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4696-8/2019-00199 | 分类: | 科技、教育\教育 通知 | ||
发布机构: | 教育体育局 | 文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2019-08-30 | 发布日期: | 2019-08-30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启东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政策 |
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监管,规范收费行为,促进我市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切实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7〕9号)、《关于推进民办教育收费改革的指导意见》(苏价费〔2018〕69号)和《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意见》(苏发〔2019〕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明确我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办幼儿园收费
1.我市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最高收费标准调整为:省优质园500元/生.月,市优质园350元/生.月,合格园300元/生.月。
2.公办幼儿园为不满3周岁婴幼儿提供早期保育教育服务的(含小托班),收费标准在正常保教费收费标准基础上可以上浮,上浮额度最高不超过80元/生.月。
3.全日制公办幼儿园接受家长委托,在非保教时间(周一至周五下午4:30至6:00),为幼儿提供托管服务的,可收取最高不超过80元/生.月的托管费。
4.公办幼儿园伙食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二、民办幼儿园收费
1.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托管费等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提出建议,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2019年新学年,除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以外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仍按现行收费标准执行。今后需调整的,应于每年三月底前提出申请。
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伙食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2.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幼儿园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应当于新学年开学3个月前向社会公示,原则上3年内保持收费标准的相对稳定。幼儿园在幼儿入园时应当与幼儿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期限、服务项目和内容。
3.2017年9月1日前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幼儿园,在未完成民办教育分类登记前,视同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进行收费管理,现行收费标准保持相对稳定,待完成分类登记后按相应类别的管理规定执行。
三、监督和管理
1.公办幼儿园、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可以按月或者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实际在园天数不足一个月的按相关退费规定处理。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方式,按照双方合同约定。
2.幼儿园提高保教费、住宿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插班生保教费按插入班级的收费标准收取。幼儿园降低收费标准的,所有在园幼儿均按照降低后的收费标准执行。
3.幼儿园保教费按月计退。由于幼儿请假、转学、退学、插班等原因,幼儿当月在园天数不足4天(含4天)的,按保教费交费额的80%退还;超过4天但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含一半,向下取整天数,下同)的,按保教费交费额的50%退还;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的,不退还所交保教费。
4.幼儿园服务性收费按月或者按学期收取,按月据实结算。幼儿在园天数不足一个月的,以提出请假申请计算,扣除实际在园天数后退还费用。
幼儿园代收费即时发生即时收取。
5.校车费的收取坚持自愿原则,由幼儿园和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标准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6.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为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的,保教费按日计算,费用可以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实际执行标准的30%。
7.幼儿园收费项目、收费行为规范等按《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7〕9号)执行。各幼儿园要准确把握并严格执行政策,积极宣传解释,完善收费公示,自觉规范收费行为,接受社会监督。
关于幼儿园收费定价、调整和核定等问题,可联系市发改委,联系电话:80799043;关于幼儿园办园性质和类别等问题,可联系市教育体育局,咨询电话:80923805;关于幼儿园违规收费问题,可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12315。
本通知自2019年秋季学期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启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启东市财政局、启东市教育体育局《关于明确我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政策的通知》(启发改﹝2019﹞ 76号)文件全文,请关注启东教育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