的有关活动;

(四)模范遵守本单位规章制度。

第三章 工作内容和监督程序

第十一条监委会工作的主要内容是:

(一)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根据上级部署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及时向党组织提出全面从严治党的建议,协助党组织分解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任务,加强检查考核,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建设和反腐败各项工作。

(二)加强对政治生态监测评估。整体把握本单位政治生态状况并作出评价,协助党组织有针对性地、与时俱进地加强政治生态建设。

(三)加强对学校领导干部的监督。突出加强政治监督,加强对党内政治生活状况、民主集中制等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现象。

(四)加强对校党务公开情况的监督。对学校党组织“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党员履行义务、党员奖惩、党员发展和培养、后备干部选拔等情况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方位监督。

(五)加强对校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监督。对学校落实上级关于校务公开、民主管理的一系列政策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审核校务公开的内容、时间、形式及程序;广泛征求教职员工对校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意见及建议,并督促学校把教职工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及时公开。

(六)加强对“四风”问题的监督。坚决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常态化开展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推动作风建设持续向好。

(七)加强对师德师风突出问题的监督。严肃查处教师到校外培训机构兼职取酬、有偿补课、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违规推销教辅资料、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等突出问题。

(八)加强对学校财务资金的监督。定期召开理财会议,检查行政账账目以及集体资产处理情况,对学校所有开支票据和学校财务公开的内容进行审核。

(九)加强对学校食堂管理的监督。对学校食堂的日常管理进行全面监督,重点监督竞价采购、陪餐制度、食堂财务管理等执行情况。

(十)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的监督。对学校建设的工程项目进行全程监督,重点监督建设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情况和工程建设质量情况。

(十一)加强对学校干部任用的监督。对学校干部任用进行全方位监督,重点监督学校干部职数、选拔任用程序等规范情况。加强对拟提拔干部的廉政审查,对存在问题的拟提拔干部,建议停止或暂缓任用,防止“带病提拔”“带病上岗”。

(十二)加强对信访举报、执纪监督、案例查处等情况的分析研判。办理群众来信来访,引导群众依法信访,逐级信访,真正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协助学校党政查处教职工违纪违规行为。

(十三)发挥先进典型的引领作用。弘扬忠诚老实、公道正派、实事求是、清正廉洁等价值观,运用严重违纪违法典型案件,精准开展警示教育。

(十四)加强自身监督制约。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严格按照规定权限、流程、程序开展工作,坚决防止以案谋私、跑风漏气、执纪违纪问题。主动接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和监督,自觉接受外部监督、群众监督,坚决防止“灯下黑”。

第十二条 监委会实施监督时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收集意见建议。根据市局重点工作、学校党政决定的重大事项以及教职工大会和教代会决议事项,围绕教职工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广泛收集意见建议。

(二)提出监督建议。根据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按照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强化教育行风建设、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维护学校和教职工权益等工作要求确定监督事项。围绕监督事项,及时向学校党组织和校长室反映收集到的意见,提出工作建议。

(三)落实全程监督。对监督事项进行全程监督,认真细致、客观公正地监督学校决策事项的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对发现的涉嫌贪腐谋私、侵害群众利益等违纪违法问题,及时向学校党组织和市局报告。

(四)公布监督结果。通过公开栏、召开会议、个别反馈等形式及时公布监督结果,对教职工的询问质疑作出解释说明。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实行工作例会制度。监委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例会,研究部署工作,每季度安排一次校级“三重一大”集体审核活动,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或开展活动。

第十四条建立学习培训制度。监委会应定期开展集体学习,积极参加学校和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活动。认真学习政治理论、法律法规和全面从严治党方针政策,学习纪检监督业务及相关专业知识。

第十五条建立情况分析制度。围绕监督工作任务,定期分析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党务校务公开、群众诉求等方面的情况,总结经验,查找问题,研究措施和办法。

第十六条实行工作报告制度。监委会每学年都要向学校党组织和校教职工大会或教代会汇报工作。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监委会工作开展情况和年度工作计划、总结。

第十七条建立民主考评制度。由本单位党组织和教职工大会或教代会对监委会的工作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对其成员进行信任度测评。

第十八条建立工作台账制度。监委会每次开展工作,都应认真、如实记录,以备查阅。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程中所指的学校为全市各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各镇教管办和其他直属事业单位参照执行。各单位可根据本规程制定具体的工作细则。

第二十条 本规程由中共启东市委教育工委和启东市教育体育局党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