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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424682-9/2018-00037 文号: 启交〔2018〕15号号
信息来源: 交通运输局 生成日期: 2018年05月14日
生效日期: 2018-05-14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启东市交通运输局《投诉举报及意见建议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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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东市交通运输局《投诉举报及意见建议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机关效能建设和作风建设,畅通诉求渠道,保护投诉人、建议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上级有关投诉建议处理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局机关各科室、下属事业单位等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诉举报和意见建议包括12345公共服务热线、96196交通服务热线、数字城管等。属于复议、诉讼、仲裁、信访、纪检、效能监察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处理投诉举报和意见建议应当遵循“公正、公平、高效、便民、公开”的原则,在规定时间内处理诉求人的投诉举报和意见建议。

第五条局法制科负责投诉举报和意见建议的接收、转办、督办、反馈、归档等工作,各职能科室、单位负责受理、处置、回复等工作。

第六条局党委要加强对投诉举报和意见建议处理工作的领导,明确职责,强化考核。分管负责人要督促相关科室、单位及时、妥善处理,避免重复诉求。

第二章受理、转办

第七条投诉举报和意见建议受理的条件。

(一)诉求人应当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社会组织;

(二)诉求人必须有明确的诉求对象、具体事实及有关证明材料或证明人;

(三)诉求内容必须是启东市交通运输局管辖的公共交通运输行业;

第八条下列投诉举报和意见建议可不予受理。

(一)由于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社会异常现象等)造成交通运输服务对象权益受到损害的诉求。

(二)诉求事项已提交公安、检察院、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行政机关等部门处理的投诉,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

(三)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诉求事项

第九条局法制科统一受理市12345公共服务热线、96196交通服务热线、数字城管等交办的投诉举报和意见建议工单,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转送相关职能科室、单位。
属于不予受理范围的,应及时反馈交办单位,并说明理由、依据。

第十条各科室、单位应落实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受理法制科转办的工单,工作人员按照本部门职责分工,及时交分管领导或职能科室办理。

第十一条对需要涉及多个科室、单位办理的工单,法制科应当按照诉求内容,分类转交具有相应职能的科室、单位。

第十二条对涉及多个部门,需要由局牵头处理的工单,法制科将工单直接提交局分管领导,由局分管领导落实办理。

第十三条反映工作人员违规违纪或者涉及安全、维稳等重要投诉举报和建议意见的,法制科应当及时报送局分管领导处理。

第三章办理规定

第十四条法制科接收工单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至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属于不予受理范围的,应当及时回复告知交办单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转至相关科室、单位或分管领导。

第十五条科室、单位受理工单后,应当迅速核实办理,核实可以通过现场核查或向诉求人求证方式进行。情况属实的,应当迅速落实办理,并在工单规定时限内办理完结,并分别向法制科和诉求人反馈办理情况。

第十六条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结的,办理科室、单位应当在工单到期前告知法制科,法制科及时向交办单位申请延期办理,办理科室、单位应当在延期期限内办理完结。

第十七条属于涉法、涉诉、仲裁、信访、纪检、效能监察等事项的投诉举报和意见建议,由局分管领导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考核管理

第十八条办理投诉举报和意见建议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理、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严禁推诿、敷衍、拖延。

第十九条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答复或处置工单的,法制科应当采取提醒、催办、督办等方式要求相关科室、单位及时办理;因推诿、敷衍、拖延,受到效能办等有关部门通报、督办的,应当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情节严重,影响局机关效能建设考核的,对相关科室、单位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从严处理。

第二十条局法制科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和意见建议工作台帐,分析研判系统内投诉举报和意见建议情况,为完善、改进和考核投诉举报和意见建议处理工作提供信息和决策支持。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或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公路建设指挥部、铁路指挥部、海启高速指挥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